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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与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协议二零年___月____日Dated:__________,20目录页码第1条租赁协议4第2条租赁标的物和房屋5第3条租期9第4条租金11第5条租赁标的物的接收21第6条房屋及其它区域的使用24第7条房屋的维修与修复28第8条大楼32第9条税费34第10条公用设施35第11条陈述和保证36第12条转让和分租;优先购买权41第13条提前终止45第14条违约责任50第15条交还房屋50第16条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52第17条其它规定53附件一房屋总平面图及各层平面图58附件二租用面积图/租金计算表59附件三立面图60附件四要求与规格61附件五沃尔玛室内装修进场条件62附件六抵押权人保证函63附件七甲乙双方需提供的文件64附件八甲方与乙方维保职责66房屋租赁协议业广场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法律组建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地址在中国陕西省西安市(“甲方”),与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组建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地址在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洪湖路湖景花园1至3楼(“乙方”)(甲方和乙方合称时为“双方”),于二零零七年___月____日签订本房屋租赁协议(“本协议”)。双方特此一致达成如下协议:第1条租赁协议租赁协议包括以下文件及图纸:本协议正文;附件一:房屋总平面图及各层平面图;附件二:租用面积图/租金计算表;附件三:立面图;附件四:要求与规格;附件五:沃尔玛室内装修进场条件;附件六:抵押权人保证函;附件七:甲乙双方需提供的文件;附件八:甲方与乙方维保职责。第2条租赁标的物和房屋2.1租赁标的物和房屋甲方和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列明的条款及条件,出租和承租本协议附件一和附件二所示租赁标的物,该租赁标的物(“租赁标的物”)包括:位于陕西省西安市的西安广场中的乙方租赁区域所在建筑物(“大厦”)的地上第一层的部分面积、地下第一层的部分面积和地下第二层的部分面积的房屋(总称为“房屋”)及位于的停车区(如第6.5条所定义)和沃尔玛室外公共区(如第6.6条所定义)。如本协议附件二的面积计算表所示,房屋的租用面积总计为一万五千一百六十三平方米(15,163M2)(“租用面积”),其中:A)房屋地上第一层的租用面积为二百八十六平方米(286M2);B)房屋地下第一层的租用面积为商场面积一万四千二百九十一平方米(14,291M2);C)房屋地下第二层的租用面积为商场面积五百八十六平方米(586M2)。(前述租用面积的计算规则见本款如下内容)。租赁标的物的租金将根据租用面积计算。若遇有前述租用面积与各部分的实际投影面积(“实际投影面积”)的差值超过正负百分之三(3%)时,甲方须及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享有同意或拒绝的选择权。如果乙方同意,则乙方按实际投影面积调整租金;如果乙方拒绝,则甲方须将房屋的投影面积调整成正负百分之三(3%)幅度内的租用面积方可交付房屋。双方同意,前述实际投影面积以当地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指定的测绘事务所测定的为准。根据以上甲乙双方同意的租用面积之计算规则,甲乙双方进一步同意,房屋各部分租赁区域的租用面积如下:(1)房屋地上第一层的租用面积为二百八十六平方米(286M2),包括自动坡道面积七十八平方米(78M2),和收货区面积二百零八平方米(208M2);(2)房屋地下第一层的租用面积为一万四千二百九十一平方米(14,291M2),包括,商场面积一万三千五百零一平方米(13,501M2),压缩机房面积九十九平方米(99M2),储油间面积二十三平方米(23M2),货车停靠区面积一百八十七平方米(187M2),水泵房面积二百三十九平方米(239M2),发电机房面积一百三十七平方米(137M2),变电所面积一百零五平方米(105M2);(3)房屋地下第二层的租用面积为其他设备房面积五百八十六平方米(586M2)。若遇本条项下的描述与本协议附件一和/或附件二的内容不一致,计租方法和租用面积以附件一和/或附件二的内容为准。本协议附件一、附件二项下的机电设备房、存货区、装卸货区及货车停靠区为乙方的计租专用区域,停车场和沃尔玛室外公共区系乙方的免费专用区域。2.2房屋的设计和建筑除非双方另有协议并经西安市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甲方将自筹资金,按照本协议附件四所规定的要求和规格完成租赁标的物的设计及施工工作。租赁标的物的工程需按本协议附件四所规定的要求和规格完成,并经乙方验收合格。甲方应按照中国建设部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合格的备案手续。第3条租期3.1租期本协议的租期为十五(15)年,自房屋内乙方购物广场开业日起计算(“租期”)。3.2续约乙方有权按本协议相同的条款和条件(双方另有约定者除外)在本协议初始租期届满时续约。续约次数最多为五(5)次,每次最长续约五(5)年(以下称“续约期”)。每个续约期应从初始租期或前一续约期终止日的下一日开始计算。本协议租期应为初始租期加上乙方全部续约期之和(以下称“租期”)。初始租期届满后,若乙方决定续约,则自本协议项下第一个续约期的第一个租约年(即第十六[16th]个租约年)的年租金应在第十五(15)个租约年的基础上递增百分之四(4%)至百分之十(10%),此后,自第十七(17)个租约年起至租期结束,续约期内的年租金在第十六(16)个租约年年租金的基础上每两(2)年递增百分之四(4%)。3.3续约的程序ProceduresforRenewal甲方须在本协议租期或任何续约期届满前至少十二(12)个月前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续约。甲方致乙方的续约通知应包括续约期内的租金金额。如果在租期或任何续约期届满前六(6)个月乙方仍没有就甲方续约通知给予书面答复,则甲方应向乙方发出第二次续约通知。乙方应在本协议的租期或任何续租期届满前至少三(3)个月,以书面通知甲方是否行使续约选择权。如乙方未在租期或任何续约期届满前三(3)个月就甲方第二次续约通知发出任何书面通知,本协议在租期或当时的续约期期限届满时自动终止,但乙方享有第15.1条所规定的六十(60)日清理时间。第4条租金4.1免租期自本协议第5.2条规定的进场日起,甲方授予乙方四(4)个月的免租期(“免租期”)。在免租期内,乙方无须支付租金,并享有本协议项下全部相应的权利包括房屋占有权和使用权。乙方进场后所使用的水、电、空调和燃气费用由乙方承担。4.2免租期自房屋内乙方购物广场开业日起,甲方另授予乙方两(2)个月的免租期(以下称“免租期”)。免租期内,乙方无需向甲方支付租金(如本协议第4.5条所定义)和/或任何管理费,也不承担其他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甲方作为租赁标的物所有人所应承担的任何税费,并可在乙方房屋内正常营业。4.2租金房屋的租金已包括租金、物业管理费(备注:物业管理费为租用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贰元、设施系统使用费及按照中国法律应由甲方承担的与房屋相关的其它费用和支出。双方明确:乙方租用面积内的水(含空调用水)、电(含空调用电)、燃气费按其实际用量,单独计量,自行向相关部门缴纳。房屋内乙方购物广场开业日,为第一个租约年的开始日(“开始日”)。一个“租约年”指连续十二(12)个月的期间。初始租期内租赁标的物内设备房的租金按如下标准计算:TheRentforE.Q.roomwithintheLeaseholdPropertyduringtheInitialTermwillbecalculatedasfollows:初始租期内租赁标的物内非设备房面积的租金按如下标准计算:TheRentfortheareaofnon-E.Q.roomwithintheLeaseholdPropertyduringtheInitialTermwillbecalculatedasfollows:4.3租金支付日期及发票租金应在每月的第十(10)日或之前支付(遇中国的法定节假日顺延)。如租赁起始日不是一个公历月的第一天或租期终止日不是一个公历月的最后一天,则第一个月或最后一个月的租金应按实际租赁天数占该月总天数的比例计算,且第一个月的租金应于租赁起始日后的十(10)日内支付。甲方应在每月第十三(13)日或之前向乙方提供符合中国法律规定和税务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合法租金发票,该发票金额应与本协议第4.2条约定的乙方当月应付租金(不含物业管理费)金额相同。甲乙双方在此确认,甲方向乙方提供符合本第4.3条要求之正式租金发票为本协议项下甲方的重要合同义务。若甲方未能在乙方支付下期应付租金前提供符合本第4.3条要求的合法租金发票,甲方同意,乙方在扣除因甲方未能按本条要求向乙方提供合法租金发票而可能使乙方遭受的税务损失后,将下期应付租金的余额支付给甲方,税务损失金额计算方式为以甲方未能提供租金发票的租金金额乘以租赁标的物所在地的所得税税率(“税务损失金额”)。若甲方能在当期公历年结束前(即12月31日前)向乙方提供其拖欠的租金发票,则乙方应在收到前述租金发票后十(10)日内将乙方已扣除的相当于税务损失金额的款项无息退还给甲方,乙方无需向甲方支付任何滞纳金。如乙方未能在收到租金发票后十(10)日内将已扣除的相当于税务损失的金额退还甲方,应按本协议第4.6的约定向甲方支付滞纳金。若甲方未能在当期公历年结束前(即12月31日前)向乙方提供其拖欠的租金发票,乙方已扣除的税务损失金额将被作为违约金,不再退还甲方。4.4水费、电费、燃气费及其发票甲方最迟应于乙方进场日后三(3)个月内为乙方在供电、供水及燃气经营机构完成单独立户并承担与立户相关的经营机构收费(若有该等收费)。若乙方未能根据供电、供水及燃气经营机构要求的时限,向甲方提供单独立户所必需乙方当地税务登记的相关资料,致使甲方未能按本条约定的时限在供电、供水及燃气经营机构为乙方完成单独立户的,在此情形下,甲方不构成违约.但从乙方向甲方提供单独立户所必需的乙方当地税务登记相关资料之日起,甲方应在合理的时限内为乙方在供电、供水及燃气经营机构办理完成单独立户。从立户之日起至租期届满,乙方在租用面积内的水(含空调用水)、电(含空调用电)、燃气费按其实际用量,单独计量,自行向相关经营机构缴纳,若因供电、供水及煤气经营机构等第三方原因,甲方无法办理立户的,则由甲方向乙方出具正规发票。若由于甲方原因,甲方未能按本条第1款的约定为乙方在供电、供水及燃气经营机构申请到单独立户,且前述公用设施经营机构亦不允许乙方将水费、电费和燃气费用直接向前述公用设施经营机构支付的,则乙方应将其在租用面积内的水(含空调用水)、电(含空调用电)、燃气费按其实际用量向甲方支付,甲方至迟应在乙方向甲方支付前述水费、电费和燃气费用前一(1)个工作日向乙方提供金额与乙方应支付的水费、电费、燃气费金额相同的增值税发票。若甲方未能根据本条要求提供与乙方应支付的水费、电费、燃气费金额相同的增值税发票,则甲方同意,乙方在扣除因甲方未能按本条要求向乙方提供增值税发票而可能使乙方遭受的税务损失后,将应付的水费、电费和燃气费余额支付给甲方,税务损失金额计算方式为以甲方未能提供水费、电费和燃气费增值税发票的款项金额乘以租赁标的物所在地的增值税税率。在此情形下,甲方应向乙方提供金额与乙方实际支付的水费、电费、燃气费金额相同的普通发票。若甲方不能向乙方开具水费、电费、燃气费普通发票,则乙方有权在扣除因甲方不能向乙方提供水费、电费、燃气费普通发票而受到的税务损失(应付水费、电费、燃气费乘以租赁标的物所在地的所得税税率)后将应付水费、电费、燃气费的余额支付给甲方。若甲方能在当期公历年结束前(即12月31日前)向乙方提供其拖欠的水费、电费和燃气费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则乙方应在收到前述水费、电费和燃气费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后十(10)日内将乙方已扣除的相当于相应税务损失金额的款项无息退还给甲方,乙方无需向甲方支付任何滞纳金。如超过十(10)日乙方仍未退还的,乙方应按本协议第4.6的约定向甲方支付滞纳金。若甲方未能在当期公历年结束前(即12月31日前)向乙方提供其拖欠的水费、电费和燃气费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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