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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白碱滩区科技资金管理办法和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区属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为落实科技兴区战略,加强科技资金的导向性作用,强化“三个一”工程,进一步规范科技资金和科技项目管理,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将《白碱滩区科技资金管理办法》和《白碱滩区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附件1:白碱滩区科技资金管理办法附件2:白碱滩区科技项目管理办法二〇〇六年三月八日附件1:白碱滩区科技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实施科技兴区战略,促进科技资金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技资金,主要包括科技三项费用、科技发展资金及科普专项费。第三条科技资金主要来源为:1、科技三项费用的主要来源是区财政拨款。区级科技三项费的增长幅度应高于财政增长幅度,同时达到财政预算支出的2%以上。2、区科技发展资金主要来源是财政专项拨款、科技三项费用无息借款偿还,以及科技发展资金使用收益、资金利息收入。3、科普专项费和科普设施建设费主要来源为财政拨款,人均不少于1元,并逐年递增。第四条设立区科技项目评审组,负责科技项目评审及资金管理监督,并向政府常务会议汇报有关情况。第五条科技经费的支持范围包括:1、公共事业项目。指有助于推动全区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信息化、教育、卫生、生态等政府及相关事业单位公共事业项目。2、企业科技项目。指列入国家、自治区及市、区科技计划的企业科技开发项目和挖潜改造项目。3、科技贡献奖励。指对全区科技进步有重大影响和推动作用,并产生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单位、产品或个人进行奖励。4、科技申报补助。指对企业科技方面的申报、鉴定、认定、论证发生的中介费、论证费等相关费用给予适当补助。5、科普专项经费。指用于科普宣传资料购置、科普基础设施建设、科普活动的组织费用。6、科技专项投入:指政府重大科学决策论证、重大科技活动经费、科技部门自身建设经费以及信息网络工程更新维护费等。第六条科技资金支持方式包括财政拨款、贷款贴息、无息借款等。对实施规范、有显著效益的无息借款项目经严格审查和批准后可实施无息借款改拨款或奖励。对企业科技项目的补助和拨款(含上级科技拨款)额度不应超过科技项目研发经费的50%。第七条科技项目资金的下达需经科技项目评审组进行审查,必要时邀请有关专家参与,确定支持的项目及经费额度,报区常务会批准后,下达正式文件予以立项后方可拨付。第八条科技资金安排的非项目资金拨款(包括科技奖励、补助、专项经费和投入),开支2万元以内由区科技局提交主要领导批准后直接安排。第九条科技项目资金支持主要用于实施单位在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协作、产品试制、实验及专家评审费等相关费用,使用单位必须接受科技、财政和审计部门监督。科技部门应制定相应的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实行合同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效益。第十条本办法由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2白碱滩区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区科技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特指定本办法。第二条科技项目的支持范围包括:1、公共事业项目。指有助于推动全区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信息化、教育、卫生、生态等政府及相关事业单位公共事业项目。2、企业科技项目。企业自主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具有较高科技含量高,能形成规模生产,能产生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项目,或者已经列入国家、自治区及市科技计划的企业科技开发项目,以及优惠期内企业挖潜改造项目。第三条企业科技项目的申报主体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财务制度健全,而且具备项目实施需要的研发或协作能力、市场开拓能力、实施基础条件和50%的项目研发资金。第四条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申报项目时需提交以下材料:1、填报《白碱滩区科技项目申报及计划项目合同书》;2、提交该项目匹配资金证明;3、其他相关材料(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科技奖励证书、新产品鉴定证书、知识产权权属证明文件、检测报告、评估报告、技术依托单位与实施项目单位签订的技术合同书、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等)。第五条科技项目的受理和审查程序包括初审、评审、审批和下达计划等。1、项目初审。由区科技局对受理的申报项目的形式及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初审主要对项目的必要性、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初步审查;2、项目评审。由科技项目评审组负责项目评审,根据项目情况定出经费安排方案。重大项目应邀请有关专家进行评价。3、项目审批。区科技局将项目评审组拟立项目计划和经费安排方案,提交区常务会讨论、决策、审批。4、下达计划。区科技局与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项目计划。科技项目支持期一般为1年,重大、重点项目支持期限原则不超过2年。第六条项目管理实行合同制管理。区科技项目计划下达后,区科技局应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计划合同书,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区科技局、财政局应对区科技项目的运行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进行抽查、检查和最终验收。第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合同组织实施,同时每半年向区科技行政部门报告项目进展、合同执行、经费使用等情况。科技项目到期或提前完成时,承担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1、科技项目验收申请书;2、科技项目工作总结;3、科技项目资金支出的财务报表;4、科技项目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产品鉴定、检验数据、专家评价、用户评价等)。第八条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规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验收程序为:1、区科技局审查项目承担单位提交有关验收材料;2、区科技局确定验收方式、验收时间,并组织验收;3、一般项目由区科技局组织项目评审组进行材料审定及现场勘察,重大项目邀请专家参加验收;4、由区科技局根据项目评审组及专家意见,出具验收结论,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没有通过验收。第九条没有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应在3个月内对项目进行整改并重新提交验收申请,由科技局重新组织验收。第二次仍没有验收通过的,区科技局将依照项目合同书的约定予以处理。第十条对于无正当理由不进行验收的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上报项目执行情况的项目申请单位,从项目合同规定应完成之日算起的两年内原则上不再安排区级科技项目,且不再推荐申报国家、自治区、市级科技项目。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白碱滩区科技资金管理办法和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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