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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本合同由下列各方于二OO0年六月一日在浙江省新昌县签署:出租方:新昌县合成化工厂(下称“甲方”)住所:浙江省新昌县城关镇江北路4号承租方: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乙方”)住所:浙江省新昌县城关镇江北路4号鉴于:1.甲方拥有在浙江省新昌县城关镇江北路4号拥有建筑面积为4064.28平方米的房屋,并有意将其中的建筑面积为1276.76平方米的房屋(两幢办公楼和两间门卫室)出租。2.乙方有意承租甲方上述建筑面积1276.76平方米的房屋。经友好协商,双方达成如下条款,以共同遵守。1.租赁标的1.1甲方同意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将其位于浙江省新昌县城关镇江北路4号建筑面积为1276.76的房屋(下称上述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同意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承租上述房屋。1.2甲方出租的上述房屋的“房屋产权证”号为:新房权证2000字第00209号。2.租赁期限2.1本合同租赁期限从二OO0年六月一日起至二OO九年五月三十一日止,共十年。2.2如甲方在租赁期开始之日将上述房屋交付乙方使用,如延期交付达十日,则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2.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在乙方不违反本合同项下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乙方对上述房屋有优先承租权,承租条件由双方在本合同届满前二个月内另行商定。3.租金及其支付3.1本合同项下的上述房屋的租金标准为人民币6元/每平方米/月,每年租金总计为人民币91,926.72元。3.2每年租金乙方应在每年六月底前一次性支付。3.3乙方在上述期间内,应将租金汇入甲方指定之银行帐户。3.4与上述房屋有关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电话费等由乙方自行承担。4.租赁用途乙方租赁的上述房屋,仅用作办公或从事乙方依法可以经营之业务,如需改变上述房屋的用途,则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并另行作出约定。5.装修及设备添置5.1乙方承租上述后,依据自身业务需要所添置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电话、办公设备、办公家私等),其所有权归乙方所有,在本协议终止后,由乙方自行处置。5.2乙方承租上述房屋原则上不对甲方的原有装修进行改动,如乙方需对上述房屋进行大规模的改造和装修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6.保证和承诺6.1甲方的保证和承诺6.1.1甲方的上述房屋拥有合法的所有权;6.2乙方的承诺和保证6.2.1乙方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事业法人;6.2.2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支付相关的租金。7.违约责任7.1如甲方违反本合同项下之规定,除赔偿乙方因此而造成的所有损失外,还应向乙方支付租金总价款10%的违约金。7.2如乙方违反本合同项下之规定,除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所有损失外,还应向甲方支付租金总价款10%的违约金。8.争议的解决8.1因执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8.2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其他9.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9.2本合同正本二份,副本若干;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签署页)甲方:新昌县合成化工厂乙方: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授权)代表人法定(授权)代表人:
本文标题:房屋租赁合同(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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