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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学习内容】本章主要阐述了犯罪主观方面要件的概念及其研究意义,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的概念及分类,犯罪目的、犯罪动机的概念及区别,刑法上认识错误的分类及处理原则。【学习重点】犯罪故意的概念和分类、犯罪过失的概念和分类以及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学习难点】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的区别、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在犯罪主观方面的意义,刑法上认识错误的分类及处理原则。第一节主观罪过概述一、主观罪过的概念(一)概念:是指刑法规定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行为主体实施犯罪行为时,对其行为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主观心理态度。包括故意、过失以及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分为狭义的主观罪过和广义的主观罪过。(二)特征1、犯罪人的心理态度。2、支配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观心理态度。3、是行为人对其行为引起的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说明行为人对法益的保护持背反的态度。4、是通过故意或者过失体现出来的,并且是由《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件二、主观罪过的意义1、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2、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之一3、对正确量刑也具有重要意义故意杀人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出于正当防卫的杀人→不构成犯罪普通的故意杀人→构成犯罪主观罪过对法益的背反态度犯罪过失-消极不保护法益犯罪故意-积极侵害法益第二节犯罪故意一、犯罪故意的概念(一)概念:(二)犯罪故意与故意犯罪的区别:犯罪故意是一种罪过心理,故意犯罪是在这种罪过心理支配下构成的犯罪行为。刑法第14条规定: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二、犯罪故意成立的条件“知”认识因素“意”意志因素1、认识的程度“明知会发生”2、认识的内容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1、希望:是对犯罪事实的实现具有确定的积极的希望、欲望。犯罪故意前提和基础发展必然发生可能发生行为性质行为对象行为结果行为的情状2、放任:对犯罪事实的实现虽无积极的意欲,但也不设法阻止,而是不计后果任由危害结果发生。例如:甲在与乙发生冲突时,立即取出手枪,但究竟只是威胁乙,还是要伤害抑或抑制乙,尚处于未决定的状态。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有机统一才是犯罪故意。1、任何犯罪的故意都必须同时存在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2、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之间具有内在联系,认识因素是意志因素的前提,意志因素是认识因素的发展。三、犯罪故意的种类(一)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认识因素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1)认识程度必然发生可能发生意志因素希望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1)这里的危害结果是指行为人所明知的那种结果。(2)”希望”:行为人实施该行为就是为了追求该危害结果;发生危害结果就是其实施该行为的目的。(2)认识内容:a.行为的内容与危害性质;b.认识到行为会发生何种危害结果;c.认识到刑法规定的某些特定客观要件要素,如时间、地点、方法、对象或特定身份。(认识到行为的社会意义与结果的危害性质,即法益侵犯性)(二)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认识因素意志因素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放任危害结果发生(1)认识内容与直接故意相同(2)如果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只能是直接故意;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只能是认识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1)这里的危害结果指行为人所明知的危害结果。(2)放任:是一种不计后果的心理态度;是一种无所谓希望或不希望的态度;是附属在行为人希望其他结果发生的希望心态下的一种意志因素。放任是听之任之,前提是具有发生结果与不发生结果两种可能性,只有这样,行为人才可能存在发生也可以不发生也可以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犯罪的情况:1、为了实现某种犯罪意图而放任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1)为了追求某种危害结果而对同一对象可能造成的另一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例如:为了抢劫他人财物而使用暴力,对暴力致他人死亡持放任态度。(2)对某一对象实施犯罪行为时,放任对另一对象造成危害结果。例如:丈夫为杀妻,在妻子的食物中投放毒物,明知孩子可能分食毒药,由于杀妻心切而放任孩子的死亡。2、为了实现一个非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例如:狩猎人为了击中野兽,对可能击中他人持放任态度。3、突发性犯罪,不计后果,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三)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行为性质与结果性质通常是不同一的,仅仅根据其行为难以认定其主观犯意,因此,只有发生危害结果,才能认定犯罪的成立行为性质与结果性质通常是同一的(行为可以直接表征其主观犯意),因此,即使不发生危害结果,也能认定犯罪成立特定的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对两者定罪意义不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明知可能发生危害结果间接故意直接故意希望危害结果发生。明知必然发生与可能发生危害结果意志因素认识程度行为性质与结果性质通常是不同一的,仅仅根据其行为难以认定其主观犯意,因此,只有发生危害结果,才能认定犯罪的成立行为性质与结果性质通常是同一的(行为可以直接表征其主观犯意),因此,即使不发生危害结果,也能认定犯罪成立特定的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对两者定罪意义不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明知可能发生危害结果间接故意直接故意希望危害结果发生。明知必然发生与可能发生危害结果意志因素认识程度★应区分犯罪故意与一般生活上的“故意”1.犯罪故意具有特定内容,具体表现为对自己实施的法益侵害行为及其结果的认识与希望或放任态度。2.一般生活中的“故意”,仅指行为人有意识的实施了某个行为,但不具有上述犯罪故意的内容。例如:行为人在黑暗处实施盗窃行为时,为了物色盗窃对象而划火柴,结果造成火灾。(四)犯罪故意的其他分类确定故意不确定故意无条件故意附条件故意突发故意预谋故意1、根据故意认识内容的确定程度2、根据故意是否依附于一定条件3、根据故意形成的时间四、犯意转化、另起犯意与行为对象转化的关系★犯意转化会导致行为人的行为方式、性质产生变化,因而影响故意内容的认定。甲本欲伤害他人,改变犯意,意图杀死他人?甲本欲杀死他人,改变犯意,意图伤害他人?a、行为人在预备阶段是此犯意,在实行阶段是彼犯意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或者重行为吸收轻行为b、在实行犯罪过程中犯意改变,导致此罪与彼罪的转化犯意升高者,从新意(变更后的意思);犯意降低者,从旧意(变更前的意思)1.犯意转化2、犯意转化与另起犯意具有区别:前者是由此罪转化为彼罪,因而仍是一罪;后者是在前一犯罪已经既遂、未遂或者中止后,又另起犯意实施另一犯罪行为,因而成立数罪。主要区别在于:(1)行为在继续过程中,才有犯意转化问题;如果行为已经终了,则只能是另起犯意。例如:甲以强奸故意对乙实施暴力之后,因为乙正值月经期而放弃奸淫,便另起犯意实施抢劫行为。由于抢劫故意与抢劫行为是在强奸中止后产生的→成立强奸罪(中止)与抢劫罪二罪。(2)同一被害对象才有犯意转化问题;如果针对另一不同对象,则只能是另起犯意。例如:甲以伤害故意举刀砍乙,适仇人丙出现在现场,甲转而将丙杀死→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二罪。(3)在两个法益之间具有包容关系时,才可能存在犯意转化,如果没有包容关系,则应认定为另起犯意。如甲先对乙实施伤害行为,导致乙晕迷。此时,甲发现乙戴有贵重首饰,见财起心将乙的首饰转移为自己占有。甲的行为属于另起犯意,成立数罪。3、行为对象转换:是指行为人在实行犯罪的过程中,有意识地将原先设定的行为对象,转移到另一行为对象上。(1)法益性质没发生改变,成立原来罪名。例如:甲原本打算抢劫他人名画而侵入住宅,但入室后抢劫了手提电脑。(2)法益性质发生改变,同时成立其他罪名,数罪并罚。例如:甲为了抢劫普通财物而对乙实施暴力,在强取财物时,发现乙的提包内不仅有财物而且有枪支,便使用强力仅夺取了枪支(其法益是公共安全)。甲的行为成立抢劫罪(中止)与抢劫枪支罪(既遂)。●案例分析:甲某与乙某有隙,乙某提出进行比武较量,甲某表示同意。二人写了“生死状”,声称:“甲、乙二人比武较量,若有伤亡,互不负责,生死由天。”二人来到野外比武,甲拔出事先准备好的匕首朝乙的腹部猛刺一刀,随即拔刀逃离了现场。乙因腹膜、大网膜及胃被刺破,失血过多而死于现场。试分析甲某的罪过心理?●案例分析:被告人周某在其承包的石坑里爆破采石,因飞石落到于某家的责任田,双方争吵起来。于某说:“如果你再放炮,我就坐在炮口上,看你敢不敢点。”周某说:“你敢坐,我就敢点。”于某紧接着说:“我不敢坐就是大姑娘养的。”周某说:“我不敢点就是大姑娘养的。”于是周某将约2公斤的炸药包扔在地上说:“你有胆子坐。”于某过去坐在炸药包旁边。周某拿起一根约60厘米长的导火索,用剪刀剪去20厘米,当着于某的面接上雷管插入炸药包内,点燃导火索后,周某朝于某喊了声:“点着了,快跑。”随即跑离了现场。此时,于某朝外挪了下身体,尚未起身,炸药包便爆炸了,于某被当场炸死。试分析周某的罪过心理?●案例分析:胡某与本村魏某通奸,达到不可分离的热恋程度。两人预谋毒害胡某的妻子李某,然后结为夫妻。某日中午,胡某从地里回家,见李某在院子里摘豆角,厨房煮着米饭,认为毒死李某的机会已到,急忙从屋里拿出“1605”农药瓶,往饭锅里倒了十来滴,然后往院外走,告诉李某他出去办事,饭做好后先吃别等他。李某煮好饭后,正在炒菜,这时胡某的儿子(8岁)从外边玩耍回来,嚷着肚子饿,李某便先给儿子盛了碗饭,儿子吃了几口,便喊肚子疼,一会便死了。试分析胡某的罪过心理?第三节犯罪过失风险社会(社会的发展与风险并存)被允许的危险(有用性﹥危险性)注意义务惩罚犯罪故意为原则惩罚犯罪过失为例外结果预见义务结果回避义务一、犯罪过失的概念(一)概念: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没有履行结果预见义务),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没有履行结果回避义务)的一种心理态度。(二)特征1、是对危害结果所持的一种的心理态度。2、是受客观实际制约的一种心理态度,以危害结果的实际发生或具有现实危险性为前提。3、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4、是过失犯罪的法定构成要件二、犯罪过失的种类(一)疏忽大意的过失(无认识的过失)1、概念: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违反结果预见义务)认识因素: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自己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没有预见是事实,应当预见是前提,疏忽大意是原因。意志因素:反对危害结果发生、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1)判断行为人是否能够预见:a)判断依据的事实必须考虑主客观实际情况b)判断标准:主观说、客观说、折衷说2、疏忽大意过失的判断:是否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不需判断意志因素,只需判断认识因素,即是否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如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就说明疏忽大意。首先,考察行为人所属的一般人能否预见到其次,考察行为人的智识水平是高于一般人还是低于一般人:如果低于一般人,一般人认识到而行为人不能认识到,则不具有过失;如果高于一般人,一般人不能认识到而行为人认识到,则可认定有过失(2)能够预见的内容是法定的危害结果第三节犯罪过失(二)过于自信的过失(有认识的过失)1、概念:是指行为人虽已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违反了结果避免义务)认识因素: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轻信能够避免意志因素:反对危害结果发生、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即行为人在预见到结果可能发生的同时,又凭借一定的主客观条件,否认结果的发生(相信自己能够避免结果的发生),但所凭借的主客观条件并非真实可靠。轻信能够避免主要表现为三种情况:(1)过高估计了自己的能力;(2)不当估计了现实存在的客观条件对避免危害结果的作用;(3)误认为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较小。三、犯罪过失的分类犯罪过失的种类(一)法定分类(二)理论分类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业务过失与普通过失轻过失与重过失认识因素意志因素直接故意必然、可能
本文标题:刑法学犯罪主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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