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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市场营销 > 刑法学(1)期末复习题
一.填空题1.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科学.2.刑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刑法.3.刑法的两个显著特点是阶级性和法律性.4.我国刑法的任务就是运用刑罚打击犯罪,保护国家和人民.5.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与结构.6.刑法条文中用转折词但是所引的内容在学理上称为但书,它表示对前段情况的补充,对前段情况的例外或者是前段情况的限制.7.根据解释的效力不同,刑法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8.根据解释的方法不同,刑法解释可以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9.立法解释是指由立法机关对刑法规范含义所作的解释.10.在我国有权进行司法解释的机关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11.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有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12.按照罪行法定原则的要求,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不得定罪处刑.13.按照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要求,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14.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刑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15.刑法的空间效力就是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亦即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16.世界各国立法关于解决刑事管辖权范围问题的主要原则有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等几种.17.我国刑法解决空间效力即刑事管辖权范围问题的原则是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18.根据属地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的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凡在我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的犯罪的,也适用我国刑法.19.根据属地原则,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即受我国刑法管辖.20.根据属人原则,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21.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不论我国刑法规定该罪的最高刑是否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均适用我国刑法.22.根据保护原则,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23.根据普通管辖权原则,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刑,中华人民国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我国刑法.24.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25.中华人民国和国刑法经过修订后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26.我国刑法解决溯及力问题的原则是从旧兼从轻.27.根据我国刑法解决溯及力的问题从旧兼从轻原则,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97年10月1日刑法施行前的这段时间内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刑法.在刑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28.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三个基本特征.29.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30.犯罪概念是区分罪与非罪界限的总标准.31.犯罪构成,就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合.32.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包括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33.犯罪客体就是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34.按照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大小不同,犯罪客体可以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35.按照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多少,犯罪客体可以分为单一客体和复杂客体.36.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制度下的社会关系的整体.37.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危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38.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危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就是犯罪的直接客体.39.简单客体又称单一客体,是指一种犯罪行为只直接侵犯到一种具体社会关系.40.复杂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客体包括两种以上的具体社会关系.41.犯罪客观方面就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42.犯罪客观方面的事实特征很多,包括危害行为,危害后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其中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的必备条件.43.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是指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并对社会有害的行为.44.犯罪行为的两种基本表现形式是作为和不作为.45.构成不作为犯罪前提的特定义务来源于三个方面,即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和由行为人先行的行为而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所产生的义务.46.刑法意义上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它就是定罪的重要根据之一.47.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48.犯罪主体就是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49.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50.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具备的刑法意义上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51.刑事责任能力通常被划分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和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四种程度.52.我国刑法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和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三个年龄阶段.53.不满14周岁岁的人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54.已满16周岁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55.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56.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57.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58.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59.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60.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61.生理方面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62.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63.犯罪主观方面就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社会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罪过,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等几种因素.64.犯罪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65.犯罪的故意有两种类型,即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66.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67.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68.犯罪的过失有两种类型,即疏忽大意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69.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称为过于自信的过失.70.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称为疏忽大意的过失.71.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或者不可抗拒的原因所引起,因而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况,刑法理论上称为意外事件.72.排除犯罪性的行为,是指外表上似乎构成犯罪实质上不具备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因而不构成犯罪的行为.73.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损害行为.74.故意挑逗他人对自己加以侵犯,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对他人加以危害的行为,在刑法理论上称为防卫挑拨.构成犯罪的,以故意犯罪论处.75.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不法侵害的产生与存在.76.正当防卫的对象只能是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77.违反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进行提前防卫或事后防卫的情形,刑法理论上称为防卫不适时.78.所谓不法侵害已经结束的情形有三种,即不法侵害行为确已自动中止,也即不法侵害人已经自动放弃了犯罪,不法侵害人已经被制服,或者丧失了侵害能力和侵害行为已经实施完毕、危害结果已经发生,不法侵害人也没有实行进一步侵害的明显意图.79.防卫过当是指在实行正当防卫过程中,违反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因而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80.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81.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特别防卫权,亦称无限防卫权.82.紧急避险就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83.作为紧急避险起因条件的危险来源于4个方面,包括大自然的自发力量,动物的袭击,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和人的生理或疾病的原因.84.紧急避险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85.避险过当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86.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按其停止下来时犯罪是否已经完成为标准,可以分为犯罪的完成形态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两种基本类型.87.故意犯罪的停止仅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间接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中不存在停止形态.88.犯罪未遂有4种不同类型: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举动犯.89.为了犯罪准备犯罪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90.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处罚.91.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92.我国刑法理论一般把犯罪未遂划分为:(1)实行终了未遂与未实行终了未遂,(2)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93.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94.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95.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等三个条件。96.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的成立,除应当具备自动放弃犯罪中止的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等三个特征外,还必须具备有效性的特征。97.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98.以共同犯罪能否依照法律的规定任意形成为标准,共同犯罪可以分为任意共同犯与必要共同诉讼。99.以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为标准,共同犯罪可以分为事前同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同谋的共同犯罪。100.以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分工为标准,共同犯罪可以分为简单共同犯和复杂共同犯罪。101.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102.我国现行刑法将共同犯罪人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几类。103.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是主犯。104.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105.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106.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107.刑法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108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其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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