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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要点培训北京市监督总站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的历史演变二、现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流程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的监督五、单位工程质量验收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关系与区别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与消防验收的关系七、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与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的关系与区别八、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注意事项培训纲要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的历史演变1985年之前,施工单位(政企不分)依据《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已废止),自行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评定。第一阶段:企业自评(1985年之前)一、1985年7月,北京市成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同年9月,市政府发布《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试行)》(已废止),该文件第三条规定,“工程竣工后,先由施工单位会同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评,并将验评结果和有关技术资料送交监督总站(站)核验。未经监督总站(站)核验或核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报竣工,也不得交付使用。”第二阶段:质量监督机构核验制(1985~2000年)二、1989年9月1日起实施的《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已废止)第4.0.3条规定,“单位工程质量应由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企业有关部门进行检验评定,并应将有关评定资料提交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或主管部门核定”。第二阶段:质量监督机构核验制(1985~2000年)三、1992年1月1日起实施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北京市政府令[1991]第31号,已废止)第七条规定,监督总站(站)依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在工程完工后,核查施工企业申报竣工工程的有关技术质量资料,核定工程质量等级。第二阶段:质量监督机构核验制(1985~2000年)四、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已废止),第十条规定,“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单位申报竣工的工程进行质量核定。对工程质量合格的,发给《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对未经质量核定或核定为质量不合格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发给《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第二阶段:质量监督机构核验制(1985~2000年)一、2000年1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建设工程竣工的验收主体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变为建设单位,其中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第三阶段: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2000年至今)第三阶段: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2000年至今)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第三阶段: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2000年至今)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第6.0.4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工程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第三阶段: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2000年至今)四、《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第四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二、现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标准一、《建筑法》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四、《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五、《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六、《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验与验收统一标准》(DBJ01-90-2004)七、其他相关的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建筑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第五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六)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第六条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第八条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十条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第十一条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主要内容详见“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流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5.0.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6.0.3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6.0.4建设单位收到工程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6.0.6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6.0.7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验与验收统一标准》(DBJ01-90-2004)6.0.3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验,填写《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记录》,并向监理单位报送《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报验表》,并提交规定的资料,经监理工程师签认并同意验收。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工程师同意正式验收的报告后,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设计、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验收。并填写《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其他相关的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北京市政府令第129号)《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07]99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无障碍设施竣工验收的通知》(京建[2005]84号)《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工作的通知》(京建材[2007]972号)《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京建质[2005]999号)《关于加强北京市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通知》(2002年12月20日京建质[2002]908号发布,根据2011年4月29日京建发[2011]188号修改)《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委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京建发[2010]109号)三、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流程工程竣工验收前置条件(依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五条)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不符合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工程竣工验收前置条件(依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
本文标题: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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