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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劳动合同管理规定1、目的规范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的管理。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3、职责3.1总经理或其授权人负责劳动合同签订的审批。3.2人力资源部负责劳动合同的签订人员的审核及办理。4、工作程序和内容4.1劳动合同的种类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将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4.2劳动合同的签订4.2.1新入职员工,试用转正后将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4.2.2在职员工,公司将在每年12月末组织员工续签劳动合同。4.2.3劳动合同到期前,公司将提前30天公布续签劳动合同的员工名单;公司不再与之续签劳动合同员工,公司将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4.2.4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的员工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以便办理工作交接;4.2.5以上所述劳动合同通常为一年,特殊情况公司另行规定。4.3劳动合同的变更或解除4.3.1经公司、员工双方协商同意可以依法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4.3.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1)员工严重违反公司制定的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2)员工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3)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4)员工隐瞒事实情况,在违背公司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合同;5)绩效考核成绩不足者;4.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4.4.1公司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经劳动行政部门确认需裁减人员的;4.4.2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4.4.3员工不能胜任公司安排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4.4.4本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4.4.5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相关补偿按照国家规定执行。4.5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三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4.5.1员工被确认在公司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4.5.2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5.3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5.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4.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并办理正常离职手续:4.6.1经劳动部门证实,劳动和卫生条件恶劣,且严重危害了员工健康;4.6.2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4.6.3公司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4.7员工在劳动合同期内辞职,需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按公司有关规定办理:4.7.1员工辞职未获批准或工作交接未完成前,应继续工作,不得先行离职,则应赔偿公司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经济与法律责任的权利;4.7.2员工在未与公司取得沟通的前提下擅离职守,超过三天,按自动离职处理,当月工资不予发放,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经济与法律责任的权利;4.7.3申请辞职员工,在交接完毕后,可按公司规定离职,劳动合同自动解除(与公司另行签订协议的除外)。4.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4.8.1公司依法被宣告破产、依法解散或依法被撤销的;4.8.2员工因意外死亡的;4.8.3劳动合同有效期满,双方未续签合同的。5、解释权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总经理(签名):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年月
本文标题:某环保公司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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