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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二)3第三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节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第二节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第一节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一)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二)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类犯罪大都是以作为方式实施的,其中有的犯罪只能以作为方式实施,但有的罪也可以由不作为方式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既包括已经造成实际的损害后果的行为,也包括虽未造成实际的损害后果,但却足以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的行为。(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体既有一般主体,又有特殊主体,有些犯罪的主体也可以由单位构成,有的还只能由单位构成。有些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主体还可以由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构成。(四)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上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而且本类犯罪包括的过失犯罪最多。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根据刑法分则第二章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的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共有43个罪名。可以归纳为以下6类:(一)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二)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犯罪。(三)破坏重要公共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四)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及危险物质的犯罪。(五)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六)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第二节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一、投放危险物质罪(一)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1.客体特征:投放危险物质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2.客观特征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所谓投放危险物质,是指将砒霜、氰化钾、剧毒农药、放射性物质、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投放到公用水井、水池、出售的食品、饮料或牲畜、禽类的饮水池或饲料等中的行为。不管使用的危险物质是什么,也不管投放行为的具体表现怎样,只要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已经造成多数人的人身、牲畜及其他财产的严重损害或已经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就可以构成本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所投放的物质包括以下几种(1)毒害性物质,如砒霜、氰化钾、各种剧毒农药等;(2)放射性物质,是指能够发出引起人体损伤甚至死亡的放射线辐射的物质,包括各种核材料、放射性核毒素制剂等放射性药品等;(3)传染病病原体,是指传染病菌种、毒种;(4)其他危险物质,指除上述几种物质之外,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的其他危险物质。3.主体特征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4.主观特征投放危险物质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不特定多数的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害,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司法认定1.投放危险物质罪中止的认定案例1.被告人刘某原任某乡农机配件厂车间主任。1998年1月2日该厂对各车间实行招标承包,被告人刘某先后对铸造和烘炉车间投标均未中标。为此,被告人刘某对厂领导和工人不满,产生报复之念。同月20日晚,刘某以药老鼠为名从本村周家要来一瓶“1605”农药,并倒入玻璃眼药水瓶子,以作伪装。次日上午9时刘到本厂伙房,以帮助摘菜、烧火为幌子,伺机投毒。约10时许,刘乘炊事员外出之机,将“1605”农药倒入炒好的黄豆芽和酱油桶内。11点30分左右,就餐的工人已在食堂排起长队等候,刘某看见这么多人吃饭,其中还有与自己关系很好的同事,便后悔起来。当炊事员开始为工人打第一份菜时,刘某忍不住大叫起来:“不要打,菜里我下毒了。”案发后,经检验菜里确系含有“1605”。案列2.被告人王某于1998年初,随其丈夫孙某(村外工四组组长)到某采石场做饭。同年7月13上午,外工四组与外工二组为采石发生口角,双方用淫秽语言相互辱骂。被告人王某在工棚内听到吵骂声,误认为辱骂其丈夫的是外工七组的外工,遂起报复之念。当天12时许,王某趁外工七组工棚内无人之机,进入工棚,将灭蚊剩余的“敌敌畏”投入已做好的梅豆汤盆内。王某回到自己工棚后,听到工人聊起与外工二组吵骂的事才知自己搞错了。王某便急忙赶往外工七组工棚,正碰上一外工喝了梅豆汤出现头晕、心悸等中毒症状。王某一面告诉他人梅豆汤有毒,一面送中毒外工去医院,经医治后脱险。被告人王某作案后自首。上述两案能不能成立犯罪中止?具体来说就是法定危险状态出现后能否成立犯罪中止?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不能成立犯罪中止。主要是不符合犯罪中止的时空特征。第二种观点认为可以成立中止犯,是危险犯的中止犯。第三种观点认为能够成立犯罪中止,但不是危险犯的中止犯而是危险犯相应实害犯的中止犯。此处认为,可以成立犯罪中止。其主要理由是符合犯罪中止的条件。2.投放危险物质杀人行为应如何定罪(1)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杀人罪在犯罪构成上的界限第一,二者在主观方面的界限二者在认识因素的区别是,行为人所认识的是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公共安全的破坏,还是他人生命的终结。在意志因素上,投放危险物质罪和杀人罪均可表现为希望或放任,其不同之处在于希望或放任的结果不同,一个是公共安全破坏,一个是他人生命的终结。第二,二者在客体上的界限投放危险物质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杀人罪所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第三,二者在客观方面的界限在行为方式上,投放危险物质罪仅限于投放危险物质,而投放危险物质仅是杀人罪的一种行为方式。但是当投放危险物质杀人时,从行为方式上就无法区分了。(2)实践中投放危险物质杀人的几种情形及定罪第一,仅构成杀人罪的情形例如:甲欲杀乙。有一天,甲邀请乙到饭店吃饭,趁乙不备将剧毒药物放入乙的酒杯中,乙没有发觉一饮而尽。两天后,毒性发作,乙死亡。甲构成杀人罪。这种情形具有几个特征:①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投放危险物质行为会导致特定个人或少数人的死亡,明知投放危险物质行为不会导致多数人的死亡。②行为人希望或放任特定个人或少数人死亡这种结果。③行为人犯罪对象明确,就是指向特定个人或少数人。④公共安全没有受到侵害,受到侵害的是特定个人或少数人的生命权。⑤客观结果表现为特定个人或少数人死亡或者没有死亡。第二,仅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情形例如:甲系某高校学生,由于失恋,经常受老师批评及和同学相处不融洽,便对同学仇恨起来,想着报复全校学生。某日夜,甲潜入食堂将大量砒霜投入第二天待用面粉中。结果造成20人死亡,180人中毒,受到轻重不同伤害。甲某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这种情形的的特征是:①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投放危险物质行为会造成多数人死亡,而不是特定个人或少数人的死亡。②行为人对多数人死亡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③行为人犯罪对象不明确,是不特定的多数人。④客观结果表现不一,没有伤亡、少数人伤亡或多数人伤亡都有可能。第三,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杀人罪想象竞合的情形例如甲与乙有仇,欲置乙于死地。甲发现乙每天中午在自己职工食堂吃饭,便不顾会造成其他人中毒伤亡,向职工食堂面粉中投毒。结果造成包括乙在内的7人中毒死亡,12人中毒受重伤,20人中毒受轻伤。甲的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杀人罪的想象竞合。这种情形具有以下特征:①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不仅会造成自己所想杀死的特定目标的死亡,而且还会造成其他多数人的死亡。②行为人对自己特定目标死亡持一种积极追求的希望态度,对其他多数人的死亡持一种放任态度。③行为人只实施一个投放危险物质行为。④行为人侵害对象明确,就是特定的个人或少数人。⑤客观结果表现是多数人的死亡。第四,杀人罪与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想象竞合的情形第五,杀人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法条竞合的情形例如甲某由于下岗而恨本单位领导,便发誓要毒死本单位24位领导。适逢本单位领导开会后在食堂就餐,甲某瞅准机会投了毒,结果24位领导全部中毒死亡。由于没有其他人就餐,没有造成其他人中毒。甲某行为既触犯杀人罪法条又触犯投放危险物质罪法条,构成竞合。这种情形的特征有:①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投放危险物质行为会造成特定多数人的死亡,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②行为人侵害目标明确,即特定多数人。③客观结果表现为多数人伤亡或没有伤亡。(三)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处罚修正后的刑法第114条和第115第规定,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尚未造成严惩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在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二、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一)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该罪是1997年新刑法增设的一种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修正案(三)》提高了该罪的法定刑,对其成立条件则未作修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具有如下特征:1.客体特征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以及公共生活安全。2.客观特征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四种行为方式,即组织、领导、积极参加和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恐怖活动”是指以恐吓或者要挟社会为目的,对政府领导人、社会团体成员或者其他无辜公民加以杀害、伤害、或者对重大公私财产加以破坏的行为。“恐怖活动组织”,是危害最大的犯罪组织之一,是指三人以上,为了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各种恐怖犯罪行为而建立起来的犯罪组织。恐怖组织具有以下特征(1)成员在三人以上。(2)组织的目的是为了实施各种恐怖犯罪活动,这些恐怖犯罪活动包括暗杀、绑架、劫持航空器、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放火等。(3)为长期、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各种恐怖犯罪行为,恐怖组织在其建立以后的存续期间,必然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各种恐怖犯罪行为。(4)具有严密的组织性和稳固性。。(5)恐怖组织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成员具有极大的人身危险性。“组织恐怖活动组织”是指发起、推动和组建以实施恐怖活动为目的的活动组织的行为。主要表现为(1)创立、组建恐怖组织、确定该组织的宗旨、目的。(2)确定恐怖组织的组织机构、人员安排、行为规范、活动方式等。(3)发展恐怖组织的成员。(4)培训恐怖分子,如建立培训基地、设立培训班培训点等。(5)奖励恐怖组织成员。“领导恐怖活动组织”,是指在恐怖组织中处于领导地位,制定犯罪计划、指挥实施犯罪的。“积极参与恐怖活动组织”是指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成为恐怖活动组织的一般成员,在其中既非组织者、领导者,又非积极参与恐怖活动并积极实施恐怖活动的情形。3.主体特征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4.主观特征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二)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司法认定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2.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界限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4月所做的《关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具备以下特征:(1)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这两种犯罪组织主要有以下区别:(1)追求的目的不同(2)采取的手段不同(3)是否寻求保护体系不同(4)对社会现实的态度不同(5)政治倾向不同3.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罪数形态的认定刑法第120条第2款规定,“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
本文标题:刑法学(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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