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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的新变化及其对企业管理的挑战劳动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王文珍《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过程(一)1998-1999年《劳动合同法》草案;(二)2004年一2005年劳动保障部起草送审稿,1月报送国务院;(三)2005年10月国务院通过《劳动合同法》草案,11月提请人大常委会;(四)2005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五)2006年4月全国人大向社会征求意见;(六)2006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七)2007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八)2007年6月四审通过。《劳动合同法》的特点1、针对劳动合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2、兼顾劳资双方利益的基础上,倾斜保护劳动者权益;3、加大了违法成本,便捷了劳动者维权。《劳动合同法》新变化及其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挑战一、《劳动合同法》对现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革新二、《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挑战一、《劳动合同法》对现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革新(一)重大变化:1、适用范围;2、规章制度;3、劳动关系的建立与劳动合同的订立时间;4、劳动合同的期限与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强制性要求;5、试用期制度;6、违约金制度;7、劳动合同解除;8、经济补偿金的约定与支付;9、劳务派遣的规制。一、《劳动合同法》对现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革新(二)其他变化:1、招用劳动者的告知义务和了解权利;2、禁止担保和扣押证件;3、劳动合同的内容;4、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约定;5、无效劳动合同及其处理;6、工资支付令;7、变更劳动合同的书面形式;8、用人单位变更事项或者分立、合并时的合同处理;9、劳动合同终止的情由;10、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后合同义务;11、集体合同;12、行政部门及其人员的失职责任。、适用范围的新变化(1)用人单位:限定了组织劳动,排除了个人雇用;扩大了组织范围;明确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劳动合同法》的适用原则;(2)劳动者:上限:依法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3)劳动关系:全面规定了劳动合同、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规定了非法用工单位和个人承包经营违法用工的责任。需要进一步研讨的问题:劳动关系的认定;特殊劳动关系的判定。附:《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第五章第二节、第三节分别规定了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第九十三条规定了非法经营主体违法用工的责任。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法招用劳动者连带责任。、企业规章制度的新变化(1)突出了重要规章制度: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2)明确了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讨论;提出方案;协商确定。(3)规定了工会或者职工在规章制度制定和实施中的权利:提出问题,要求协商完善。(4)规定了规章制度违法的后果:劳动者的单方即时辞职权;劳动监察;赔偿损失。值得关注的问题:规章制度制定是单决而不是共决?附:《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第三十八条: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辞职。第七十四条:劳动部门依法对重要规章制度实行监察。第八十条:重要规章制度违法,责令改正、警告,赔偿损失。、劳动关系的建立和劳动合同的订立时间之新变化1、重新界定了用工时间、劳动关系建立时间、劳动合同签订时间之间的关系:劳动合同是证明劳动关系而不是确立劳动关系;2、适度放宽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但加重了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关系的建立和劳动合同的订立时间之新变化支付两倍报酬用工之日起1个月用工之日用工之日起1年可以签订劳动合同但不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建立员工名册可以签订劳动合同工签订劳动合同最后时间推定不定期合同的起始时间过渡期权利义务:约定;集体合同;同工同酬推定为不定期合同附:《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第十四条3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附: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与用工备案《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2006年):从2006年至2008年,用三年时间实现各类企业与劳动者普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其中,2006年力争各类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80%以上,2007年力争各类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以上。《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2006):从2007年起,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招用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应到登记注册地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到2008年底,全国省、市、县三级都要建立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7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发生变更后,应在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变更手续。用人单位注销后,应在7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注销手续。、劳动合同期限和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之新变化劳动合同的期限:固定期限的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我国劳动合同短期化的现象:定期合同为主;短期合同为主。我国劳动合同短期化:产业结构原因;劳动力市场原因:法律规制原因:总计不定期合同定期合同1年以下1—3年3—5年5年以上100%29.6%22.1%25%9.5%13.7%、劳动合同期限和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强制性要求定期合同终止补偿定期合同不定期合同加强强制要求适度放松解雇限制连续签订不超过2次《劳动合同法》针对劳动合同短期化的对策(1)适度提高了定期合同的终止成本;(2)适度放松了劳动合同解除的限制;(3)加强了对签订不定期合同的强制性要求;(4)加重了对不依法签订不定期合同的责任。附:《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试用期的新变化:1、限定了约定试用期的条件,整体上缩短了试用期限;2、试用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挂钩;3、同一单位不得二次试用;4、明确试用期工资的底线;5、严格了试用期解雇的程序;6、加重了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责任。附: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规定之比较劳动法配套文件:《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期限6个月以下6月至1年1年至2年2年以上试用期上限15日30日60日6个月劳动合同期限3月以下和完成任务合同3月以上不满1年1年以上不满3年3年以上和不定期合同试用期上限不得定1个月2个月6个月附:《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违约金之新规定《劳动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了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应赔偿用人单位损失中包括了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违约金之新变化1、严格限制了违约金的约定条件,但限于对劳动者一方;2、限定了违反培训服务期违约金的约定金额和支付金额。附:《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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