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杭州市劳动合同条例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2002年8月9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劳动合同条例》,已经2002年10月31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2002年11月18日杭州市劳动合同条例(2002年8月9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02年10月31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一章第一条为规范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第三条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第四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已签订集体合同或工资协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劳动合同管理并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区、县(市)第六条各级工会帮助、指导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对双方订立和履行劳动合第二章劳动合第七条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成立,并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订立劳动合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第九条为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咨询或向用人单位工会寻求帮助。用人第十条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向劳动者说明单位情况、岗位用人要求等,告知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成立后的权利、义务,同时有权了解劳动者的有关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自确定录用关系后十五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并在签订劳动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时,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不予录用。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由劳动保障部门提供,也可以由用人单位拟订或由用人单位和劳动合同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外文书写,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和劳动者本人分别签字,第十四条((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含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十五条劳动合同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下列内容:(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不得将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设置为约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第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第十八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三种。劳订立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约定终止履行的时间;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约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时间为双第十九条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二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而没有约定劳动合同期限的,该试用期应当作为第二十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开始履行的时间。没有约定开始履行时间的,以劳动合同当事人的签字日期为劳动合同开始履行的时间。双方当事人的签字日期不一致的,以后签字一方劳动合同的截止时间为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天的24时,如劳动者有工作任务需超过24时第二十一条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改名,用人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劳动合同当事人申请劳动合同鉴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其办理劳动合同鉴证。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变更后,劳动者从事原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同时变更相关条款。第二十四条劳动合同期满,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第二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的,劳动者按无效的劳动合同约定已付出劳动的,用第三章第二十七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劳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任(四)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前款第(三)项所指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遇不可抗力或者用人单位跨地区迁移、兼并、分立、合资、转(改)制、转产、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致使劳动合同所确定的生产、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的,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劳动者说明情况,听取意见,书面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方可裁减人员,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从裁减人员之日起,六个月内需新招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本单位被裁减的人员。第三十三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公)负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第三十四条(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五)第三十五条除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第三十六条劳动者被依法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应当订立或续订而未订立或续订劳动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并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办理有关手续。但劳动者具有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终第三十八条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出具书面证明,办理有关手续,并在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劳动者档案转出。第三十九条劳动者应征入伍的,劳动合同可中止履行,待其服役期满回原用人单位后,原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中止劳动合同的履行,待有关机关对其审查终结后,再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依法解除劳动合第四章经济补偿第四十条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提出的,或者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由劳动者提出的,可以不发给经济补偿金。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发给劳动者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及患绝症的,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加发补助。劳动者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除应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和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以外,还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规定的经济补偿金中所称的劳动者的月工资,是指解除劳动合同前劳动者本人正常履行劳动义务的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按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计发经济补偿金时,劳动者月平均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三倍计发。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计发经济补偿金时,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低于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的,按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计发,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月工资的确第四十三条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与本条例规定的解除条件相同的,当事人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经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按每人处以二在此期间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依法补缴;劳动者被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的其他权益受到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五条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或者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和其他合法证件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退还,并可对用第四十七条劳动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未按本条例规定向劳动者交付劳动合同文本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按每份劳动合同一百元的标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与其他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下列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第五十条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无故不为劳动者办理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或者不按规定转递劳动者档案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每个劳动者每月一百元的标准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造成劳动者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不按月足额发放工资,违法要求职工加班加点,以及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五十二条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约定,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有关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五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第六章附则第五十五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第五十六条本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杭州市劳动合同条例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11109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