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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制建设与《劳动法》实施中的热点问题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主任姜颖教授13611096716jiangying1926@126.com姜颖教授简介•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主任、教授。北京市高校教学名师,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特聘专家,全国职工素质教育工程特聘专家。兼任北京市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学会副会长。兼职律师。•《劳动争议处理教程》被评为北京市高等院校精品教材,主讲的《劳动法》课程被评为北京市高校精品课程。主持建设教育部和北京市劳动法特色专业建设点项目。•多年致力于劳动法教学和研究。主要讲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处理等课程。•受立法机关的邀请,作为劳动法专家参与了《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多部劳动法律法规的立法起草和论证工作•曾主持和参与多项国家和省部级关于劳动法和工会法的课题研究。主要科研成果:专著《劳动合同法论》,主编和编写了《劳动争议处理教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培训教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专题讲座》等多部教材,在核心期刊和其他报刊发表学术论文数十篇,并在日本、韩国和台湾等境外学术期刊发表论文多篇。多篇论文被CSSCI收录检索,多篇论文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及其他刊物全文转载并获得各种层次的奖项。•连续多年被评为学院十佳教师、工会干部培训优秀教师。•曾多次受邀前往欧洲、亚洲等国家讲学和访问•近年来,由于在劳动法方面的专业研究,受聘担任多家媒体特约评论员,曾多次接受中央电视台、美国《华盛顿邮报》、《华尔街日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北京人民广播电台、凤凰卫视、《法制日报》、《解放日报》、《中国青年报》、《中国劳动保障报》、《工人日报》等媒体采访•为众多知名企业和机构提供了专业的劳动法律咨询培训,为诸多劳动者提供义务法律援助。一、我国劳动法治建设•法治与法制•法制:指一国法律制度或制度体系。•法治,就是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具体来讲,就是以民主为前提和目标,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及社会秩序状态。•民主与法治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缺一不可•民主为法治的前提,法治是民主的保障。•法治包含法制,法制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但实现法治只有法制是远远不够的。•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依法治国。•法治与人治•人治作为一种依靠领导人或统治者的意志来管理国家和社会,处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治国方略、方式。它具有的特征:•人治的根据是领导人或统治者的意志;•人治具有随意专横的性质;•人治轻视法律;•法律服从于领导人或统治者的意志;•人治缺乏自由、平等、人权等价值理念与准则。•形式法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涉及法律的内在价值•实质法治:强调法的客观正义,要求尊重国民的基本人权以及适当地衡量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进步:形式法治向实质法治发展•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建立健全五个机制:•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新时期调整劳动关系的纲领性文件•劳动关系的重要性: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劳动关系是否和谐,事关广大职工和企业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我国劳动关系形势•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劳动关系的主体及其利益诉求越来越多元化,劳动关系矛盾已进入凸显期和多发期,劳动争议案件居高不下,有的地方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损害职工利益的现象仍较突出,集体停工和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任务艰巨繁重。•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义•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努力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是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是增强党的执政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把解决广大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切实维护其根本权益,作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依法构建。健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增强企业依法用工意识,提高职工依法维权能力,加强劳动保障执法监督和劳动纠纷调处,依法处理劳动关系矛盾,把劳动关系的建立、运行、监督、调处的全过程纳入法治化轨道。•坚持共建共享。统筹处理好促进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权益的关系,调动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的积极性、主动性,推动企业和职工协商共事、机制共建、效益共创、利益共享。•坚持改革创新。统筹考虑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和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特点,不断探究和把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规律性,积极稳妥推进具有中国特色的劳动关系工作理论、体制、制度、机制和方法创新。•依法保障职工基本权益•切实保障职工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切实保障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切实保障职工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切实保障职工享受社会保险和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就要依法保障职工基本权益,通过加强劳动关系立法、完善劳动标准、严格监督执法,切实保障职工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社会保险等基本权益。•要健全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完善并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创新并推行具有中国特色的集体协商制度,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还要健全劳动关系矛盾调处机制,进一步加强基层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健全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完善仲裁办案制度;•深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体制改革,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建设,健全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完善多部门综合治理和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建立劳动关系群体性纠纷动态监测预警制度和多部门参与的群体性事件应急联动处置机制。•2015.7中央召开党的群团工作会议,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群团组织的重要性•群团组织存在的问题•对群团组织的要求: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劳动法治:劳动立法、劳动执法、劳动司法、劳动守法•近年来,我国在劳动法制建设中取得了成绩,颁布了《劳动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但离劳动法治的要求还任重道远。二、近年来我国劳动立法的发展劳动法劳动关系协调法劳动基准法劳动保障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法职工民主管理法劳动争议处理法工时法工资法就业促进法安全卫生法职业培训法社会保险法劳动监督法工会法女职工保护休息休假休息休假(一)我国劳动立法的发展•1950年:《工会法》•1994年:《劳动法》•2001年:《工会法》修改•2007年:《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10年:《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引发的巨大争议•2010年《工伤保险条例》修改•2011年《职业病防治法》修改•2012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2012年《劳动合同法》修改•2014年《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014年《安全生产法》修改(二)劳动立法的理念和基本原则•倾斜保护劳动者•促进劳动关系的协调稳定•近年颁布的重要劳动法律均体现了这一理念和原则三、《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的状况•《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的情况:•积极的效果:劳动合同签订率普遍提高;短期合同减少;社会保险的覆盖面扩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法律意识提高。•存在的问题:劳动争议数量大幅上升;劳务派遣用工、外包用工等非正规用工方式大量增加。•(一)全国劳动争议状况近年全国劳动争议形势•集体(群体)性劳动争议大量增加•集体性劳动争议:集体权利争议和集体利益争议•劳动者实现诉求的方式呈集体形式•集体罢工抗议•集体协商•集体仲裁或诉讼:2012年上海浦东受理10人以上的群体性劳动争议共42批816件,占27.64%,较2011年增幅达85.03%•政府、工会和新闻媒体的参与四、《劳动法》实施中的主要问题和争议(一)单保护还是双保护?•单保护和双保护的含义•立法的争议•关键要理解劳动关系的性质和特点•《劳动法》第一条的规定: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通过对劳动者倾斜保护达到劳动关系的实质的平等(二)劳动关系的认定•案件数量占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的比重大•易引发涉众型纠纷•裁审结果有一定差异•劳动者败诉比率较高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地方关于劳动关系的认定规定:1、双方主体资格合法;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隶属关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管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人事安排,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定(如考勤、考核等)适用于劳动者;3、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行使工资、奖金等方面的分配权利;4、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退休人员返聘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下岗再就业人员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建设工程违法承发包过程中的劳动关系确认问题•个人承包经营中的劳动关系确认问题•关联公司中劳动关系确认问题•灵活就业形式中的劳动关系确认问题•政府、工会聘用的社区工作者的劳动关系问题(三)劳动合同订立争议•《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在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未满一年的,支付二倍工资赔偿;•超过一年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争议增多•案例:某公司超过18个月未与职工签订合同•争议:•是只签订无固定期限还是同时支付二倍工资赔偿?•二倍工资如何计算?•仲裁时效如何计算?•劳动者拒绝签订的情况•“弃权条款”是否有效?•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自愿签订放弃书面合同、社会保险等权利的协议,应属有效;•关键是放弃的“权”的性质:如果属于法律强行性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劳动者自愿放弃也属无效。(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协商一致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近年劳动合同解除争议增多•特别是经济新常态下企业重组、关闭等引发的裁员争议增多•《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五)加班争议•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近年加班争议比例达到60%以上•加班事实的认定•加班工资的确定•“过劳死”能否被认定为工伤?•如何落实劳动法的规定?(六)带薪年休假争议•带薪休假:特殊休假和带薪年休假•2008年《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意义•实施中的问题:难以落实年休假期限:职工累计工作满
本文标题:劳动法治建设与劳动合同法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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