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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宪法的历史发展一、西方宪政思想探源首先,从一定意义上讲,宪政实际上就是一个社会反复出现的按照宪法的条文与精神而展开的政治运作及其习惯,是一个民族长久以来形成的文化传统与道德观念在政治层面的折射,是人类社会政治智慧和经验的累计与结晶,它所赖以建立的基础不是一部完美的成文宪法,而是一个民族、一个社会由来已久所形成的对法治的信仰与崇拜、对权力的警惕与防范、对人权的尊重与珍视等等政治经验和文化基因“是基于西方文化传统所内生的一种现象,是西方社会、文化自然演进的结果。-----它体现着西方基本的价值准则和观念,蕴涵着他们对人与社会、人与国家关系的理解,对诸如自由、民主、平等、法治等价值的体认,也包含着人们对显证本身的感知、了悟、信念和忠诚”------------王人搏历史沿革-----公元前5世纪的古希腊城邦对自然法的信仰,乃是西欧思想之独特标志。”甚至可以认为是西方现代法治和宪政产生的理论原点人们意识到在这世界之外,还存在着一套独立的法则。其代表人物如普史塔歌拉、安提芬等诡辩派人士认为只有自然法才是公正的,绝对正义乃是自然法的最高表现斯多葛学派,自然法思相得以极大弘扬,他们认为人文社会不过是大宇宙中的小宇宙,必受外在的自然法则的制约。自然法普遍存在、至高无尚,它乃理性的体现,代表着公正与客观,及于世界万物古罗马时代在世俗法律体之上,自有一套从自然法则中抽象出的法中之法——永恒法西塞罗认为:真正的法律乃是正确理解的规则,它与自然相吻合,适用于所有的人,是稳定的、恒称的,要求修改或取消这样的法律是亵渎,限制它的某方面发生作用是不允许的,完全取消它是不可能的;我们无论以元老院的决议或是人民的决议都不可能摆脱这样的法律。它将适用于所有的民族,适用于各个朝代中世纪的欧洲自然法思想又得到了基督教文化的强大支持托马斯·阿奎那更是认为,在自然法之上还有作为神的理性体现的永恒法和作为一切法律渊源的神法文世复兴和启蒙运动时期思想家们更是剥去了笼罩在自然法之上的神学光环,把自然法思想发展到了顶峰启蒙思想家们更是高举理性的大旗,以自然法理论为武器,用科学批判神学,以人权对抗君权,使自由、平等、博爱等思想观念得以传播和普及,为宪法的产生创造了思想条件在自然法思想方面,从波丹、格老秀其、斯宾诺沙、经由霍布斯、洛克、弥尔顿再到孟德斯鸠、卢梭,他们都宣称在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之前,曾经存在着一种自然状态,人类过着自然状态支配的生活,享有自然的和天赋的权利,人人是自由平等的;为了更好地保障人类的权利和自由,才相约订立社会契约、组成政府,其目的在于保障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小结由此可以看出,自古希腊以来的自然法思想和契约学说被巧妙地引伸扩展,架构出了西方宪法理论的根基。在这种自然法传统之下,国家始终不是至高无上的超然之物,世俗政府不仅要遵守自然法的规则,还要受到基于社会共识而产生的、体现自然法清神的全民契约——宪法的约束和控制;任何政府和法律都必须符合并维护自然法所包含的、人类的一整套权利和自由。其次,西方的宪政传统有赖于其特定的人性哲学在西方的政治哲学中对人性始终不抱过高的期望,他们在演绎其自然法思想时就预设了这样一个逻辑前提:即趋利避害、自私自利乃是人的无可改变的生物天性,这种利己的欲望随时都可能逾越其正当的界限而损害他人的利益基督教的原罪说最让西方思想家们放心不下、为之困扰的难题便是国家官员们损公营私的嗜好。因为他们掌握着庞大的国家权力,他们的极端利己倾向不仅危害最大而且最难对付。从人类历史来看,对个人权利最大的威胁也正是来自于专断的国家权力休漠更是提出了著名的“无赖原则”,即在进行制度设计时,必须把每个人都当作是无赖,这种人除了私利便没有其它目的最后,西方宪法思想的产生与发展有赖于其特有的经济环境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必然自发产生平等观念私有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必将提出防止政府侵权的迫切要求利益诉求的多元化必将加速市民社会的形成并导致真正的代议制度和责任政府的出现公域与私域的相对分离则为限制公共权力干预私人领域提供了现实可能性可以说,市场经济是催生宪政国家形成的酵母菌,没有市场经济,宪政精神所要求的有限政府与人权保障便没有存在的经济基础。二、近代宪法的产生和发展任何宪法的产生都不可能是孤立的法律现象,社会内部蕴含着的处于不断变化状态的经济、政治、文化因素是推动宪法产生的主要根源。但是在宪法产生的一般条件已经具备的情况下,宪法的诞生则还有赖于特定的社会基本矛盾运动作为契机。总的来看,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对宪法的产生起着直接的促进作用从现象上考察,英、美、法等国近代意义的宪法都直接产生于各具特色的资产阶级革命之后,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英国一般认为,英国宪法的起源可以远溯至十三世纪的“大宪章”(MagnaCharta)。斯图亚特王朝时期,议会于1628年通过了“权利请愿书”(PetitionofRights),国会于1679年通过了“人身保护法”(ActofHabeasCorpus),建立了人身保护令状制度。1689年国会宣布国王退位,并通过了“权利法案”(BillofRights)1689年国会宣布国王退位,并通过了“权利法案”(BillofRights)1689年国会宣布国王退位,并通过了“权利法案”(BillofRights)美国第二届大陆会议于1776年7月4日通过了著名的《独立宣言》《独立宣言》以古典自然法学的一些基本思想,即天赋人权、社会契约和人民有权推翻暴政等作为思想基础,首先宣布人人生而平等,每个人都有“造物主”赋予的不可转让的权利,包括生存、自由与谋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才建立政府;政府的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任何政府一旦损害这些权利,人民就有权变更或废除它,建立新的政府。宣言接着列举了英国对这些殖民地实行暴政的二十七条罪状,最后庄严地宣告:“这些联合殖民地从此成为、而且名正言顺地应当成为自由独立的合众国;它们解除对于英王的一切隶属关系,而它们与大不列颠王国之间的一切政治联系亦应从此完全废止。”从而标志着世界上第一个资本主义民主共和国的诞生。这部充满革命激情的宣言不仅是殖民地人民反英斗争的旗帜,而且在历史上第一次以政治纲领的形式宣布了民主共和国的基本原则,被马克思誉为世界上“第一个人权宣言”。原则,被马克思誉为世界上“第一个人权宣言”。1777年11月15日第二届大陆会议通过了由约翰.迪肯森起草的《邦联和永久联合条例》(简称《邦联条例》)。根据《邦联条例》建立起来的国家体制,根本无法适应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独立战争后国内日趋激化的社会矛盾以及不断壮大的民主势力主张加强中央政权力量的汉密尔顿、麦迪逊等人,在会议快要闭幕时提出倡议,邀请各州代表于1787年5月在费城举行会议,讨论修改《联邦条例》,以建立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权。法国1789年7月14日武装起来的巴黎人民攻破象征封建统治的巴士底狱,标志着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开始。在8月26日举行的制宪议会上,通过了《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简称《人权宣言》)。1789年9月产生了一部宪法草案。1791年9月14日,国王路易十六被迫签署批准了宪法,法国第一部宪法——即1791年宪法便正式产生。由英美法等国宪法所代表的近代宪法,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1)确立了主权在民原则,民主共和是宪法的主流;(2)宪法强调公民权利,特别是自由权利,具有自由主义色彩;(3)国家权力受到限制,国家的作用主要被限制在政治生活领域,宪法具有政治法的特色;(4)从形式上看,成文宪法被普遍采用;(5)虽然亚洲的日本等国也出现了宪法,但在整个近代,宪法基本上仍然是西方的一种政治法律现象,局限于西方文化圈的范围内。三、近代中国的宪政历程西方宪政思想在近代中国思想文化领域的渗透与拓展是随着清朝政治上的失败,中国传统文化的式微、解体和中华民族自强救亡的需要而进行的。军事上的失败与逐渐加深的政治危机使自强救亡成为中华民族愈益明晰的目标,中华民族所要奋斗的是向既定目标迈进的一个过程。近代改良先驱们在拯救家园的奋斗中,根本无暇顾及宪政土壤的培植,并总要扯上一件托古的外衣。设想把西方的宪法政治从其文化母体中剥离出来,嫁接在不变的中体之上,结果当然是失败郭嵩涛、张树声等少数改良主义者已开始主张把议会制度等部分宪政制度移植于中国。王韬、郑观应、薛福成、黄遵宪等一大批改良主义者纷纷著书立说全面介绍西方宪政制度,并提出了要在中国实行君主立宪制度的初步主张改良主义的集大成者康有为、梁启超等,继承总结了以往改良主义的宪政思想,并进一步予以发展和具体化,提出了一套比较完整的以“伸民权、争民主、开议院、立宪法”为纲领的君主立宪宪政主张,并将其上书最高统治者,力图变为政治现实,从而揭开了中国宪政运动的实践之幕《钦定宪法大纲》–钦定宪法大纲》共23条,分为君上大权和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大纲露骨地规定:“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这实际上是确立了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不受约束的绝对权力。至于“臣民权利义务”(9条),则仅是以附录的形式予以出现的。此外,《钦定宪法大纲》并非宪法,仅是清王朝制定宪法的纲要,它基本上是日本1889年帝国宪法的翻版,只是删去了对天皇权力限制的有关部分。可见,《钦定宪法大纲》是一部封建性质极其浓厚的宪法性文件,它以根本法的形式使绝对君权和专制统治得以合法化。但是,它以列举的方式确定了君主的权力范围,拟议设定议院以牵制王权,并赋予臣民以最低限度的权利和自由,所以略具点滴近代意义宪法的色彩。《十九信条》《十九信条》模仿英国的君主立宪,意欲设置类似英国责任内阁制的政权组织形式,对皇帝的权力作了较大限制,同时扩大了国会的权力。如规定,“皇帝之权以宪法所规定者为限”;“宪法由资政院起草议决,国会修正,皇帝颁行之”;“总理大臣由国会公举,皇帝任命”等等。但其重心仍在确认:“大清帝国之皇统万世不易”、“皇帝神圣不可侵犯”,对人民的权利自由则只字未提。《十九信条》只不过是清朝统治者为了挽救自己行将覆灭的命运而抓住的一根救命稻草,旋即被辛亥革命的浪潮所湮没。《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临时约法》共7章56条,它是中国民族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是中国历史上惟一的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性文件。它以根本法的形式宣告了在中国延续了两干多年的封建制度的终结,肯定了辛亥革命的胜利成果,确认了主权在民、三权分立、人人平等一系列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基本原则和国家制度,赋予了人民较为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具有一定的民主性和革命性,对于民主共和观念的确立和推动中国民主革命的进程,有着重要的意义。但由于中国民族资产阶级的软弱性和阶级局限性,它未能提出彻底的反帝、反封建纲领,反映了资产阶级革命派与帝国主义、立宪派和旧军阀的妥协。由于没有政权保障,袁世凯上台以后,《临时约法》很快便被束之高阁,没有发挥实际作用北洋军阀和国民党政府的宪法1914年5月1日,袁世凯抛出了《中华民国约法》,其根本目的乃是为了摆脱《临时约法》的束缚,以无限扩大总统权力并削减议会的牵制1923年10月10日颁布的《中华民国宪法》,是直系军阀曹琨掌握政权以后,通过以每票五千元大洋收买“猪仔议员”而通过的,这是旧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正式宪法1913年10月31日《中华民国约法》(草案),简称“天坛宪草”1931年6月颁布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47年1月1日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四、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一)、人民革命根据地时期的宪法性文件是1931年11月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41年11月,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通过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1946年4月,第三届边区参议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共同纲领》所规定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及各项基本政策,其内容具有根本性,同时,由于它是由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的,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因此无论是从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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