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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财务 > 第六章个人所得税的税务筹划
第2篇税务筹划基础实务项目5个人所得税的税务筹划(1)了解选择纳税人身份的税务筹划、稿酬所得的税务筹划、偶然所得临界点的税务筹划的基本方法;(2)熟悉费用转移的税务筹划、财产租赁所得中选择装修时机的税务筹划、个人捐赠的税务筹划的基本方法;(3)掌握工资平均发放的税务筹划、选择成立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规避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筹划、跨月安排劳务报酬所得的税务筹划、不同类型所得相互转换的税务筹划的基本方法。学习目标(1)能够在实际工作中熟练运用具体的税务筹划方法,对个人所得税进行税务筹划;(2)能够在掌握本项目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案例及方法的基础上,创造性地对个人所得税进行税务筹划。能力目标任务5.1选择纳税人身份的税务筹划1.民纳税义务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其所取得的应纳税所得,无论是来源于中国境内还是中国境外任何地方,都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外籍个人到我国工作时,应充分利用我国所规定居民纳税义务人的条件,避免成为我国的居民纳税义务人,从而减轻个人所得税税负筹划思路税法依据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北京发行部01082477073汤姆、杰克、史密斯三位先生均为美国公民,且共同就职于美国某公司。因工作原因,汤姆和杰克于2010年12月10日被美国总公司派往中国的分公司工作。紧接着,2011年2月5日,史密斯也被派往中国工作。2011年度,因工作需要,三人均回国述职一段时间。汤姆于2011年6月至7月回国2个月,杰克和史密斯于2011年8月回国27天。2011年12月31日,发放年终工资、薪金。汤姆取得中国分公司支付的工资、薪金20万元,美国总公司支付的工资、薪金2万美元;杰克和史密斯均取得中国分公司支付的22万元和美国总公司支付的2万美元。请对其进行税务筹划案例5.1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北京发行部01082477073案例5.1方案一:按上述时间段分析。汤姆2011年度一次性出境两个月,明显超过30天的标准,故为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史密斯于2011年2月5日才来中国,在一个纳税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居住未满1年,因而也是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杰克在2011纳税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除临时离境27天外,其余时间全在中国,居住满一年,因而属于居民纳税义务人。因此,汤姆和史密斯仅就中国分公司支付的所得纳税,而杰克对来源于两国公司的全部所得均要纳税。方案二:假设杰克在回国述职时,多停留3天以上。则杰克达到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条件,成为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可以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分公司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方案二与方案一相比,杰克在中国可以不用缴纳来源于美国公司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北京发行部01082477073任务5.2工资发放的税务筹划1.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第三条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至45%(税率表见表5.1)。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收入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如果纳税人的每月工资、薪金不均衡,某些月份薪酬非常高,就要适用较高的税率,而另外的月份薪酬很低,适用的税率也较低,甚至没有超过免征额,不用缴税。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的实际税负将会超过其应该承担的税负。若纳税人每月工资变化幅度较大,若采用平均发放工资的方式,一般情况下都可少缴个人所得税。这样既降低了个人所得税税负,又没有税务筹划风险筹划思路税法依据某公司采取按每月的绩效与薪酬挂钩的方式为其员工发放工资。该公司员工李某2012年度全年每月工资如下(单位:元):6000、3500、4500、1500、2000、2500、3000、3500、3000、500、4000、8000。请对其进行税务筹划案例5.2任务5.3选择企业组织形式的税务筹划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北京发行部010824770731.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需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个人股东从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税后利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可以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选择成立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而非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以规避企业所得税,降低整体税负筹划思路税法依据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北京发行部01082477073孙某等4人欲成立一家皮鞋商场,每年利润总额为1000000元,且无纳税调整项目。案例5.3方案一:选择成立有限责任公司且税后利润全部分配给股东。则既缴纳企业所得税,又缴纳个人所得税,则:有限责任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00000×25%=250000(元)4位股东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1000000-250000)÷4]×20%×4=150000(元)应纳税额合计=250000+150000=400000(元)方案二:选择成立合伙企业。则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4位股东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1000000÷4)×35%—14750]×4=291000(元),应纳税额合计=291000(元)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纳税109000元(400000—291000),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北京发行部01082477073任务5.4跨期安排劳务报酬所得的税务筹划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北京发行部010824770731.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对前款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由于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超额累进税率,但对一次性收入畸高时,实行加成征收,即相当于适用20%、30%、40%的超额累进税率,因此合理降低每次收入额便有可能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筹划思路税法依据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北京发行部01082477073张某为国内知名税务筹划专家,2011年应邀到某上市公司进行税务筹划培训。双方约定,2011年5月份和6月份共培训4次,但每月至少培训一次,每次取得报酬20000元,该报酬当月即可取得案例5.4方案一:2011年5月份培训一次,6月份培训3次。5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0×(1—20%)×20%=3200(元)6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0×3×(1—20%)×30%—2000=12400(元)纳税合计额=3200+12400=15600(元)方案二:2011年5月份培训2次,6月份培训2次。5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0×2×(1—20%)×30%—2000=7600(元)6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0×2×(1—20%)×30%—2000=7600(元)纳税合计额=7600+7600=15200(元)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北京发行部01082477073案例5.4方案三:张某与该上市公司进一步协商,2011年5、6、7、8月份每月各培训一次,共计4次。5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0×(1—20%)×20%=3200(元)6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0×(1—20%)×20%=3200(元)7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0×(1—20%)×20%=3200(元)8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0×(1—20%)×20%=3200(元)纳税合计额=3200+3200+3200+3200=12800(元)方案三比方案一少纳税2800元(15600—12800),方案三比方案二少纳税2400元(15200—12800)。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三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北京发行部01082477073任务5.5费用转移的税务筹划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北京发行部010824770731.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应按以下方式确定:实行定额或定率扣除,即每次收入4000元的,定额扣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的,定率扣20%。劳务报酬所得税率的确定:比例税率20%;对一次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20000元以上的部分要加成征收,即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0%;50000元以上的部分,税率为40%。纳税人在提供劳务时,一般情况下,接受劳务的单位只是定额地支付劳务报酬,纳税人的交通费、食宿费自己承担。筹划思路税法依据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北京发行部01082477073北京的税务筹划专家张某受聘到深圳讲课,为期7天,深圳一方支付报酬70000元,但有关交通费、食宿费等由张某自理,张某共开支10000元。请对其进行税务筹划案例5.5方案一:交通费、食宿费等由张某自理。张某应纳个人所得税=70000×(1—20%)×40%—7000=15400(元)张某净收入=70000—10000—15400=44600(元)方案二:交通费、食宿费由深圳一方承担,相应减少劳务报酬至60000元。张某应纳个人所得税=60000×(1—20%)×30%—2000=12400(元)张某净收入=60000—12400=47600(元)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税3000元(15400—12400),净收入增加3000元(47600—44600),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北京发行部01082477073任务5.6不同类型所得相互转换的税务筹划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北京发行部01082477073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是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是20%的比例税率,对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由于费用扣除金额、税率、计算方式都不同,因此相同数额的收入,是按工资、薪金还是所得征税,还是按劳务报酬所得征税,其应纳税额是不一样的。而工资、薪金收入与劳务报酬收入都是劳动所得,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提供劳动的个人是否与接受其劳动的单位或个人签订了存在雇佣关系的劳动合同。这就给纳税人带来了很大的筹划空间筹划思路税法依据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北京发行部01082477073王某2012年欲到甲企业打工,约定年收人为42000元(按月平均发放),王某可选择与甲企业签署劳务合同或雇佣合同。请对其进行税务筹划案例5.6方案一:签署劳务合同,确立劳务关系。则按劳务报酬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王某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42000÷12—800)×20%=540(元)王某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总额=540×12=6480(元)方案二:签署雇佣合同,确立雇佣关系。则按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王某每月收入=42000÷12=3500(元)由于未超过免征额3500元,因此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税6480元(6480—0),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北京发行部01082477073任务5.7财产租赁所得的税务筹划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北京发行部010824770731.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人为一次纳税人出租闲置的房屋,如将房屋修缮工作安排在签订租赁合同的当月或以后,则修缮费用与该出租房屋直接相关,可持有效凭证从当月财产租赁所得中进行扣除,从而降低了应纳税所得额,进而减轻了个人所得税税负筹划思路税法依据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北京发行部01082477073张某在市区有一套闲置的住房,2011年12月份张某打算于2012年1月将此房屋租给他人,租期为36个月。张某的房屋出租收入为每月10000元。由于该房子年久失修,已经有多处漏水,需要进行修理,预计花费24000元,工期为5天左右。请对其进行税务筹划。案例5.7方案一:张某2011年12月份维修房屋后,于2012年1月份对外出租。应纳个人所得税=[10000—10000×4%—10000×3%×(1+7%+3%)]×10%×36=33372(元)张某净收入=10000×36—24000—33372=302628(元)方案二:张某于2012年1月份
本文标题:第六章个人所得税的税务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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