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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社会保险法》解读及应对技巧2010.11.26《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于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并从2011年7月1日起实施。新法共计十二章98条。立法背景:•1991年6月26日《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标志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正式运行。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险种也陆续实施。但没有一部专门的综合性法律加以规范,已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城乡之间、地区之间、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之间的社会保险制度差异巨大,互相缺乏衔接,导致公平性问题难以解决,也大大制约了劳动力的流动。•仅出台一些政策性文件,尚无专门法律法规,且层次低,立法分散,难以形成体系,甚至不同政策或者规章之间相互矛盾,操作性受到限制。立法过程:•早在1994年,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工作即已提上议事日程。自1995年至2001年,有关部门起草的草案曾两度上报国务院,皆因争议过大而未能获得通过。•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自此,有关部门加快了立法步伐。至2006年底,由劳动保障部牵头的起草小组,在四次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社会保险法草案。•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并提请人大审议。•一审:2007年12月23日,社会保险法草案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首次提请审议。确立了中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大社保险种。•二审:2008年12月22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二审《社会保险法(草案)》,确定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为劳动力跨地区流动扫清障碍。•2008年12月28日,《社会保险法(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截至2009年2月15日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各界群众共提出意见7万余件。•三审:2009年12月22日,十一届全国人大第十二次会议三审《社会保险法(草案)》,增加了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以及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领取养老金,也可以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四审:2010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第十七次会议四审《社会保险法(草案)》并表决通过。四审稿基本沿用了三审稿,在完善有关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规定、明确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强调保障社保基金安全、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安全等多个方面作了修改。《社会保险法》新政亮点解读:•明确了我国社保制度的基本框架: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大险种。(第2条)•确定了我国社保制度“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第3条)•各级组织所担负的职责: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社保费。个人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政府给予经费支持和监管。工会依法监督。社保经办机构提供服务。(第4-9条)•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第59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第64条)•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第69条)•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第71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88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第95、97条)新法与现行政策的对比:一、基本养老保险《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上海现行的养老保险政策: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一、累积缴费年限满15年(含视作缴费年月)。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本市城镇户籍人员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2005.8.12):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在上海居住生活满30年(户籍记载为准),现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本市城镇户籍人员,缴费年限不满15年或者按月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可以继续缴费。超龄人员中男性年满65周岁、女性年满60周岁,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足不满15年的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上海的个人养老金计发办法(沪府发2007年27号)1.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乘以上一年度市平均工资。2.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规定的计发月数。3.过渡性养老金:“虚帐实计”的金额除以120。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沪府发2007年27号)退休年龄计发月数退休年龄计发月数退休年龄计发月数402335119062125412305218563117422265318064109432235417565101442205517066934521656164678446212571586875472035815269654820459145705649199601395019561132•《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社会保险法》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二、基本医疗保险:《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二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三、失业保险•《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第十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二)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三)本人在职期间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四)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五)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并有求职要求。•《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八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第十八条(医疗补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或者患病的,可以在户籍所在地的地段医院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并可以向就业服务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标准为失业人员因就诊所发生医疗费用的70%。医疗费用较大、本人及其家庭承担确有困难的,失业人员可以向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增加医疗补助金。•《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第十六条(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三)无正当理由3次拒绝就业服务机构提供适当的就业机会的。•《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四、生育保险《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第十五条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五、工伤保险《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第三十三条(住院伙食费、交通食宿费标准)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往外省市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从业人员因公出差标准报销。•第三十八、九条(致残待遇)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上海现行参保类型将面临改革•城保扩容,镇保改革,综保转型。•城保将覆盖所有企业员工。•镇保专门用于解决被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新农保的参保对象是从事农副业生产的农村户籍人员。•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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