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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三章·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1第三章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民事诉讼法第三章·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2两审终审制度公开审判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第一节基本制度概述民事诉讼法第三章·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3第二节合议制度合议制是由审判员或审判员与陪审员组成的审判集体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民事诉讼法第三章·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41、第一审合议庭:《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民事诉讼法第三章·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52、第二审合议庭:《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民事诉讼法第三章·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63、再审合议庭:《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民事诉讼法第三章·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7审判长的担任及评议规则:第四十二条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第四十三条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民事诉讼法第三章·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8第三节陪审制度陪审制度是审判机关吸收法官以外的社会公众代表参与案件审判的制度。民事诉讼法第三章·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2004年)第一条人民陪审员依照本决定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民事诉讼法第三章·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10第二条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一)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二)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民事诉讼法第三章·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11第三条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时,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民事诉讼法第三章·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12第四节回避制度回避制度内容: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执行审判任务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与案件具有一定利害关系,遇有法律规定的一定情形,应当主动推出本案的审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请求更换审判人员。设立回避制度的目的:保证法官中立,从而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民事诉讼法第三章·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131、法律规定适用回避制度的对象: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2、检察人员的回避问题。3、应当回避的情形:《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民事诉讼法第三章·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法发〔2000〕5号第一条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民事诉讼法第三章·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15(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五)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民事诉讼法第三章·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16第二条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一)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民事诉讼法第三章·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17(三)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民事诉讼法第三章·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184、回避适用对象范围的扩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法发〔2000〕5号第九条本规定所称审判人员是指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本规定所称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是指法院中占行政编制的工作人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司法鉴定人员、勘验人员的回避问题,参照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内容执行。执行员在执行过程中的回避问题,参照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内容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三章·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195、回避的程序《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执行回避制度规定》第二条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民事诉讼法第三章·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20第四十七条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第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民事诉讼法第三章·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21《执行回避制度规定》第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或者根据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举报,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违反本规定第一条至第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经核查属实,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八条审判人员明知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故意不依法自行回避或者对符合回避条件的申请故意不作出回避决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的规定予以处分。审判人员明知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具有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故意不作出正确决定的,参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分。民事诉讼法第三章·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22第五节公开审判制度公开审判制度要求法院审判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理过程应当向群众公开,向社会公开;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也应当公开宣判。《民事诉讼法》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民事诉讼法第三章·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23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1999/03/08二、人民法院对于第一审案件,除下列案件外,应当依法一律公开审理:(一)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二)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三)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经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民事诉讼法第三章·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24(四)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五)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六)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六、人民法院审理的所有案件应当一律公开宣告判决。民事诉讼法第三章·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25违反公开审理制度的处理《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规定》七、凡应当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没有公开审理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当事人提起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提起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再审;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再审。上述发回重审或者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依法公开审理。民事诉讼法第三章·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26第六节两审终审制度《民事诉讼法》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两审终审制度的例外:法院依照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所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民事诉讼法第三章·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27两审终审制度的弊端:1、终审法院的水平相对较低;2、第一审法院与第二审法院工作联系较多3、终审法院所在地靠近案发地,影响因素多;4、地方保护主义;5、不利于法律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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