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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新法新规解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顾潮劳动合同制度立法·司法解释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3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自2013年2月1日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立法·法律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自2008年9月18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劳动合同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劳动合同制度立法·法规2003年10月25日,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2009年6月22日,省人社厅向省人大报送了《关于商请进行劳动合同制度地方立法的函》(苏劳社函[2009]26号)2010年,省人大、省政府分别将劳动合同制度立法被列为各自立法调研项目。2012年4月27日,省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上审议通过修订草案。2012年5月16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5月18日——8月18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2年9月13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议程:审议省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修订草案)》的议案2013年1月15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劳动合同制度立法·规章2013年6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0次部务会审议通过《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3〕66号)。重点法条解读劳务派遣劳务外包非全日制用工实习学生规章制度订立合同加班工资高温津贴变更合同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法条解读·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图例法条解读·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法第57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组织形式——公司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营业条件——人、财、物,实体化经营;管理制度——如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和劳动合同、异地派遣管理等办法;设定条件——行政规章、地方法规不能设立资质条件;前置程序——行政许可。法条解读·劳务派遣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12条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21条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子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由子公司向所在地许可机关申请行政许可;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书面报告许可机关,并由分公司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法条解读·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法第63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同工同酬的理解(办法相同、约定一致)同工同酬的口径法条解读·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法第66条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计算方式:劳动合同用工,劳务派遣用工,其他用工;核算单位控制比例法条解读·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法第92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处罚方式: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处罚对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处罚标准:每人1000/5000元—5000/10000元侵权主体: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法条解读·劳务派遣本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但是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不符合本决定关于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的规定的,应当依照本决定进行调整;本决定施行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存量容忍,增量控制,分步实施。法条解读·劳务派遣2012年12月27日,甲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A于签署劳务派遣协议,派遣期限为两年,派遣员工岗位是A单位的主营业务岗位。与A单位的劳务派遣仍可以延期至2014年12月27日正常到期终止。但2013年7月1日起必须遵守同工同酬的规定。2012年12月29日,甲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B签署劳务派遣协议,派遣期限为两年,派遣员工岗位是B单位的主营业务岗位。与B单位的劳务派遣业务在2013年7月1日之后必须终止或变更。就算甲公司在2013年7月1日之后取得了劳务派遣的许可,该项劳务派遣业务也须终止,否则即为违法。2013年6月,甲公司与用工单位C签署劳务派遣协议,派遣期限为两年,派遣员工岗位是C单位的辅助性岗位。与C单位的劳务派遣业务可以正常经营至2014年7月1日,但自2013年7月1日起必须遵守同工同酬的规定。2013年7月1日起一年内,原劳务派遣企业必须办理许可手续,才能从事新的劳务派遣业务。法条解读·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条例第36条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劳动者的人数占本单位用工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比例。企业将其业务发包给其他单位,但承包单位的劳动者在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使用企业的设施设备、按照企业的安排提供劳动,或者以企业的名义提供劳动,以及其他名为劳务外包实为劳务派遣的,其劳动者的人数纳入前款规定的比例计算。劳动合同条例第37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约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从其约定。法条解读·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条例第38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为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所在地办理社会保险。劳务派遣单位跨社会保险统筹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公司,书面报告许可机关,并由分公司在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之前向用工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按年度报告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法条解读·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条例第39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劳务派遣协议,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应得的经济补偿,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济补偿,不得不缴或者少缴社会保险费。用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劳务派遣协议,向劳务派遣单位按时足额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等费用。劳动合同条例第40条被派遣劳动者一方与劳务派遣单位通过集体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技能培训、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女职工权益保护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用工单位在开展集体协商时,应当听取被派遣劳动者的意见。被派遣劳动者可以推选协商代表,与用工单位就同工同酬、劳动标准、加班费、绩效奖金和与工作岗位有关的福利待遇、岗位培训、工资调整机制等开展集体协商。法条解读·劳务派遣劳务外包图例承包合同定作人/发包方劳动者劳动合同承揽人/承包方法条解读·劳务外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五章承揽合同(251——268条)第251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252条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第253条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第260条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第262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263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第264条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268条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法条解读·劳务外包劳动关系与劳务外包的主要区别合同标的的特殊性:工作过程——工作成果;合意形式的自主性:书面订立——灵活多样;人身关系的从属性:从属劳动——独立劳动;履行主体的转移性:亲自履行——委托完成;报酬支付的差异性:计时工资——计件付酬;合同解除的随时性:预告解除——随时解除。服务类型服务内容合同标的计费依据介入程度适用法律纳税办法劳务派遣提供劳动力服务劳动过程人数、工时用工单位参与用工管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法差额纳税人事外包提供人资规划、人才测评、招聘培训、薪酬绩效、人事代理、管理顾问、法律政策咨询等工作成果工作数量与质量发包方不参与用工管理不承担连带责任合同法全额服务费纳税劳务外包提供产品或服务,满足交付工作成果的要求工作成果产品数量与质量发包方不参与用工管理不承担连带责任合同法全额服务费纳税劳务派遣、人事外包、劳务外包的主要区别法条解读·劳务外包劳务外包的风险监管产品质量、服务质量的难度大;保障员工职业道德、敬业精神的难度大;控制与占用知识产权的难度大;对外包企业选择与控制的难度大;业务外包的适用范围相对受到限制。结论:复杂业务、核心业务、资产专用性程度高的业务,不适宜实施外包。法条解读·劳务外包承包单位劳动者适用发包单位规章制度/业务规则接受其劳动管理在企业生产经营场所使用企业的设施设备按照企业安排提供劳动在企业生产经营场所使用企业的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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