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范文 > 劳动合同和工资维权50问
-1-劳动合同和工资维权50问1、什么是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对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是处理劳动争议的直接证据和依据。2、哪些用人单位应建立劳动合同制度?所有用人单位都应建立劳动合同制度。其中各类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应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的工勤人员应实行劳动合同制。3、劳动合同应包括哪些内容?劳动合同中必须约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者的责任等条款。同时,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之内,协商约定其他内容作为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如试用期、商业秘密的保护和补充保险、福利待遇等。4、劳动合同应以什么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具有严肃性,它把合同内容条文化了,便于双方当事人履行和有关部门对劳动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也有据可查,从而维护-2-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人员,劳动合同期限在1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5、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哪几类?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等三种类型。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须在合同书中明确合同期限;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在合同书中明确规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以完成一项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以某项工作任务完成期限作为合同期限。6、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表现在哪些方面?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劳动合同一经依法订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就得以确立,即产生了法律意义上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劳动合同,就要承担法律责任,除承担赔偿对方经济损失的责任外,必要时还应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2)未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一方不得任意解除、变更、增减合同内容或终止合同,否则视为违反劳动合同而承担法律责任。(3)用人单位法人代表的更换,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只要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就不因法人代表更换而影响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当事人履行劳动合同所确-3-定的义务。对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可请求调解、仲裁或诉诸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7、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循哪些原则?(1)平等自愿原则;(2)协商一致原则;(3)合法原则;(4)公平公正原则;(5)诚实信用原则。8、什么是试用期?如何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在一年以上的,试用期按劳动合同期限每满一年不超过一个月计算,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9、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办?《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必须追究其法律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用人单位故意不订立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10、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可否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扣押居民身份证?国家法令明令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11、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当某种情况的出现使得原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存在困难或者成为不可能时,双方当时人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4-商一致,对原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变更。劳动合同的变更是对原合同内容的修改或者补充,未变更的部分继续有效。经双方协商同意依法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12、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在任何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也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用人单位应及时办理有关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但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下列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①在试用期内的;②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③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13、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14、用人单位在何种情况下须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5-(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15、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16、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3)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6-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5)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6)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17、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是什么?经济补偿金以职工工资为计算标准。工资计算标准是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和经济性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给予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应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支付。18、什么情况下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终止。为了维护劳动者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的权益,国家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使劳动合-7-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者尚处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劳动合同应延续至劳动者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时终止。用人单位有义务继续向劳动者提供医疗待遇和生育待遇。(2)劳动者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有关伤残待遇。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19、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应履行什么手续?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证明书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者解除日期、所承担的工作。如果劳动者要求,还可在证明书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除此外,还应履行其他一些相关手续,如工资、经济补偿金的结算,工作、业务的交接,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接转,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也要进行清理等。20、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内不辞而别应承担什么责任?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包括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其他赔偿费用。-8-21、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应承担什么样的赔偿责任?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应当对劳动者承担如下赔偿责任:(1)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2)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具;(3)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4)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5)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22、所有用人单位都要执行法定标准工时制度吗?我国现在实行的是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这是标准工作时间,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在通常情况下实行的工作时间,它适应于我国境内的一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但并不是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执行标准工时制度,在标准工时制度之外,我国还有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两种制度。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必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9-23、哪些企业职工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24、哪些企业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25、加班有那些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每天可以加班1小时,如有特殊情况,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天加班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26、劳动者享有的法定节假日有哪些?元旦节1天;春节3天;“五一”劳动节3天;“十一”国庆节3天。27、什么样的收入属于工资范畴?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形式。28、劳动合同中应当约定哪些工资支付内容?-10-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明确约定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
本文标题:劳动合同和工资维权50问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10228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