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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高管职务犯罪风险防范主讲:丁大勇律师(公司企业法律培训)本次法律培训的内容•一、公司企业高管人员职务犯罪的现状•二、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三、公司高管人员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四、公司高管人员刑事法律风险的预防•五、公司高管人员身处危境的自我保护【案例】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集资诈骗案2006年下半年,吴英以一亿注册资金先后创办了“本色集团”的八家公司,行业涉及酒店、商贸、建材、婚庆、广告、物流、网络等。外界一度传闻其资产高达三十八亿元,并由此位列2006年“胡润百富榜”第68位、“女富豪榜”第6位。吴英资金的来源为用个人或企业名义,承诺一定的利息,以注册公司、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名,从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等人处借来的,所得款项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金额人民币达3.89亿余元。浙江省金华市中院开庭审理吴英集资诈骗案这是不是犯罪?2、【集资诈骗罪】《刑法》第192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立案标准: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一)公司企业职务犯罪现状统计(二)公司企业高管职务犯罪手段一、公司企业高管人员职务犯罪现状(一)公司企业职务犯罪现状统计•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的王荣利在《2012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案例报告》中称,去年全年中国被媒体曝光的企业家犯罪案例共计306例,比2011年度增加104例。其中,国企高管107例,比2011年度增加19例;民营企业家199例,比2011年度增加88例。报告同时收集了45例企业家遭遇自杀、遇害、被骗、被敲诈、被劫持以及一些意外事件的案例,其中国企高管6例、民营企业家39例。●国企高管犯罪平均年龄53.27岁民营企业家犯罪平均年龄43.1岁●民营企业家“共同犯罪”占比高于国企高管●国企高管犯罪多为受贿贪污民营企业家犯罪中“涉黑”严重●民企平均每案涉资超15亿国企每案涉资超5千万●国企高管犯罪中死刑1人,死缓5人,无期徒刑5人●民营企业家犯罪中死刑8人,死缓4人,无期徒刑8人(二)公司企业高管职务犯罪手段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随之而来的是激烈的市场份额竟争,加之国家的市场法律制度建设滞后,公司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造成公司企业职务犯罪现象复杂、发生频繁。公司、企业职务犯罪的一些常见的犯罪手法•通过伪造合同、涂改帐面、虚假报销、编造支出等方式贪污、挪用公款;•利用“小金库”管理上的漏洞,大肆贪污、挪用或集体私分“小金库”资金;•利用掌握某些业务审批权、销售权的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受好处费;•利用负责企业基础设施建设和改扩建工程来收受贿赂;•在与其他企业、单位发生经济关系时,利用职权虚报业务支出进行贪污或者让利给对方,从对方获取巨额回扣、好处费;•在受委托追缴企业欠款的过程中,采取欺骗手段截留、侵占、贪污公款;•利用内部核算之机,故意降低下属单位上缴利润基数,侵吞、挪用公款;•利用外销货款回收失控的机会,截留公款进行体外循环,用于个人营利或借给亲朋好友进行资金周转。二、公司企业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一)企业家自身原因•法律意识淡薄,犯罪界限认识不清•不正常的社会交往活动•人性弱点(二)企业经营管理原因•企业管理制度不科学•企业各项规章制度不完善(三)企业及企业家外部原因•社会风气•政策及体制(一)公司、企业的设立环节刑事法律风险1、【虚报注册资本罪】《刑法》第158条规定:“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立案标准:1、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六十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2、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3、虚报注册资本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②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或者注册后进行违法活动的。【案例】李XX虚构注册资金880万一案。在这个环节主要涉及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罪名。其中虚报注册资本罪应引起企业家们的足够重视。因为,在中国企业家们演绎着一个个企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传奇故事的同时,也存在着太多的浮躁和隐患。有的企业家不惜弄虚作假、制造泡沫经济,而最终却因涉嫌虚报注册资本深陷牢狱。【案例】温州某压缩机厂虚构夸大注册资金300倍•温州龙湾威达压缩机厂明明注册资本只有3万元,企业法人代表李XX却拿出了注册资本880万元的营业执照。位于永中新联村的龙湾威达压缩机厂对外宣称自己的注册资金达880万元,其营业执照系伪造的。根据线索,公安局经侦部门依法对该厂进行了侦查,现场查获了该厂标有“资金数额捌佰捌拾万元整”等字样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而事实上,该企业在工商营业执照上所核准登记的资金数额仅为3万元。•经查实,为在市场上有更大的竞争力,谋取生意合作方的信任,该厂的三位股东郭某、林某和吴某经过商议,于2005年2月份自行伪造了假营业执照副本,并进行营利活动。2005年8月,该企业借助该假营业执照副本,与山东一化肥厂达成了订购合同,销售出一批60件的空压机配件,总货值为3万元,利润为5000元。去年年底,当事人害怕违法行为败露,已将伪造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销毁。2、【虚假出资、抽罪逃出资】•《刑法》第159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立案标准: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②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③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④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二)企业融资环节的刑事法律风险企业在资金短缺急需融资来缓解资金压力,但又无法正常获取银行贷款的时候,企业可能不得不从其他渠道来寻求融资,在这种情况下有的企业家往往会“疾病乱投医”,有可能采取其他非法手段获取资金。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立案标准: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五十万元以上的。【案例】孙大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案例】河北大午农牧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徐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河北大午农牧集团有限公司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孙大午决策,招收代办员,设立代办点,于2000年1月至2003年5月间,以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承诺不交利息税等方式,出具名为“借款凭证”或“借据”实为存单的制式凭证,向社会公众变相吸收存款1627单,共计1308.3161万元,涉及611人。最终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孙大午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0万元。河北大午农牧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大楼孙大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开庭审理(三)企业生产销售、服务环节的刑事风险1、【生产销售假药罪】《刑法》第141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案例】北京同仁医院使用假药一案。国家对各类不同行业的企业,都会有一些不同的特别要求,并会制定或颁布特定的标准有质量标准的要求,有安全生产方面的要求,有卫生要求,有消防安全的要求,有环境保护方面的要求。如果企业在未达标的情况下从事生产经营,就必然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或法人代表及直接负责人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这些特定的要求,各行政管理机关都会规定在相应的行政法规当中,企业如果对这些法规没有足够的了解并予以充分的遵守,那么必将面临相应的法律风险,包括刑事法律风险。【案例】北京同仁医院使用假药一案•57岁的患者李X在北京市同仁医院南区(亦庄分院)心外科进行心脏搭桥手术后,被院方告知感染了一种超级细菌。在医院崔医生的介绍下,患者家属从他人手中购买了多粘菌素B注射液。患者李中用药后不久死亡。•这个药品的外观很直观,没有中文标示和批准文号。一看就知道是国外生产、非法进口到中国大陆来的药品。目前中国大陆对所有的药品都实行准入制,进口的药品需要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颁发的批准文号,崔医生及注射护士均应当知道是假药。此案认定北京仁医院给患者使用假药。2、【医疗事故罪】《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案例】周X芳医师违规操作判刑二年半一案。3、【玩忽职守罪】《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依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据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佝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案例】护士玩忽职守判刑三年一案。2008年4月21日晚8时,湖北省武汉市某社区医疗服务中心医生周X芬应患儿(男、5岁)家属的要求,到其家中为患儿看病。在没有做皮试的情况下,周汉芬就将其从家中带来的头孢噻肟钠、地塞米松磷酸钠、鱼腥草配置好,为患儿进行静脉注射。刚注射不久患儿即出现不适,面色乌青,周汉芬随即将针头拔出,并请人将患者抱到社区医疗服务中心,为其注射肾上腺素,接着转至武汉市161医院,患儿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医尸检结果表明,嘉嘉在注射过程中,出现过敏反应引起喉头水肿而导致死亡。公安部门随即立案侦查,检察院以医疗事故责任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文标题:法律培训课件:公司企业职务犯罪风险防范130408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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