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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笔记第三条:合伙人、出资人不需要与事务所或基金会签订劳动合同(宋庆龄基金会属于事业单位);企业董事长,是投资人的不能与企业订劳动合同,董事长或法人是委派式委任的,可与上级单位或主管单位签订聘任合同。个体,小企业,为了社保可以签订(单位栏只盖章)。居委会没有劳动主体,因经费没有独立,没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资格,劳动关系应当与街道办建立;村委会不明确,看其是否有独立经费(自筹经费或财经拨款),经费独立的,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有资格作为用人单位。第四条:分支机构主体问题:有执照的主体成立,可用工;没执照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用工,只能受法人单位委托签订劳动合同。分支机构不足资金能力承担法律责任的,由法人单位负连带责任。第五条:(今年内省内社保可转移)劳动者问题不签订(续签)劳动合同的,单位要在一个月内以书面签收形式通知终止劳动关系,只足额支付其在职期间劳动报酬,不用支付其经济补偿。如果单位继续事实劳动关系,第二月开始支付双倍工资,终止劳动关系时要支付补偿金。补签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确定,一般已履行的部分不作为补签劳动合同的期限,但劳动关系仍由用工之日起开始计算。第六、七条:续第五条情况,超过一个月用人单位没有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的,要支付双倍工资和补偿金(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双倍工资从用工第二月开始支付(从上份合同期满后第2个月开始支付),支付到补签劳动合同前一天(双倍工资11个月封顶),一年后视为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企业负责订立劳动合同的人不签订没双倍工资)第八条:用工形式分:全日制、非全日制、劳务派遣。用工起始时间,最好细分参加工作时间和入职本单位时间。2第九条:连续工作满10年指从本单位用工之日起。(对跨法行为适用新法)第十条:要注意:1、转换单位的原因不在劳动者,2、原单位与新单位有关联关系,3、原单位已经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不再计算为新单位的补偿年限(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计算为新单位的补偿年限);新旧单位的工龄连续计算,签订无固定期年限连续计算,休年假的参考工龄连续计算。解除劳动合同后再重新建立的,6个月内视的为不中断(也可地方自定)。第十一条: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决定权在劳动者,不在用人单位;合同内容由双方协商,协商不一致的情况下,适用原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的,劳动报酬按同工同酬,劳动条件按国家有关规定。第十二条:政府出资安置在公益性岗位(祥见粤再就〔2003〕2号文)的劳动者,不用执行签订无固定期合同和支付经济补偿的相关规定。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的终止情形只能法定,不能约定。(新法优于旧法)第十四条:用工单位注册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不一致时,先以合同履行地标准执行;在注册地标准高的情况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注册地劳动仲裁受理)第十五条:试用期工资以:1、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支付;2、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支付。(前提必须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十六条:培训费可制定集体合同来界定;脱产培训期间的工资可以认定为约定培训费用。第十七条:在用工单位提供专项技术培训后,双方可以约定因此培训的服务期。如服务期限比劳动合同期限长的,劳动合同自动延续到服务期满。没到服务期离职的,可约定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参考培训费用标准制定)。第十九条:注意:1、双方协商一致,是劳动者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2、不符合条件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3、前提是有依法制定规章3制度,必须是严重违反才可解除;4、重大损害的界定由仲裁来认定,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5、给过书面的警告;6、身份的假冒、资料的隐瞒假冒;7、法院立案的为准;8、必须医疗期满和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9、经培训调岗仍不能胜任,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第二十条:有领取年终奖或季度奖、提成奖的要除于它的周期,用平均来计算。第二十一条:1、因到达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劳动合同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2、到达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劳动合同后再用工就不是劳动关系,而是雇佣关系。(广东省居民到达退休年龄,但不够条件享受退休待遇的,可以继续以自由职业者的身份参保)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解除工伤的劳动者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工伤待遇。医疗期终结后,劳动者没有上班,用人单位可以矿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第二十四条:解除劳动合同时间为生效那天起开始计算。第二十五条: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不能双重支付。经济补偿金分阶段计算,08年1月1日前的本人平均工资比本单位的平均最低工资低的,按单位的平均最低工资计算,08年1月1日后的按本人解除前平均工资计算;赔偿金从用工之日起开始计算支付。第二十七条:未工作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的月数来计算平均工资,劳动者的平均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来计算。(平均工资包括除加班费以外的一切货币性收入)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和派遣单位有关系的派遣关系是无效的。工龄要连续计算,无固定期合同也要签订。派遣关系合法,并在用人单位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后,工龄还应合并在派遣单位计算,待遇按合并工龄后享受。4问:合同期满单位不订,是支付双倍工资,还是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明确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是自用工之日起计算。跨法行为适用新法。条例第十条:只要是非员工的原因,都属被安排。对于经济补偿,已付的不再付,但工龄照计。注意:如果是同一个单位解除、补偿后马上或一段时间内重新订合同的,工龄是否中断,没有明确,具体由地方去立法。深圳已立法规定6个月内解除合同重新订立的,工龄不断。只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的情形,主动权在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不等同单位有拒签的主动权。劳动者要续约,单位必须续约。除期限外,所有条款都可以协商。问:单位拒不续订,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违法终止劳动关系?双倍赔偿金?还是双倍工资?如何认这定“公益性岗位”,看粤再就〔2003〕2号文和条例解释。要由政府出资开发,提供社保补贴。粤府就〔2008〕55号文它属劳动法调整,但不用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和支付经济补偿。明确不得约定合同终止条件,新法优于旧法,不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关于合同必备条款,不依劳动法有关规定(19条),只依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要注重仲裁裁决的导向性。关于经济补偿分段计算问题:51、年限、标准分段2、年限分段,标准不分段3、都不分,都按劳动合同法算未有新法出台,按第一种意见执行。讨论时间:指导意见与条例不一致的,以后者为准。劳动者原因不订合同,是否不用支付双薪。委托鉴定的费用,直接由当事人承担。岗前培训是否属于用工时间,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关于执行省厅高温津贴的问题。裁决支持。关于规章制度中的轻微违纪累计成严重违纪的把握问题,考虑其公平合理性。公平原则,自由裁量。双倍工资是由仲裁部门还是由监察部门处理。由于劳动者自由选择,一者受理,另一者不受理。双倍工资的第二倍是工资总额还是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省做法:除是加班工资其他都算,包括津贴补贴、奖金折算后计算。双方协商不一致,单位不提供劳动条件,由单位继续履行支付合同义务。公益性岗位,只免除条例12条那两项员工要从事职业病离职前检查,对于岗位,由于举证,谁主张谁举证。6多年前已事实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举证问题。三方案:过错原则,如果双方有过错,按中止劳动关系处理。中断期间工资社保单位不承担。如果劳动者过错明显,按过仲裁时效处理。要有证据证明其知道自己权益受到侵害。如果单位过错明显,要单位支付生活费,社保,补偿。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条例实施后,不用支付终止合同经济补偿。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时间段吧?合同在条例实施后马上终止?达十四条情形后,双方协商不一致,单位不承担责任,如果认定单位违法解除,如果承担法律责任,法律没有明确。如果用人单位有过错迫使工伤职工解除,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合同期满,双方不续订,一个月后要支付双薪。问有何法律依据?工伤案是否一裁终局非全日制用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应由单位负债。单位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从用工之日起计算。没有临时工的概念。工伤保险待遇,不分金额,一裁终局。医疗费按第一项。集体案件,如何分案。分案号,不分案,新劳仲2008年123-208号。关于调解协议的问题,对当事人自己达成的调解协议,效力只视为一份合同,可申请支付令。在案件审理中可作为一份认定事实的证据。对于基层调整组织的调解,应尽量致换成仲裁调解书,否则同调解协议效力一样。7计件工资的加班工资如何计算,有劳动定额照计。如果没有明确劳动定额、单价呢?工伤兼民事损害,医疗费不重复,其他待遇(包括工资)不冲抵。跑路企业,用布告,特别庭,三天送达。依据:办案规则。口头解除,如不能查明,认定劳动关系没有解除,恢复工作。要尽量查明事实。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年限分段计算。工资标准按解除前十二个月计算。非全日制用工,法定工作日要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没有法律依据。偶发性的超时,有可能不认定为直接转化为全日制用工。非法用工中仲裁不认定是否在工作过程中受事故伤害,只管赔偿。不区分是否工伤,只要是用工就要赔偿,不管是否在工作过程中受伤。
本文标题:劳动合同法条例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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