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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热点问题主讲人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胡学相2008年3月8日胡学相简介胡学相,华工大法学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硕士生指导组组长,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3讲授提要一、十大劳动合同事件透视二、我国劳动合同法的十大新意三、劳动合同法实施初期在珠三角出现的问题四、劳动合同法中的热点问题(一)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内容(二)无效劳动合同的认定与处理(三)劳动合同履行和变更中的问题(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五)经济补偿金问题4劳动合同的十大新意1、明确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2、扩大了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3、规范了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4、扩大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5、限定了违约金条款的适用’6、规定了竞业限制;7、适当扩大了经济补偿金的适用‘8、规范了劳务派遣;9、规范了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短工制);10、加大了用人单位的违法用工成本。56珠三角实施劳动合同法情况裁人手段更加隐蔽:1、将“年龄大、工龄长”的员工放到本人“干不了”的岗位上;2、通过劳动派遣,公司卸包袱;3、将“不听话”的员工放到“不愿干”的岗位上;4、工厂转移地方;5、宣布工厂停产倒闭;6、将公司一些高管职工降职。(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合同,广义指具有一定权利、义务约定的调整社会关系的协议。狭义的合同指规范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与义务的协议。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主体的多样性2.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缔约各方地位平等,他们之间不存在一方高于一方的情形,也不存在命令与服从的关系。3.缔约的自愿性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当事人以外的他人不得对当事人缔约进行非法干预。4.意思表示的协商一致性合同,顾名思义,这里的“合”是指磨合、协商的含义,这里的“同”是指双方的意识表示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但是,如果出现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的情形,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变更或撤消。5.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与法律一样,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在国外,合同被当成为“小法律”。一方当事人不能凭单方面的意愿随便变更和解除,否则,须承担违约责任和其它法律责任。(二)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自愿原则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地位平等,不得以强欺弱,以上压下,签定“霸王合同”。合同主体平等地受法律保护。自愿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在从事合同活动时,能充分、自主地根据自己的真实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劳动关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所以,签定合同只能通过协商、自愿决定和调整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2.公平原则公平原则主要是针对合同的内容确定的。公平是指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劳动合同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双方的权利和责任。3.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公平诚实,恪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而不得滥用权利及逃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4.守法原则守法原则要求当事人必须依法订立和履行合同,依法处理合同争议和处理违约责任。5.合同效力原则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合同效力的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便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约束力。(四)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自己约定,但《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必定条款”当事人必须遵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必备条款:合同的必备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有效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除上述必备条款外,可以约定其他事项。合同的形式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书面合同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1、因双方协商解除;2、因单位违法、违约而解除3、因劳动者过错而解除;4、因劳动者不能胜任而解除;5、因客观情况变化而解除;6、因经济裁员而解除;16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1、因合同期满而终止;2、因劳动者开始享受养老保险而终止;3、因劳动者死亡而终止;4、因单位破产而终止;5、因单位被吊销、关闭、撤消、解散而终止6、因其他情形而终止。17得到经济补偿金的七种情况1、用人单位有违法、违约情形;2、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合同,双方同意解除的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4、单位经济性裁员的;5、合同期满而单位不同意续订的;6、企业破产、吊销、关闭、撤消的;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如原国营企业老职工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的。18经济补偿的标准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是指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本文标题:劳动合同法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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