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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科研机构的知识产权战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成立于1961年9月30日,总部设在巴黎。它的前身是成立于1948年的欧洲经济合作组织(OEEC)。该组织的成立是为了实施二战后美、加重建欧洲经济的马歇尔计划。OECD成立之初,只有欧洲和北美的20个国家,现在已扩大到30个。这30个国家在世界经济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以2002年OECD年报提供的数据,OECD成员国贸易量占当年世界贸易总量的76%,世界GDP的59%(按购买力平价计算)。一、政府在促进公共研究成果商品化及扩散中的作用我们正处在这样一个时代,知识是竞争力增长的关键,知识产权对革新者战胜竞争对手发挥着关键性作用。现代社会的价值创造,越来越集中于对知识和技术的创造和生产。近代,特别是近20年来,美国经济的强劲发展和繁荣,主要来源就是其卓越的知识生产能力。以知识(技术)密集型生产为代表的高劳动生产率,使美国进一步提高了国际竞争力,与不发达国家的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美国也成为人才和价值的聚合地。知识产权制度在激励技术创新、促进成果转化、提高国际竞争力和拓展国家发展空间等方面具有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一)关于美国拜杜法案拜杜法案可能是过去50年美国颁布的最具有启发性的立法,它将整个美国的实验室借助纳税人的税款而产生的所有发明和发现都释放了出来。1980年拜杜法案开始生效,该法案鼓励了政府资助的大学和小企业研究成果的商品化。该法案允许大学和小企业拥有政府资助的科研项目产生的发明的所有权,而过去这种所有权归属于政府。这是一个鼓舞人心的法案,是大学向企业转让技术的催化剂。1986年出台的《联邦技术转让法》允许专利使用费归科研机构,并要求科研机构给发明人一定数额的专利使用费,剩余的费用由科研机构和发明人分享一定的比例。虽然美国的大学在其科研成果商品化方面很成功,但是大部分大学的许可费收入并没有超过他们的支出,不过这种商品化仍然使美国经济受益,因为由此产生了许多新产品,创立了许多新公司。拜杜法案仍有一些限制,如禁止转让发明,并给大学和小企业做出了义务性规定,如要求他们将其发明授予政府在世界范围内已付清有关款项的许可,以及在合理时间内如果承担方没有使其发明商品化,或者出于健康和安全的原因,政府有权介入或要求承担方将其发明许可给其他方。(二)瑞典瑞典将学术性研究成果商品化的重要成功因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人才流动与大学和公司间的互动:②对学术性研究人员的激励措施:③培育具有支撑作用的资本市场:④有效的法规与管理及启动政策讨论和措施。此外,要意识到创新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而不是线性的,如图所示。(三)丹麦丹麦国家技术转移项目包括对研究机构实行新的法律框架、新的组织结构及政策,并分为4个步骤。(1)公共研究机构发明法(1999年),主要内容是将知识产权授予机构,要求研究人员将发明通知所在机构并且在2个月内不得公开发明;要求机构对发明进行评估,并承担对知识产权进行商业性利用的义务和处理与公司的知识产权协议、分享许可收益及拥有衍生公司的股权。(2)专利公会-技术转移干事网络(2000年),主要内容是建立5个跨机构性网络,培训技术转让干事,为研究人员举办知识产权课程和活动,机构可以加入成为其成员及为德温特创新指标提供国家许可。(3)国家为公共研究机构申请专利的活动进行拨款预算(2000年),其使用范围是评估发明、申请专利费用、许可支持及实施知识产权,其期限是2000年至2003年,总额为7500万欧元,只能作为外部支持使用,而且对每个发明的最高资助额为2万欧元。(4)公共研究机构技术转让法(2004年),其主要内容是授权机构为了技术转让而选择建立或投资于商业性公司,对技术转让公司拥有完全的所有权,而且技术转让办公室在市场条件下运行,其管理与经济从母机构中分离。(四)瑞士瑞士技术转让办公室与研究机构经常是一对一的关系。技术转让机构的形式包括:研究机构的内部办公室、研究机构所有的非盈利性公司及盈利性公司。近期政策进展集中于法律框架建设、技术转让办公室的财政支持及技术转让办公室之间的分工。高质量的研究是技术转移的前提条件,商品化是研究人员、技术转移办公室与公司之间微妙地相互作用的结果。技术转移的挑战在于以下5个方面:持续的高水准的研发;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建立明晰、透明及简单的知识产权规则;优化技术转让办公室的规模和分工以及提升开发的能力、意愿和激励方式等。二、公共研究成果向产业界的转移(一)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NIH)NIH是美国联邦政府主要的生物医学研究与培训公共研究机构,其目标是改善人类健康。它拥有27个研究所和中心,雇员约19000人。过去5年,预算增加了一倍,达288亿美元,其中83%是向NIH以外科研机构提供资金,15%资金用在NIH自己的研究。每年研究项目达2000个。NIH每年平均有300余项雇员发明、2000余项专利、1500余项许可。2003年,80%的许可是非排他性许可,85%的许可被许可给美国公司,其中超过50%被许可给小企业。NIH技术转让的方式为:①出版:②数据交换;③资料共享――研究资源政策;④专利技术;⑤许可技术。NIH所长办公室下设技术转让办公室,共有65人,其中有医学、法律、经济管理博士、硕士人才,与14个专利公司签有合同。技术转移办公室的职能为以下两个方面。①开发与转让技术――确定、评价、保护、营销及许可技术,以实现该机构的目标;监测开发与转让的进展并收取使用费:②制定与实施政策――为有关机构及作为接受方的科学家和管理者提供政策指导:在技术转移问题上代表健康与人类服务部。其具体政策是,在专利方面,NIH一般不申请专利,只有对要求进一步开发的技术,以及对合作伙伴投资需要保护的技术才申请专利;在许可方面,其倾向于仅在适当的范围内授予非独占性的许可,要求提供商业开发计划及检查进展情况等。NIH要求接受其资助的科研机构与其他研究机构共享资源,NIH并保留将非独占性研究许可授予其他研究机构的权利。NIH还针对技术转让程序、问题等培训科学家和管理人员,帮助开发技术转让活动。(二)日本1998年,日本通过了《大学等技术转移促进法》,并每年投入18万美元支持政府批准的技术许可/管理办公室(TLO),但所有权制度没有改变,TLO只能管理发明人所有的发明(发明的所有权仍然具有不确定性),大多数设立的TLO成为独立的盈利性公司。1999年,日本通过了《增强产业技术法》,建立了大学研究员与公司间透明的咨询机制,并且为了使大学研究成果产品化而建立了大学研究员在公司中作董事/经理的体制,还导致风险投资公司数量大幅增加。2004年4月,日本国立的大学由以前作为文部科学省的部门变为在行政上独立的国立大学法人,并开始主张其对所有教职员工职务发明的所有权。被称为日本拜杜法案的《增强产业技术法》授权(并没有要求)政府机构允许研发承担人将政府资助的发明申请专利,现在允许大学将政府资助的许多发明申请专利,但是被许可人应承担在日本生产的义务。此外,为了促进大学与公司的合作,解决TLO游离于许多大学之外的问题,文部科学省还在34个大学建立了知识产权总部与中心(IPHQ),并在5年内每年给予每个IPHQ65万美元(足够聘用4名全职人员)的支持,希望其在技术开发中占有领先地位。TLO的职责仅限于许可,在理论上TLO附属于IPHQ,但新的体制仍有许多潜在的问题,如IPHQ官僚化的倾向、IPHQ与TLO各自为政、工作量增加而人员不足等。日本大学及许多政府研究机构面临的两大问题是缺乏对财务及人员的控制能力,以及更多的依靠关系和赞助而不是依靠能力进行聘用和升职的体制。(三)欧盟委员会联合研究中心欧盟委员会联合研究中心努力将知识产权许可开发作为技术转让及创新的支撑机制。直至1950年,英、法、德3国的大学还没有对知识产权进行许可的职能。但是,3国都意识到开发公共研究机构知识产权的需求,并随后在该领域建立了从事技术转让的全国性服务机构。1949年,英国建立了国家研究开发公司;1969年,法国建立了类似的公司(ANVAR);1955年,德国建立了一个全国专利中心。那时,英国国家研究开发公司获取了英国大学所有发明的独占权。20世纪80年代,英国开始反思这种独占发明权的机构是否对竞争力有正面或负面的影响,其结论是应改变这种制度。因此,英国国家研究开发公司演变为英国技术集团(BTG),失去了其对大学发明的独占权,并随后成为私营机构,并于20世纪90年代在伦敦股票交易所上市。20世纪80年代末,英国大学开始开发自己的技术转让和知识产权许可计划。英国曼彻斯特大学创立了曼彻斯特创新公司,为大学的创意提供管理知识、商业结构并帮助寻找财务顾问。大学建立许可机构,将研究成果商品化。该公司人员具有商业眼光和商业概念、商业计划与开发、代理、通过合作伙伴扩展知识产权、内外许可、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和营销及营销调研等能力,并通过以下几个方面为大学研究成果增值。①确定机会,评价市场潜力、收益及风险;②决定可专利性及保护知识产权的其他方式;③确定技术缺口并从其他地方寻找技术进行补充;④确定并实施商品化的最佳路线;⑤与全球合作伙伴建立联系,分享技术、开展研究与商业性合作并形成产业链条、管理曼彻斯特孵化器大厦有关企业的入住与服务等。法国的技术转移公司主要职能为:①评价及选择创新项目;②确定并实施对新技术的保护战略及跟踪服务;③指导并进行在线寻找产业合作伙伴;④财务状况及技术转移协议谈判;⑤帮助新兴企业融资及管理。20世纪90年代初,法国ANVAR和CNRS决定建立一个知识产权许可子公司,即法国科技创新和技术转让公司(FIST),其与大学合作,而本身拥有很少知识产权许可的基础设施。10年来,FIST为它的顾客,包括CNRS实验室、欧盟、法国的大学、研究所、及从大学衍生出的公司提供了专利管理方面的服务。在技术转移方面,FIST的工作包括:①评价了1600个创新的高技术项目;②建立了拥有近1800个国际公司联系方式的数据库;③洽谈和起草了500多个技术转让协议;④办理了4000项国内及国际专利申请;⑤在1999年7月12日创新法颁布后,推动创设了60余个新兴公司,并且成为这些公司中15家公司的股东。这15家公司已经从金融及产业界投资者中集资超过5000万欧元。FIST以法国政府名义成为种子资本基金BioAm(200万欧元)、FAM(76万欧元)的首期认购人之一,并以其自己的名义成为Emertec(15万欧元)的首期认购人之一。(四)欧盟的主要措施欧盟在公共研究成果向产业界转移方面的主要措施有以下几点。(1)拟定指南,以帮助成员国审查以及在适当时采取他们国家管理公共科研产生的知识产权所有权、许可与利用体制,其目标在于促进技术向产业及衍生创设公司转移。(2)支持制定和执行针对公共科研机构及公共-私人合作伙伴知识产权管理和利用的指南。(3)确保在毕业前,每一个学生――尤其是科学、工程及商学院的学生――接受有关知识产权和技术转移的基本教育/培训。(4)支持欧盟范围内经协调的知识产权/技术转让教育和培训活动,特别是针对欧洲研究领域。(五)法国国家信息与自动化研究所法国国家信息与自动化研究所的技术转移政策设计首先集中于如何从展开的研究活动中创造价值,其次是深刻理解科研成果在其系统中的作用,以期找到最佳的杠杆支点,最后是强调在协议各方之间建立信任和强有力的关系。其战略性计划《在世界范围的领导者中选择产业合作伙伴》中指出,技术转移的目标在于缩短创意与其产品化的转让时间,优化对现实世界问题的影响,并创造获取技术突破的标准。技术转让与管理要解决两个问题:在学术性实验室的长期目标(大多数研究具有4~5年或更长的目标)与商业公司短期目标(大多数研发具有12~18个月或更短的目标)之间,建立伙伴关系以及处理知识传播与保护机制的矛盾。其经验是与公司对话和协作,如签署研究协议、与企业协作参与欧洲项目、与企业召开会议、与中小型企业形成技术性合作俱乐部以及接待来自企业的工程师等。(六)英国葛兰素史克公司(GSK)GSK制药公司是一个跨国公司。GSK与英国许多大学形成了紧密的合作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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