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科普知识 > 青少年法制教育讲座精品PPT
内容提要一、知法:法律的涵义二、懂法:初步了解《宪法》、《民法》、《刑法》中与青少年紧密相关的内容三、守法:如何自觉遵守法律第一、青少年的身心健康需要法律给予特殊保护第二、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关系重大,需要国家给予特殊关注某个周末,某市某小区内,三位初中生在小区的绿化广场上嬉戏,甲失手将乙推到地上,重重地摔了下去。当时乙的脸色铁青,血从鼻孔、耳孔直往外淌。后来,乙被急救车拖走。案例在这一案例中,我给同学们出二个思考题:①甲失手致伤乙,算不算违法?②如果甲的行为违法,违反了什么法?答案是:首先,甲的行为造成了乙身体受到伤害,侵害了乙的健康,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他要承担系列的民事赔偿责任,包括乙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费、照顾乙的人员的误工费、交通费,如果乙经过司法鉴定构成了伤残,甲还要承担乙的人身损害赔偿金和适当的精神抚慰金,甲是一名未成年人,由他的监护人来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如果司法鉴定机构确定乙为重伤,甲的行为还触犯了《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第一个问题:知法。要明确“法”究竟是什么?为什么一定要遵守?(一)通过对《宪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学习,促进青少年权利意识的形成。宪法不仅是系统全面地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部门,而且其基本出发点就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生命健康权。未成年人享有生命健康的权利。2、人身自由权。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剥夺或限制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和非法搜身。3、姓名权。未成年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滥用和假冒。4、肖像权。未成年人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5、名誉权。未成年人享有名誉权,其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未成年人的名誉。6、荣誉权。未成年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其荣誉称号。7、财产所有权。国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卦、扣押、冻结、没收。8、财产继承权。未成年人享有合法财产的继承权,并受法律保护。9、著作权。未成年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10、专利权。未成年人对其获得批准的专利享有专利权,并依法得到保护。11、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未成年人对国家各项工作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12、取得国家赔偿权。未成年人依法有取得国产赔偿的权利。13、宗教信仰自由权。未成年人有宗教信仰的自由。14、民族风俗习惯自由权。未成年人的民族风俗习惯依法受到保护。15、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对未成年人的信件,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或检察机关依法进行检查,或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10岁以下)的信件,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拆外,未经未成年人本人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家长和老师)不得私拆、截留、隐匿、毁弃。16、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公民的基本义务1、遵守宪法和法律。2、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3、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4、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5、依法服兵役和纳税。6、计划生育。7、赡养父母等等。(二)学习《民法》,促进平等和契约(诚实信用)观念的形成。(三)通过学习《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灌输基本法律规范,帮助青少年守法观念和法律信仰的初步形成。关于责任年龄我国现行《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四)清除旧的诉讼观念的不良影响,强化诉讼意识,树立新型的诉讼观念。第二大个问题:懂法。遵纪守法跟青少年自身有什么关系?青少年到底与那些法律法规比较密切?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A.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①旷课、夜不归宿;②携带管制刀具;③打架斗殴、辱骂他人;④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⑤偷窃、故意毁坏财物;⑥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⑦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⑧进入法律、法现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⑨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B.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①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②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③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④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⑤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⑥多次偷窃;⑦参与赌博,屡教不改;⑧吸食、注射毒品;⑨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2.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及相应法规条款规定:①严重不良行为表现: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只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②严重不良行为表现: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三)款: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③严重不良行为表现: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④严重不良行为表现: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百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⑤严重不良行为表现: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客留卖淫、嫖宿暗娼,违者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⑥严重不良行为表现:多次偷窃。《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五)款: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⑦严重不良行为表现:参与赌博,屡教不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干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⑧严重不良行为表现:吸食、注射毒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违反政府禁令,吸食鸦片、注射吗啡等毒品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第三个大问题:守法。怎样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如何正确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违法行为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一)要有远大的理想,要有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二)要认真学习各种科学文化知识和法律知识。(三)自觉抵制不良诱惑。(四)要学会保护自己。反对邪教崇尚科学——反邪教篇在“奥姆真理教”、“大卫教派”、“人民圣殿教”等邪教组织在日本和欧美一些国家闹腾得沸沸扬扬的时候,从80年代开始,我国部分地区也陆续出现了“呼喊派”、“门徒会”、“灵灵教”、“全范围教会”、“被立王”、“主神教”、“神爸、神妈”、“法轮功”等邪教组织,或从境外渗入,或由境内一些不法分子自行建立。它们披着宗教的外衣,或打着练功的旗号,散布谣言邪说,制造恐慌气氛,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一些头目和骨干分子从事诈骗钱财、奸污妇女、干扰执法等刑事犯罪活动。已经成为侵蚀瓦解基层政权、与我争夺群众的一股势力,给部分农村地区的治安秩序、经济发展带来很大危害,成为影响农村地区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一.什么是邪教。邪教,是人类社会的常见现象之一,古今中外,都可看见它们的身影,听见它们在社会上引起的反响。尤其是近二三十年来,随着世界性宗教热的出现,邪教再度趋于活跃。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有:美国的大卫教(创立于1934年)和人民圣殿教(创立于1955年),瑞士、加拿大、法国等国的太阳圣殿教(创立于1984年),希腊、英国的黑魔教(时间不详),俄罗斯、乌克兰等国的大白兄弟会(创立于1990年),日本的奥姆真理教(创立于1987年),中国的被立教(创立于1987年)。邪教的猖狂活动,不仅在宗教界引起混乱,而且酿成严重的社会危害。邪教问题,作为一个亟待治理的社会问题,摆在许多国家的政府和人民面前。只有从理论上正确区分邪教与正统宗教,才能在实践中做到打击邪教,保护合法宗教,彻底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最大限度地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的团结和稳定。199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当前我国的邪教组织进行了界定,指出,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一方面,邪教由于或多或少吸收了一种或几种正统宗教的某些成份,所以在教义、仪式等方面与正统宗教有相似之处,常打着后者的旗号活动,有相当大的迷惑性;另一方面,由于邪教是正统宗教的极端主义的异端教派,所以,又与正统宗教以及一般的异端教派(比如部分“新兴宗教”等)有着质的区别。这种区别,已超出了宗教领域内教派分歧的范围,在相当程度上成了一个社会问题。二.邪教的主要特征。1.反正统性——大搞神化的教主崇拜2.反现世性——宣扬偏狭的灾劫说教3.反社会性——大搞非法、非人道的教内生活。(1)利用传教活动榨取钱财,破坏家庭。(2)假借传法布道蹂躏女性,摧残生命。(3)实行教主专制,践踏人权法理。主要是通过思想管制即“洗脑”和暴力胁迫手段。4.反政府性——叛逆性的政治性格和暴力倾向。三.邪教的罪恶面目。1.神化“教主”:“主就是我自己”。2.草菅人命:“将魔鬼赶走,病就会好”。邪教组织“门徒会”宣扬“信主能医治百病,一年四季保平安”,让被蒙骗的群众有病就求主保佑。受其影响,仅湖北省郧西县就有10余人因贻误治疗而死亡。河北在一年中连续发生4起因误信邪教而致死人命案,造成3人死亡。唐山市农民李某患病头晕,其子找来邪教组织成员赵某为其“治疗”,赵等人胡说“李是被长虫精迷上了,念经祈祷就能治好”。轮番戳打李的后背和前胸,称要“打死长虫精”,并赶走了前来为李治病的医生,直至次日,在村民的劝阻下结束“治疗”,导致李肋骨骨折、胸内积水、肝破裂而死亡。3.谣言惑众:“世界将到尽头,灾难就要降临”。许多邪教组织利用1999年8月18日太阳系十个天体将围绕地球形成“十”字这一天文现象,大肆宣扬“地球爆炸”,信教的能得救,不信教的将要受到灾难,以此来蒙骗群众。4.诈财:“钱、粮放在‘天国’才保险”。5.淫乱:“死后想上天堂,就要肉体接触”。6.扰乱生产、生活秩序。7.反正统宗教。8.政治图谋:“先夺民心,后夺政权”。四.邪教何以惑众。从国外传入或自生的打着宗教旗号的邪教组织在我境内尤其在偏僻的农村地区,挟裹了大量的群众。邪教得以惑众的原因:1.是披着宗教外衣,诱惑群众,逃避打击。2.是宣传颇具煽动性,形式通俗、内容易懂,合乎群众的心理,很易为群众特别是农民群众所接受。邪教组织成立后,大都编印各种各样的宣传小册子,四处散发或传抄。这些小册子讲的都是群众所关心的问题及发生在他们身边的故事,用的是老百姓的语言,很易
本文标题:青少年法制教育讲座精品PPT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115677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