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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结婚制度本章重点1.结婚的概念及其特征。2.结婚的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3.结婚的程序。4.我国对婚约的态度。5.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原因及其法律后果。一、结婚的概念与特征二、结婚的要件三、结婚制度的历史沿革第一节结婚制度概述一、结婚的概念与特征(一)结婚的概念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或婚姻的缔结,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结婚有狭义说和广义说,狭义说认为,结婚仅指婚姻关系的成立,不包括订婚等其他程序。广义认为,结婚包括订婚和结婚两个方面。近现代各国的亲属立法,大多将婚姻的成立作狭义上的规定,订婚已经不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二)结婚概念的特征1.结婚行为的主体是男女两性。2.结婚行为是法律行为.3.结婚行为的后果是确立夫妻身份关系。二、结婚的要件1、结婚的实质要件包括•结婚的必备条件。•结婚的禁止条件。2、结婚的形式要件。•婚姻成立的方式:•事实婚主义。形式婚主义。•结婚方式:1)仪式制。2)登记制。3)登记与仪式结合制。结婚仪式三、结婚制度的历史沿革(一)个体婚形成初期的结婚方式1.掠夺婚。即抢婚,指男子以暴力掠夺女子为妻的婚姻。2.有偿婚。指以男方向女方支付一定代价作为与女方结婚的必要条件的结婚方式。有三种形式:(1)买卖婚。(2)互易婚。(3)劳役婚。3.无偿婚指男方不需要向女方家庭支付任何代价而缔结的婚姻,包括:(1)赠与婚,是指权力者或父母将其可以支配的女子赠与他人为妻而缔结的婚姻。(2)收继婚,是指女子在其丈夫死后有义务在家庭内部转房而缔结的婚姻。如兄死后其弟收继其嫂为逆缘婚;姐死妹继嫁姐夫为顺缘婚。(3)强制婚。是指官府将罪人之妻女断配给他人为妻妾而缔结的婚姻。(二)中国古代的聘娶婚典型代表是“六礼”:六礼的具体意义为:(1)纳采,“纳其采择”之意,即男家求亲,须先委托媒人通言。女家经过斟酌应允之后,男家才能备礼贽见。(2)问名,即男家遣媒问明女子的名字及出生年、月、日、时,以便“卜其吉凶”。(3)纳吉,吉即吉兆,通过迷信手段,卜得吉兆后,通知女家。(4)纳征,也称纳币,即男家送交聘礼,“婚姻之事于是定”,产生人身上的约束力。(5)请期,即男家择定婚期,并在形式上商请女家同意。(6)亲迎,即新郎亲至女家迎娶新娘,履行一定的仪式后,婚礼告成。纳采:问名:纳吉:纳征:640x42950kjpg请期:亲迎:一、婚约的概念与特征二、我国法律对婚约的态度第二节婚约一、婚约的概念和特征(一)婚约的概念婚约是指一男一女以将来缔结婚姻为目的所订立的事先约定。订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订婚后的男女双方具有未婚夫妻的身份。关于婚约的性质,有两种不同的主张:一种是契约说,认为婚约是订婚的契约;另一种是非契约说,认为订婚不是法律行为,是事实行为。(二)婚约的特征1.婚约必须由将来结婚当事人亲自订立并且意思表示真实。2.婚约当事人双方不得有法定的婚姻障碍。3.婚约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4.婚约为非要式行为。二、婚约的历史沿革(一)早期型婚约早期型的婚约总体上看具有如下特征:第一,婚约是结婚的必经程序。没有经过订婚的结婚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二,订立婚约取决于长辈或父母的意志。第三,婚约具有法律效力。(二)晚期型婚约其特征是:第一,婚约不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有些国家在法律上还取消了有关婚约的相关条文。规定有婚约的国家,也不要求当事人在结婚前必须订立婚约,婚约已经成为可以由当事人自己选择的一个程序。第二,订立婚约的当事人由原来的监护人改为由男女双方自行订立,未经当事人双方合意订立的婚约无效。第三,婚约不再具有人身约束力,双方因合意或法定理由可以随时解除婚约。•(三)古代婚约与近现代婚约的区别•(1)性质不同。古代是必经程序。近代不是。•(2)订婚的权利主体不同。古代是父母尊亲属。近代是本人。•(3)效力不同。古代有强大法律约束力。近代则无。•(4)解除的条件及后果不同。古代须有法定理由,采过错原则、返财。近代无须说明理由。三、我国法律对婚约的态度•第一,订婚不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和手续。•第二,婚约没有法律效力。•第三,对因婚约解除而引起的财物纠纷,应区别情况,妥善解决。•根据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中规定了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几种情形:•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解释中规定的第二和第三两项,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第三节结婚的条件一、结婚的必备条件二、结婚的禁止条件啼笑姻缘案(媳)占小东(儿)丁桂宏丁全仁2005年中国十大出轨人物:丁全仁人间悲闹剧媳妇公公•2005年5月份,江苏省高邮市59岁的丁全仁先生和33岁的占小东女士,在高邮市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办理此手续时,丁全仁先生已经丧偶,而占小东女士则刚刚离婚。但是,占小东女士在此之前曾是丁全仁先生长子丁桂宏之妻,并和其前夫丁桂宏生有一子丁小伟,而丁小伟目前随占女士与丁全仁先生共同生活.假如你是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你会将结婚证发给占小东(媳妇)与丁全仁(公公)吗?为什么?思考•(一)婚姻的效力和公序良俗这两者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二)如果某个婚姻因为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对待该无效婚姻的当事人?•(三)作为一项私法基本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的立法现状如何?有什么缺陷?应该怎样完善?•(四)从以上的分析探讨中,我们可得出什么结论、会得到哪些启示?•丁占二人的婚姻却导致了现实的家庭伦理秩序变得紊乱,从而实实在在地构成了对于《民法通则》第7条公序良俗原则的违反,构成了违法,因而应认定为无效.•(1)占的儿子丁小伟在其母亲与丁全仁先生成婚之后,他与丁全仁先生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祖孙关系、继父子关系?)•(2)如果占女士和丁先生将来又生了孩子,这个新生的孩子和丁小伟是什么关系?(“兄弟(妹)关系”;“叔(姑)侄关系”?)•(3)也会引发继承上的难题(孙子、继子?)•(4)由于与丁全仁结婚,占对于其前夫由原来的“妻子”突然间变成了现在的“继母”。结婚的必备条件一、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二、达到法定婚龄三、符合一夫一妻制结婚的禁止条件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本课提纲一、结婚的必备条件结婚的必备条件,又称结婚的积极要件,是当事人结婚时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男女两方完全自愿,二是必须达到法定婚龄,三是符合一夫一妻原则。(一)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本条是关于结婚合意的规定,它是婚姻的基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意思:第一,申请结婚的主体在性别上必须是生理意义上的“男”与“女”,而非同性,这就排除了同性婚姻。结婚的必备条件之一在我国,婚姻登记机关认定男女的标准,不是以出生时的性别为标准,而是以登记结婚时身份证上的性别及户口薄上的性别为准。我国禁止同性结婚,但变性人的婚姻权利则受法律保护。民政部在2003年已明确表示:变性人的结婚登记合法有效,解除婚姻关系比照一般婚姻对待。全国首例变性人结婚据报道,全国首例变性人章琳女士(原名章士林,男,四川双流彭镇人,曾结婚并有一女儿,后离婚。)与杨启成(四川成都崇州市听江镇人)于2004年5月1日结婚,成为全国首例变性人结婚。第二,必须“自愿”,即本人愿意,而非局外人(包括父母)的同意,这就排除了第三者的包办。第三,这种“自愿”不是勉强的,而应该是“完全”的,这就排除了外来的干涉。第四,这种自愿必须是双方的,而非一方的,这就排除了一方对另一方的强迫。1.对于违背婚姻自愿原则的,法律将根据不同情形采取不同态度。对属于胁迫婚姻的,按可撤销婚姻对待;对干涉婚姻自由严重的,刑法将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处理”(刑法第257条)。2.实践中认定双方是否“完全自愿”的依据,主要是看是否有符合法律要求的真实意思表示。(二)达到法定婚龄法定婚龄,是指法律规定的准予结婚的最低年龄。它受到自然因素与社会因素的双重制约。就自然因素而言,它主要是指人的生理和心理规律。只有达到一定年龄(比如成人年龄18周岁),人的生理器官和心智才能成熟,人类才能拥人婚姻行为能力,才能履行夫妻义务,承担对家庭和社会的责任。再比如,热带结婚的年龄普遍比寒带的婚龄要低与其地理气候有关。结婚的必备条件之二就社会因素而言,它是指政治(如宗法制度)、经济(生产力)、文化、人口状况、道德、宗教、民族习惯等社会条件,而人口数量与质量问题是现代国家规定结婚年龄很重要的一个因素。我国对结婚年龄的规定当然也要受到这些因素的影响.我国《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本规定应做如下理解:第一,我国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即婚龄)是:男性为22周岁,女性为20周岁。第二,此年龄只是结婚的最低年龄,而非必婚年龄,也非最佳年龄,国家鼓励“晚婚晚育”(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晚育:女性第一胎生育时间为24周岁)。未到法定婚龄者不能结婚隐瞒真实年龄结婚是否受到法律的保护?•王某与邱女士于2008年3月相识并同居,因邱女士只有19岁,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王先生为邱女士制作了虚假的身份证明,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一年以后,邱女士生育一子,孩子生育后,双方争吵不断,结婚第三年,王某提出,虽然邱女士现在已满20岁,但是双方结婚时邱女士未达法定婚龄,双方的婚姻登记应当无效。问题:两人的婚姻是否有效?•2004年12月24日,82岁的世界著名美籍华裔物理学家、诺贝尔奖得主杨振宁教授和28岁的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翻译系硕士生翁帆女士,在广东省汕头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办理此手续时,杨振宁教授已经丧偶,而翁帆女士则是离婚单身。第三,结婚的岁数一定要足额,即必须是周岁,其计算方法为:1.周岁一律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2.周岁以12个月计算。每满12个月即为1周岁;3.每满12个月即满1周岁应以日计算,从生日第2天(零晨零点)起计算。第四,此规定在民族地区可以变通执行。比如甘孜州和阿坝州在实行《婚姻法》补充规定中都规定,结婚的年龄是: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少数民族结婚我国规定的婚龄,是目前世界上女性法定婚龄最高的国家。世界上多数国家和地区规定结婚的年龄一般为18周岁左右,如英国、美国的47个州等规定男女都为18周岁,我国台湾地区、日本等规定为男18周岁、女16周岁。我国之所以规定如此高的婚龄是因为我国人口数量过多造成。据统计,我国实行计划生育20多年,少生人口4个亿,相当于一个多美国(3亿)。目前人口数量压力仍很大。(三)符合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重婚的婚姻无效二、结婚的禁止条件结婚的禁止条件,又称结婚的消极要件或婚姻障碍,是指当事人结婚时不得具有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婚姻障碍。在我国目前主要包括:(一)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通婚。(二)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三)禁止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者结婚,即禁止重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于禁止近亲结婚的立法,世界各国都有规定,其原因是为了优生和伦理要求。据统计,近亲结婚所生子女比非近亲结婚所生子女遗传病发生率高3倍,死亡率和畸形率高150倍。据统计,有的遗传病,一般人的发病机会只有1/400万,而近亲结婚的发病率竟高达1/64。结婚的禁止条件之一•达尔文家族受近亲结婚困扰•国著名生物学家、博物学家查尔斯·达尔文1876年提出杂交优势的生物学现象:杂交而生的后代,其基因优于上一代。达尔文和表妹埃玛·韦奇伍德结婚,先后生下10名子女,但3人夭折,3人不育。达尔文家族的现状,佐证了达尔文自己的理论。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第一,“血亲”是指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按照其血缘关系是否天然形成可分为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按照其与当事人是否具有直接血缘关系可分为直系血亲和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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