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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修5生活中的法律常识2016.01.25-01.31年份材料设问(1)设问(2)2015村民之间购买耕牛耕牛所有权的取得违反合同履行原则2014未成年人投币购买饮料合同订立过程的两个阶段饮料所有权的取得2013商品房买卖商品房所有权的取得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合同)2012已婚男士与她人签合同生子合同的有效性继承(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与义务)2011未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关系及其房屋买卖结婚登记、合同有效性房屋所有权2010通讯公司扣分消费者的权益解决民事纠纷的对策2015年浙江高考真题题号:08科目:思想政治“生活中的法律常识”模块(10分)经讨价还价,村民陈某购买王某的耕牛。付款后,陈某临时去外地看望好友,行前与王某约定两天后来牵牛耕牛。第二天,张某也找到王某购买耕牛。由于张某出价比陈某高,王某遂决定将同一耕牛卖给张某,张某当即付款牵走耕牛。第三天,陈某到王某家牵牛,发现耕牛已被王某卖给他人,非常生气,与王某发生争执。结合所学知识,回答下列问题并分析说明理由。(1)本案中,谁取得耕牛的所有权?(6分)(2)王某违反了哪项合同履行原则?(4分)【答案】(1)张某取得耕牛的所有权。理由:①耕牛属于动产。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对于动产,一般按照交付的方式取得所有权。②本案中,陈某付了款,但没有牵走耕牛.未发生实际交付。张某付了款并牵走耕牛,因此,张某取得耕牛的所有权。(2)王某违反了合同履行的诚实信用原则。理由:①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应该恪守信用,言行一致,应尽最大的善意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实现对方的合同权利。②在本案中,王某没有善意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滥用了自己的权利,违反了合同履行的诚实信用原则。2014年浙江高考真题题号:08科目:思想政治“生活中的法律常识”模块(10分)马腾飞(15岁)所在学校内有一台自动售货机,里面摆放着多款饮料,每款饮料下方都有相应的价格标签和按钮。一天课间休息时,马腾飞感觉口渴,来到该自动售货机旁边,投入对应价格的硬币,并在自己想买的饮料下方按下按钮。马腾飞看到饮料出现在出口处,却因出口处故障未能取出该瓶饮料。针对本案例结合所学法律知识,回答下列问题:(1)分析本案中合同订立过程的两个阶段。(4分)(2)本案中马腾飞是否取得饮料的所有权?说明理由。(6分)【答案】(1)合同订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本案中自动售货机摆放饮料,标明价格,设定按钮的行为是要约;马腾飞投入硬币,按下按钮的行为是承诺。(2)否。理由: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是交付;本案中饮料属于动产,饮料并没有交付给马腾飞占有,因此,马腾飞并没有取得该瓶饮料的所有权。2013年浙江高考真题“生活中的法律常识“模块(10分)张三在2007年8月以4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本市阳光小区的一套商品房。因生意资金周转需要,2008年12月张三委托房产中介出售该商品房。李四对张三的商品房非常满意,并与张三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于2009年8月16日之前付清房款50万元。张三看到房价快速上涨,2009年8月5日以80万元的价格将该商品房卖给王五,双方签订购房合同并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李四得知这一情况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张三与王五的买卖行为无效。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以下问题。⑴李四和王五谁该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为什么?(5分)⑵未取得所有权的一方是否有权获得赔偿?为什么?(5分)【答案】(1)王五。理由:不动产的取得,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才能取得所有权。本案中,张三与李四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未办理房屋登记过户手续,故李四不能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张三与王五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办理了房屋登记过户手续,故王五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2)李四有权要求张三赔偿损失。理由:合同双方都有履行合同的义务,违约方应当赔偿损失。张三与李四签订的合同有效,但张三却一物二卖使得合同无法履行,张三的行为构成违约。2013年浙江高考真题“生活中的法律常识“模块(10分)张三在2007年8月以4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本市阳光小区的一套商品房。因生意资金周转需要,2008年12月张三委托房产中介出售该商品房。李四对张三的商品房非常满意,并与张三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于2009年8月16日之前付清房款50万元。张三看到房价快速上涨,2009年8月5日以80万元的价格将该商品房卖给王五,双方签订购房合同并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李四得知这一情况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张三与王五的买卖行为无效。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以下问题。⑴李四和王五谁该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为什么?(5分)⑵未取得所有权的一方是否有权获得赔偿?为什么?(5分)⑶张三应如何赔偿李四?【答案】(3)合同法规定,一方违法合同,给另一方带来损失,可以通过继续履行、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和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本案中,李四与王五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不可能继续履行该合同;合同标的确定,不存在损坏等情况,也不可能采取相关补救措施;因此,较合适的赔偿方式是张三赔偿李四的损失,向李四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如果双方有定金,则张三应该向李四双倍返还定金。2012年浙江高考真题“生活中的法律常识”模块(10分)张先生婚后多年无子,遂于李女士签订合同,约定李某和他生一个孩子,他支付给李某10万元。一年后,李某生下了她和张先生的孩子,但张先生在孩子出生前夕因车祸去世。孩子出生后不久,李某手持合同找到张先生的妻子王某,要求其如约支付报酬。王某认为该合同无效,拒绝支付。李某又提出孩子有继承张先生遗产的权利。王某称虽然孩子是张先生的骨肉,但张先生生前没有留下遗嘱,遗产怎么分配自己说了算。结合所学法律知识,回答下列问题并分别说明理由。(1)张先生和李某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5分)(2)从实体法上说,该孩子是否有继承张先生遗产的权利?(5分)【答案】(1)无效。合同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张先生与李某签订的合同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无效。(或答:法律规定,有效合同要求订立合同的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外在表示行为与内心意思相一致,并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张先生和李某的合同违反了社会公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无效。)(2)有。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该孩子属于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同样享有继承张先生遗产的权利。2011年浙江高考真题“生活中的法律常识”模块(10分)2009年5月1日,甲先生和乙女士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举办了婚礼,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甲出资购买并登记于甲名下的一套住房里。2010年9月,甲在未告知乙的情况下,将该房屋卖给陈某,并和陈某以传真的方式对该房的价款、付款期限、交房时间等主要内容予以确认,陈某支付了全部房款,甲将房产证原件交给了陈某。乙知道后,在陈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前向法院起诉,称甲将房屋卖给陈某时没有和作为妻子的她商量,而且甲与陈某未签订书面合同,故购房合同不成立。结合所学知识,回答下列问题并分别说明理由。(1)乙的说法是否有法律依据?(7分)(2)在乙起诉时,该房屋的所有权属于谁?(3分)【答案】(1)乙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理由:①结婚必须履行结构登记程序。甲和乙未办理结婚登记,夫妻关系不成立,乙不能以妻子的身份主张权利。②载明了双方买卖内容的传真也是书面合同的一种形式,甲和陈某以传真的形式对购房合同的主要内容作了确认,双方已完成了要约和承诺的过程,合同已成立。(2)在乙起诉时,该房屋所有权属于甲,陈某未取得所有权。理由:房屋属于不动产,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方能取得所有权;陈某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该房屋所有权未发生转移,仍属于甲。2010年浙江高考真题“生活中的法律常识”模块(10分)陶女士前不久发现自己的手机增加了每月17元的移动梦网费,可是她从来没有定过此项业务。陶女士到Y公司营业厅查询后才想起,半年前她手机收到过一条短信息,说其正在享受Y公司提供的每日娱乐新闻等短信预定服务,当时陶女士没有在意,随手将该消息删除了。营业厅的工作人员告知陶女士,此类服务采用的是默认定制式,不回复即便同意订阅。陶女士认为这是强迫消费行为,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要求改公司返还被扣除的移动梦网费,但遭到了Y公司的拒绝。在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陶女士一纸诉状将Y公司告上了法庭。(1)Y公司的行为侵害了陶女士的什么权利?(4分)(2)诉讼是本案当事人可以选择的解决纠纷的唯一方式吗?请结合所学知识简要说明理由。(6分)【答案】(1)Y公司的行为侵害了陶女士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2)不是。理由:本案中,陶女士与公司之间的纠纷是一种民事财产权益纠纷,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可以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如果双方当事人有自愿达成的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人有了知识,就会具备各种分析能力,明辨是非的能力。所以我们要勤恳读书,广泛阅读,古人说“书中自有黄金屋。”通过阅读科技书籍,我们能丰富知识,培养逻辑思维能力;通过阅读文学作品,我们能提高文学鉴赏水平,培养文学情趣;通过阅读报刊,我们能增长见识,扩大自己的知识面。有许多书籍还能培养我们的道德情操,给我们巨大的精神力量,鼓舞我们前进。
本文标题:选修5生活中的法律常识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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