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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草案)——与HR同行研讨--1986年前--1986年-1993年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1993年后推广到各种企业的全体职工--各地实际早已出台劳动合同方面的规定--劳动法存在的缺陷劳动合同制度的演变据有关资料统计,近年来我国劳动争议案件呈快速增长的趋势,1993年全国发生劳动争议案件是6.2万件,到2003年是18.4万件,10年内增加了3倍。2004年比2003年又增长了25%,违法现象普遍,劳资矛盾属于社会的主要矛盾之一。目前劳动合同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有:新劳动合同法立法背景及原因(一)不签劳动合同(二)欠薪严重(三)劳动合同短期化趋势明显,使用黄金年龄现象新劳动合同法立法背景及原因(四)用人单位违约成本低(五)单位规章制度滥用(六)滥用试用期(七)滥用劳务派遣(八)竞业限制补偿无标准新劳动合同法立法背景及原因针对以上情况,迫切需要规矩劳动法确定的原则和有关规定,制定一部专门规范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合同制度的法律,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新劳动合同法立法背景及原因2005年2月1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列入立法计划。2005年10月28日,国务院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2005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提交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2006年3月21日,作为我国第一部对劳动合同进行详细规范的法律草案《劳动合同法》(草案)正式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系内一部重要的基础性法规。在国外,这部法通常被命名为《雇工权利保障法》,是广大劳动者依法维权的重要法律依据之一。据了解该法规将于今年8月正式向社会颁布,明年年初具体实施。新劳动合同法立法背景及原因从最初送审稿到修订稿再到一审草案,《劳动合同法》经历了“脱胎换骨”的过程。显著的变化:就是将立法依据从原来的《合同法》转变为《劳动法》两者最大的区别是:《合同法》将劳资双方作为具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主体而《劳动法》则明确强调立法必须向劳动者倾斜。这是当前《劳动合同法》争议的起点。劳动合同立法的最新政策分析一、“草案”强化了工会组织的地位:1、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该事先通知工会,用人单位没有建工会组织,就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通过。2、集体合同、规章制度:关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内容,用人单位没有经工会决定之后制订劳动合同的,这些规章制度是无效的。劳动合同立法的最新政策分析二、“草案”规定裁员50人以上企业需与工会协商一致“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需要裁减人员5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应该向本单位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与工会协商一致。”劳动合同立法的最新政策分析三、劳动合同短期化是“草案”想着力解决的问题珠海天×电子公司是一家日本公司在海外的分公司,员工原来签订的1-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与单位继续劳动关系的代价,便是“一个月签一次劳动合同”。不少员工不忿离职,因是“月签”,拿不到一分补偿金。由于未违反劳动法劳动局称不会处理员工投诉至劳动局,该局工作人员称,《劳动法》中只有对试用期的限制,即“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在半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天”,而并没有对劳动合同的期限作出限制,因此,天×公司的这一做法并不违反法律,不需要对其检查处理。劳动合同立法的最新政策分析四、单位滥用“试用期”是“草案”想着力解决的问题“试用期”问题也是起草草案时比较重视的一个问题。在劳动合同实施过程中,的确存在有一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问题。这在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法执法检查报告》中已经指出这个问题。按照现在草案的规定试用期应该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而且对试用期的长度做了比《劳动法》更具体的规定。如果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超过草案的规定,这样的约定是无效的。劳动合同立法的最新政策分析立法原则:劳动者本位。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资势力不平衡工会制约的缺失供求关系的失衡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原则、立法价值取向劳动合同法立法的价值取向偏重保护劳动者的基本取向:二、九、十、无固定期限合同统一劳动关系运行规则的基本取向稳定劳动关系的基本取向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原则、立法价值取向层位差异:法理上为上下:第一条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制定本法。实体上为平行:都是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明确了劳动关系定义:第三条本法所称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法所称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法》与现行劳动法规的差异条文解释倾向劳动者:已存在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有其他意思表示外,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当及时补办订立书面劳第十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内容理解不一致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采纳最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劳动合同法》与现行劳动法规的差异规章制度效力:劳动合同法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安全卫生、劳动纪律、职工培训、休息休假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应当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规章制度应当在单位内公告。劳动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劳动合同法》与现行劳动法规的差异有关劳动合同条款、履行、中止、变更:第十一条(一)(二)(三)(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劳动者本人应当实际从事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劳动合同法》与现行劳动法规的差异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第二十七条:入伍、尽职等,劳动合同中止。《劳动合同法》与现行劳动法规的差异劳务派遣条款:第十二条以劳动力派遣形式用工的用人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并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中以每一名被派遣的劳动者不少于5000元为标准存入备用金.第四十条劳动者被派遣到接受单位工作满1年,接受单位继续使用该劳动者的,劳动力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终止,由接受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接受单位不再使用该劳动者的,该劳动者所在岗位不得以劳动力派遣方式使用其他劳动者。《劳动合同法》与现行劳动法规的差异试用期差异:第十三条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非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高级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月工资为标准,按违法约定的试用期的期限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双重支付)《劳动合同法》与现行劳动法规的差异双重劳动关系差异:劳动合同法认可了第三十一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违约金差异: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培训费用,使劳动者接受6个月以上脱产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以及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最多就是培训费用)十六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其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3倍《劳动合同法》与现行劳动法规的差异第十七条除本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明确竞业限制: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可以与知悉其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生产与本单位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业务。(劳动法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前款规定的竞业限制的范围,应当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劳动合同法》与现行劳动法规的差异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失效(从有效变无效);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竞业限制条款仍然有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同时与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其数额不得少于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年工资收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其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3倍。《劳动合同法》与现行劳动法规的差异劳动合同的撤销:第十九条对存在重大误解的劳动合同或者显失公平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有权请求用人单位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第二十条具有撤销请求权的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劳动合同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请求权的,该撤销请求权消灭《劳动合同法》与现行劳动法规的差异合同变更: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合同解除:第三十一条除了劳动法25条以外增加了: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与现行劳动法规的差异合同解除程序: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通知工会(未通知工会的无效?)。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无论什么理由,工会都应支持?)劳动法33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劳动合同法》与现行劳动法规的差异第三十六条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二者表述不同:一个是权利,一个是义务3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二)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未提供合格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三)(四)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五)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合同法》与现行劳动法规的差异无需通知解除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
本文标题:劳动合同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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