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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裁犯罪行为确保社会稳定校园中的警钟2004年2月23日,云南省昆明市云南大学6幢317号宿舍发现4具男性尸体,经查死者是该校生化学院生物技术专2000级的4名学生,唐学礼、杨开红、邵瑞杰和龚博。云南省公安厅和昆明市公安局在之后的现场勘查和调查访问后认定,4人的同学马加爵有重大作案嫌疑。而此时马加爵已失踪数天。6月17日9:00,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经复核,云南省高级法院裁定核准昆明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马加爵死刑。宣判结束,马加爵即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2007年4月16日7点15分(美国当地时间),美国弗吉尼亚理工大学发生恶性校园枪击案,枪击造成33人死亡,枪手本人开枪自尽。案件发生后,布什称枪击案令美国举国震惊。警方17日透露枪击案为23岁韩国学生赵承熙所为。第一节刑法概述刑法的基本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第3条):“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刑法第4条)(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第5条):“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第二节犯罪一、定义与特征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刑法第13条)基本特征: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社会危害性(最本质)2、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刑事违法性。3、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应受惩罚性。二、刑事责任年龄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对不满14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概不追究刑事责任。)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应当负刑事责任)注意:1、其年龄的计算,应一律按公历的年、月、日,以日计算实足年龄,生日当天不算在内。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仅对法定的几种故意犯罪负刑事责任,而对任何过失犯罪无论危害后果如何都不负刑事责任。三、刑事责任能力①不满14周岁的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者②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①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者应当从轻、刑事减轻处罚且不责任限制刑事得适用死刑能力责任能力者②尚未丧失完全辨认或可以从轻、减轻划分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处罚③生理缺陷者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聋哑人或盲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者四、犯罪的主观方面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第14条)直接故意间接故意现年26岁的无业人员付亚明,于2001年12月31日下午给平顶山煤业集团田庄洗煤厂劳动服务公司总经理张书强等三个单位负责人各寄出恐吓信一封,信称:随信寄去的白色粉沫是炭疽病毒(实为食品干燥剂),一经打开就会感染,要想得到解药,就必须把10万元现金放到指定地点,张书强接信后感到情况严重,周围接触到此信件的人,也因怕感染病毒而恐慌,即向公安机关报案。2002年1月21日晚,付亚明到指定地点取款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付亚明对其投放虚假的炭疽病病原体的事实供认不讳。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15条)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现年20岁的潘红伟是河南来沪民工,由于吃苦耐劳,很快成为了组长。一天下午,潘红伟在车间内用高压气枪清洗机器时,看见平日与其关系甚好的徐某翘着屁股正在专心地干活,就想跟徐寻寻开心。潘拿着高压气枪悄悄绕到徐的身后,将枪嘴猛地朝徐的肛门捅去并扣下了“扳机”。遭“袭击”的徐顿时脸色惨白大叫肚子痛,倒在地上捂着肚子直打滚。吓呆了的潘红伟急忙扔掉气枪将徐送至区中心医院治疗。经查,徐因高压气体充入腹腔造成高压气腹、结肠坏死破裂等严重后果,经法医鉴定已构成重伤。第二天,潘红伟即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故意犯罪中的犯罪状态1、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刑法22条)2、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刑法23条)3、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刑法24条)4、犯罪既遂:结果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行为犯强奸罪,诬告陷害罪危险犯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举动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传授犯罪方法罪五、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20条)周某、李某同时与女青年王某谈恋爱。周某要王某与李某断绝关系,王某说“恋爱自由,你俩谁有能耐,我就跟谁。”周某便直接找到李某,要与其在郊外打一架,谁输了就不许再与王某接触。李某同意。到约定日期,双方在郊外打成一团,难分胜负。后李某掏出水果刀向周某脸上乱刺,将周某左眼刺烂。当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审判李某时,李某大呼“无罪”,认为周某约其打架,又是周某先动手,自己是“正当防卫”。应该怎样认定李某行为的性质?正当防卫条件起因条件:现实的不法侵害假想防卫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不适时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图保护非法利益、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限度条件:有明显超限并造成重大损害防卫过当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无限防卫)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21条)紧急避险的条件起因条件: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对象条件:无辜第三者的权益主观条件:具有避险意识限制条件:不得已而为之,别无他法限度条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正当:人为不法侵害起因条件,即危险的来源不同紧急:多元化正当:以正义之举动对抗非正义之行为限制条件紧急:不得以而为之正当:不法侵害者本人对象条件紧急:无辜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正当:损害可以等于或大于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限度条件紧急: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犯罪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在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犯罪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故意引起他人犯罪意图和唆使他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处罚?六、刑种制度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刑法第33条)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刑法第34条)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刑法第35条)最高不得超过20年孕妇和未成年人不得适用死刑罚款(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个人&合法必须经过法院审判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贝卡利亚2、量刑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刑罚的裁量具体量刑制度累犯自首立功数罪并罚
本文标题:法律基础(刑法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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