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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讲座重庆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部长孔祥维来自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第一章总则一、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我国现行劳动合同制度起源于80年代初期,形成于90年代中期,大至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我国现行劳动合同制度形成的三个阶段1.部门规章阶段:1983年2月,劳动人事部《关于积极试行劳动合同的通知》;2.行政法规阶段: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颁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3.法律阶段: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来自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二)现行劳动合同制度暴露出来的三大问题1.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内容不规范;2.劳动合同短期化;3.规避劳动合同制度的用工形式大量涌现。(三)原因分析及解决办法1.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客观事实;2.地方政府强资本、弱劳工的理念;3.理论偏差:劳动合同=民事合同4.法律败笔:公权介入太少;5.解决办法:制定《劳动合同法》。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一)显性保护劳动者:1.从立法背景看,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当理直气壮的提出;2.从理论上看,劳动合同不是民事合同,应当考虑公权的介入,体现公平原则;3.从法制史看,劳动法从始至今,均以保护劳动者为目的。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二)隐性保护用人单位:1.就劳动关系而言,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勿需明确保护;2.保护用人单位权利的法律很多,“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即是劳动法对用人单位的隐性保护;3.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对用人单位权利的间接保护。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三)立法思想——倾斜保护、重点保护1.不能简单归结为“单保护”或者“双保护”;2.不能简单说劳动合同法经历了从民法调整到社会法调整的变化;3.应当说倾斜保护、重点保护。三、立法依据(无)1.以劳动法为依据的思考:(1)劳动法的效力渊源偏低;(2)劳动法含盖不了劳动合同法的内容;(3)采用不重复规定的作法。2.以合同法为依据不妥;3.以宪法为依据缺乏前詹性。四、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一)直接适用范围: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一般是指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如民办医院、民办学校。来自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四、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二)依照执行范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上组织可能有三种工作人员:第一类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适用公务员法;第二类是签订聘用合同人员,适用人事部门的政策规章;第三类是工勤人员,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的人员,依照执行《劳动合同法》。四、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三)特别适用范围:非法用工单位和个人承包1.非法用工单位(无营业执照单位)——除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对于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或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适用《劳动合同法》(第93条);2.个人承包:用人单位将具体事务发包于个人,承包个人所招用的人员受到损害的,适用《劳动合同法》,承担连带责任(第94条)。五、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一)内容: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第三条)。(二)重点:公平原则。具体体现在:起点平等、过程平等、结果均衡。六、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一)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劳动规章制度;(二)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三)用人单位与工会平等协商确定;(四)结论:共决制。七、劳动规章制度的知悉公示:公告栏或工作场所张贴;告知:订立合同时发放规章制度;平时:劳动者能随时见之。八、劳动规章制度的后果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80条)。来自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九、重大事项决定——共决(一)重大事项的范畴: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等;(二)产生的程序与劳动规章制度相同;(三)实施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一)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工会应当帮助和指导劳动者(第6条);(二)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第6条);(三)县级以上工会与同级劳动行政部门、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第5条)。十、工会是劳动者的代表者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一、劳动用工的基本原则(一)反欺诈原则(第八条):1.“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2.双方都有知情权,但权利义务不对等:用人单位有主动告知义务,劳动者只有在用人单位行使知情权时,才负有如实告之义务。这是倾斜保护的具体体现。(一)反欺诈原则3.用人单位欺诈订立的后果:(1)劳动报酬重新确定(28条);(2)用人单位造成的无效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3)造成损失的,赔偿遭受的损失。(一)反欺诈原则4.劳动者欺诈订立的后果:用人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必提前通知,也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二)反强迫劳动原则1.不得扣押身份证(第9条):(1)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第84条);(2)第84条“依照有关法律”主要指身份证法: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二)反强迫劳动原则2.禁止设定担保:(1)担保的适用:按照《担保法》,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只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适用。(2)禁止性规定:不能收取财物和要求劳动者提供保证人作为担保。(二)反强迫劳动原则(3)法律责任: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扣押档案等,依照此款处罚(第84条)。3.禁止胁迫签订劳动合同(1)胁迫的含义:是指以给公民的生命健康、财产、名誉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2)乘人之危的含义:是指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3.禁止胁迫签订劳动合同(3)用人单位胁迫的法律后果: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第38条)。(4)劳动者胁迫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提前通知,也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第26条第一款)。二、用工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一)劳动关系的起算时间——用工之日(第7条);(二)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以劳动合同为标志(第10条);(三)宽限期——一个月(第10条);二、用工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四)超过宽限期,每月支付2个月工资待遇(第82条);(五)超过一年,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4条)。三、劳动合同的类型(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12条)。四、劳动合同的内容(一)必备内容(9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基本情况;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二)法律责任:第81条;四、劳动合同的内容(三)约定内容: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四)废止内容: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责任。五、试用期(一)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关系(第18条):1.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三年以下的,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的,不得超过六个月(意味着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第9条停止执行)。来自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五、试用期2.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第18条二款)。3.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第18条四款)。五、试用期(二)试用期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第18条二款)。(三)法律责任:违法约定的,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试用期已经履行的,以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支付赔偿金。六、长期合同的强制订立(一)內容(第14条):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单10年);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双10年)。六、长期合同的强制订立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过失性解除情形和医疗期满解除、不能胜任解除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六、长期合同的强制订立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不依法签订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第82条)。第82七、服务期约定(一)设定服务期条件:1.专业技术培训;2.用人单位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七、服务期约定(二)解读:1.专业技术培训属于企业投资行为,也是留人措施,职业技能培训(含特殊工种培训)是企业的法律义务;2.服务期可以超出劳动合同期限,该期限不影响劳动者辞职,只承担违约金。八、竞业限制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保守商业秘密的一种手段:(一)竞业限制范围:不得到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不得自己经营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八、竞业限制(二)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三)竞业限制补偿: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以约定标准按月支付;(四)违反责任:一是违约金,二是赔偿责任。九、劳动合同订立程序(一)将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告之劳动者(第8条);(二)在双方认可的劳动合同书上签字或者盖章即生效,不必鉴证(第16条);九、劳动合同订立程序(三)劳动合同书交劳动者一份(第16条,其法律责任见第81条);(四)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等证件,不得要求担保或者收取财物(第9条,其法律责任见第84条);(五)建立职工名册(第7条)。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来自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一、试用期履行(一)工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20条);(二)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第21条)。一、试用期履行(三)法律责任:违法约定的,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已经履行的,以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83条)。二、劳动报酬履行(一)无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履行:新招用的劳动者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第11条)。二、劳动报酬履行(二)标准不明确履行:1.可以重新协商;2.适用集体合同规定;3.实行同工同酬;4.适用国家有关规定。二、劳动报酬履行(三)拖欠劳动报酬履行:1.由劳动部门责令限期支付;2.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三、劳动定额履行(一)定额应按每周40小时制定,不得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加点;(二)确定劳动定额,应按第四条规定的程序;(三)加班加点,应按规定支付加班费。四、强迫劳动的拒绝(一)反强迫劳动是劳动用工的一项国际通用原则;(二)第88条的依法,包括《劳动法》的第96条(15日以下拘留等);(三)对有关职能部门不履行职责的,劳动者可依据第95条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五、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1.在劳动者工作场所、生产资料没有变化的情况下,本法(33条)所列情况的变化,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不需重新签订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34条)。第四章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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