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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卫生部《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包括普通食品、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经营、餐饮(包括食堂)服务等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承担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责任。未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第三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食品卫生许可的受理、审查、决定、发放及发放后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并建立卫生许可证信息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或者注销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名录。第四条省卫生厅负责辖区内的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和指定直接监管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卫生许可,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级指定直接监管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卫生许可,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除省和设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监管以外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卫生许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得采取备案、登记、注册等方式重复或者变相重复实施食品卫生许可。第五条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监管区域划分有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在7天内协商解决;协商未能解决的,报请共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划定监管区域。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请示后15日内做出决定。争议双方按照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划定执行。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实施食品卫生许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卫生行政部门实施食品卫生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卫生行政部门违法实施卫生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实施食品卫生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预算。按照规定可以收费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所收缴的费用全部上缴国库。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九条申请人申请食品卫生许可证,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书格式文本由省卫生厅统一制订。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食品卫生许可申请,代理人办理食品卫生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示下列与办理食品卫生许可事项相关的内容:(一)食品卫生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三)申请书示范文本;(四)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流程、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监督电话。第十一条申请人申请或延续食品卫生许可证,应当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有关材料(一式二份),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申请人出具的资料应逐页加盖公章或者骑缝章(新办证者签字认可)。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审批受理经办人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核对无误后予以登记。第十二条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申请或延续食品卫生许可证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单或营业执照;(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四)房产证或租房协议复印件等有效证明材料;(五)生产加工功能间布局平面图(标注面积);(六)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卫生设施设备清单;(七)产品清单及配方、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说明,产品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样稿;(八)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卫生检验机构半年内出具的产品或试产样品卫生检验报告和产品执行标准(含企业标准);(九)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十)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卫生监督机构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名单及培训合格证明;(十一)生产用水使用二次供水或自备水的应提供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水质检测报告;(十二)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卫生质量检验机构人员名单、主要实验仪器设备清单等资料;(十三)从业人员名单及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十四)新资源食品需提供卫生部批准证书;(十五)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的需提供受托方的食品卫生许可证、食品卫生信誉度A级批件或证明及委托加工协议。第十三条食品经营企业申请或延续食品卫生许可证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单或营业执照;(四)房产证或租房协议复印件等有效证明材料;(五)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六)从业人员名单及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七)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卫生监督机构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名单及培训合格证明。第十四条餐饮单位和食堂申请或延续食品卫生许可证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单或营业执照;(四)房产证或租房协议复印件等有效证明材料;(五)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六)从业人员名单及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七)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卫生监督机构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名单及培训合格证明;(八)餐饮具消毒抽检检测报告;(九)使用二次供水或自备水需提供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水质检测报告。第十五条保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申请或延续食品卫生许可证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二)法定代表人职务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三)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批准企业成立证明文件复印件;(四)产品剂型、品种名单及保健食品批准(注册)证书复印件;(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MP)批准证书复印件;(六)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卫生检验机构半年内出具的连续三批产品检验报告;(七)产品质量标准;(八)产品标签及说明书样稿;(九)从业人员名单及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十)卫生质量检验机构人员名单、主要实验仪器设备清单等资料;(十一)省内委托生产加工保健食品的还需提交委托生产加工合同书(需明确产品名称、有效期限、产品质量及双方责任等)及合同公证书、受委托加工企业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委托生产加工的保健食品品种或种类必须与受委托方所持有的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卫生许可范围、生产加工工艺相一致;(十二)省内合作生产加工保健食品由生产企业提出申请食品卫生许可证,需提交合作生产加工合同书(需明确产品名称、有效期限、产品质量及双方责任等)及合同公证书、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合作生产加工的保健食品品种或种类必须与生产企业所持有的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卫生许可范围、生产加工工艺相一致;(十三)跨省委托生产加工保健食品的需提供外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受托企业的审查资料(品种或种类、生产加工工艺一致),并提交委托生产加工合同书(需明确产品名称、有效期限、产品质量及双方责任等)及合同公证书、受委托加工企业GMP证书复印件。第十六条集贸市场申请或延续食品卫生许可证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集贸市场名称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四)有关部门批准设立集贸市场的批件;(五)房产证(或建筑许可证)或租房协议复印件等有效证明材料;(六)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七)市场管理人员名单及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八)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卫生监督机构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名单及培训合格证明。第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许可地址以外设立分支机构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作为新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另行申领卫生许可证。第十八条同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地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应按不同地点分别申领卫生许可证。第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自接受申请卫生许可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其食品卫生许可申请,并出具《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及《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二)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卫生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补全的,视为未申请。第二十条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后至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卫生行政许可申请的,可以撤回;撤回卫生行政许可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终止办理,并通知申请人。第三章审查与发放第二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对卫生许可证申请的审查应当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现场实地审查。省卫生厅受理的卫生许可证申请,可以委托设区市和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现场审查。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审查符合要求后,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出具《卫生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第二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需要对申请人进行现场审查的,于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到现场进行审查和按食品卫生许可量化评分要求进行评价,并且摄制主要功能间和卫生设施、仪器设备的影像资料存档。第二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生产者场所的卫生条件、卫生防护措施和人员健康状况按照相关许可量化评分要求进行审查,具体审查内容包括:(一)厂房、选址、布局设计、环境卫生状况及设施设备设置运行情况;(二)卫生设施,生产设备、工具、容器及包装材料的卫生状况和防护措施;(三)工艺流程和生产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措施;(四)生产用原料和配料的采购、运输、储存的卫生防护措施;(五)产品检验设施与能力;(六)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卫生监督机构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设置情况;(七)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上岗培训情况。第二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相关许可量化评分要求对食品经营者卫生许可审查的内容包括:(一)贮存、运输和营业场所选址、面积、布局、环境卫生状况及供水、防尘防鼠防虫害、专间等设施设备设置运行情况;(二)食品采购、贮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污染控制措施;(三)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上岗培训情况;(四)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卫生监督机构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设置情况。第二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相关许可量化评分要求对餐饮业和食堂卫生许可审查的内容包括:(一)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选址、环境、建筑结构、布局、分隔、面积等情况;(二)厕所、加工制作间、更衣室、库房、供水、通风、采光、防尘防鼠防虫害、废弃物存放、清洗、消毒、餐用具等卫生设施和设备设置情况;(三)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制作及供餐等操作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措施;(四)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上岗培训情况;(五)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卫生监督机构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设置情况。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对集贸市场卫生许可审查的内容包括:(一)集贸市场的选址、建筑、卫生设施和设备情况;(二)摊位布局情况;(三)集贸市场卫生管理机构和卫生管理员情况;(四)加工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措施;(五)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设置情况;(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上岗培训情况。第二十七条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的,受委托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二)受委托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在其获得的许可范围内;(三)食品卫生信誉度等级达到A级。第二十八条委托生产加工的食品,其产品最小销售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应当分别标明委托方、受委托方的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和食品卫生许可证号。第二十九条申请食品卫生许可事项需要进行卫生检测和检验的,由卫生监督机构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现场采样封样,样品送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有关卫生检测、检验和评价工作
本文标题:江西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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