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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法学基础理论】第八讲+法律责任
第一节守法与违法第二节法律责任概述第三节归责与免责第四节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第八讲法律责任一、守法(一)守法的概念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活动(二)守法的条件1.法律条件2.公民条件3.环境条件第一节守法与违法二、违法(一)违法的概念违法行为:违反现行法律规定,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广义:犯罪+狭义违法行为狭义:违反刑法以外的其他法律的行为(二)违法的构成要件1.违法的主体是否具备了法定行为能力或责任能力的人才能成为违法主体呢?2.违法的主观方面违法者实施违法行为时主观上的过错故意明知过错过失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or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违法是对行为性质的判断法律责任是对法律后果的承担违法主体≠责任主体3.违法的客体法律保护并为违法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违法客体≠违法的对象4.违法的客观方面违法行为是一种客观行为单纯的意志或思想,如果不以某种客观的、外在的方式表现出来,则不构成违法(三)违法的种类1.违宪行为违宪行为的主体:国家机关和国家主要领导人2.刑事违法犯罪3.民事违法违约+侵权4.行政违法行政主体违法行政相对人违法三、守法的理由案例:苏格拉底之死请阅读《克力同》中苏格拉底与克力同的对话,并思考:为什么苏格拉底明知将其判处死刑的法律并非正义之法却仍然选择服从该法律、从容赴死?你认同苏格拉底的做法和理由吗?为什么?你认为公民守法的理由在于什么?进一步思考的问题:如果一个国家制定的某部法律是“恶法”或其中的某些条文是“恶法”,该国公民有没有义务服从这部法律或这些法律条文?在什么情况下应当服从?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服从?请结合罗尔斯对“公民服从一种不正义法律的义务”的探讨(参见阅读资料)及其“公民不服从”理论(教材11.2)思考上述问题一、法律责任释义(一)本讲所称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违反法律义务而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因:违法行为+法律的规定(二)相关概念对比1.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法律责任是违反第一性法律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法律义务2.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法律制裁是落实法律责任的一种具体形式第二节法律责任概述二、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在不同的法律领域中,法律对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不同的要求一般而言,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如下五项:(一)主体具有行为能力或责任能力的人(二)过错法律通常要求违法者主观上具有一定过错在刑事领域,法律对于违法者的主观过错(故意、过失)最为看重在民事领域,过错责任是主要的法律责任形式但民事法律中一般很少区分故意和过失且某些民事责任不以行为人有过错为前提(三)违法行为一般而言,法律责任要求以违法行为为前提但一些特殊的责任形式并不以违法行为为构成要件,如公平责任(四)损害事实损害包括人身性的、财产性的和精神性的损害应为已经发生或确定必然会发生的损害(五)因果关系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三、法律责任的功能(一)惩罚功能给违法行为人以身体、精神或财产上的强制,以维持社会安全与秩序法律责任的古老功能最初具有复仇、报应的意义近现代以来,更多地强调矫正、威慑和维护社会秩序的意义着眼点在于惩罚违法行为人及其主观过错,而不在于受损害一方最鲜明地体现于刑法规定的刑罚中,民事制裁中的惩罚性赔偿和违约金在一定意义上也体现了惩罚功能(二)救济功能通过填补损失的方式,将物或人恢复到违法行为发生前它们所处的状态包括特定救济(主要用于涉及财产权利和纯经济利益的场合)和替代救济(主要用于精神损害的场合)伴随着商业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产生强调对受损害一方进行赔偿或补偿着眼于受到损害一方及受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人不在考虑之列现代的民事责任制度和理论更强调救济功能(三)预防功能使违法行为人的心智、行为恢复正常状态警醒其他社会成员在各个时期、各个法律领域,法律责任均发挥着预防功能四、惩罚的理由及法律责任的本质案例:复旦投毒案2013年4月,复旦大学医学院硕士研究生黄洋遭同寝室友林森浩投毒后死亡。2014年2月18日,该案在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5月,复旦大学177名本科生、研究生签署《关于不要判林森浩同学“死刑”请求信》,请求法院不要判林森浩死刑立即执行。学生们提出理由主要如下:生命是珍贵的,世界上已有127个国家废除了死刑。我们中国经济社会在高速发展,“以渐进方式逐步废除死刑”是大势所趋,应该从林森浩这种个案开始。复旦投毒案(续)据林的同学反映,他平时不是凶残的人,对患者态度好、还为灾区捐款,科研能力强,家里是农民,很穷,母亲患严重心脏病。“总之,我们认为他不是多次杀人,多次伤人的极为凶残的人。今年两会上,周强院长强调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故建议不要判林森浩死刑立即执行,给他一条生路,让他洗心革面,终生痛悔自己的罪行,并在将来有机会照顾好黄的父母。”这封希望刀下留人的请求信,经媒体披露后,几乎触犯了众怒,愤怒的网友直指这些复旦学生是“法盲”。请思考:你是否同意《请求信》中,同学们要求不判处林森浩死刑立即执行的理由,为什么?你认为法律责任,特别是惩罚存在的目的和意义何在?(一)惩罚的理由1.报复论同态复仇论的演化具体主张:有恶必报:作恶者必须受罚罪责自负:只有作恶者才应当受到惩罚罪当其罚:惩罚轻重同罪责大小相适应理论基础:意志自由论(现代报复论的基础)2.功利论具体主张:惩罚包含着痛苦,只有能够实现超出这种痛苦的良好效果,惩罚才是合理的惩罚的正当性来源于其给社会带来的利益这些利益包括:一般预防、加强规范、个别预防、使罪犯失去犯罪能力、改造、报仇理论基础:功利主义3.复归论(再社会化论)具体主张:惩罚是使罪犯复归社会的手段监禁罪犯等于给国家一个机会,帮助罪犯改变原有价值观、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克服反社会的心理反对死刑理论基础:将犯罪视为一种疾病予以医治(二)法律责任的本质1.道义责任论2.社会责任论3.规范责任论详见教材【阅读材料】11.3五、法律责任的种类(一)刑事责任(二)民事责任(三)行政责任(四)违宪责任详见教材一、归责(一)归责的含义归责,即法律责任的归结,即特定的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和确认责任竞合,即法律责任的冲突,是指实体法规范从不同角度对同一法律关系进行评价而导致的法律后果的冲突第三节归责与免责(二)归责的基本原则指导归责活动的原则1.责任法定原则2.责任自负原则3.公正合理原则4.因果联系原则详见教材(三)归责原则确定责任承担的具体的原则性规定1.过错责任在确认法律责任时以主观上的过错为必要条件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主要规则原则依据:与资本主义的自由竞争阶段相适应行为人意志自由,应当为在自身意志指导下的行为负责“行为只有作为意志的过错才能归于我”2.无过错责任在确定法律责任时不以主观上的过错为必要条件只要行为人的行为造成损害后果,行为和结果之间存在外部联系,即应当承担责任与工业社会的社会化大生产相适应存在问题易产生“企业责任忧虑”因此,可能逐渐被责任的社会化分担(如责任保险和社会化保障等)取代·在不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主体一般具有平等地位·即使主体之间存在一定经济实力差别,又因其在民事活动中频繁地互换其地位而被抵销·随着现代工业的发展,社会出现了严重的两极分化:处于优势地位的“获利先行者”会越来越居于优势地位·同时,伴着社会化大生产而产生的劳动工伤事故、车辆交通事故、产品质量事故和核损害事故等往往不存在主体的主观故意,却易于给他人造成严重损害·在上述情况下,如仍坚持“过错责任”则显失公平3.公平责任(?)当事人双方对造成的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由当事人合理分担责任我国具体规定:《民法通则》第132条《侵权行为法》第24条适用条件:法律无明确规定要求适用无过错责任如果适用无过错责任会显失公平依据:通过公平理念来考虑损害分担借鉴英美衡平法的相关规定作为归责原则的地位遭到质疑:是以衡平的手段确定当事人对损失的承担,仅为特殊的补充手段,而非一般性归责原则在我国目前司法条件下,易产生不公平的结果可被社会保障所取代二、免责(一)免责的含义由于出现法定条件,法律责任被部分或全部免除前提:存在法律责任(二)免责形式1.实效免责2.不诉免责有些法律责任的承担是以当事人向专门机关起诉为前提,如果拥有告诉权的当事人不起诉要求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则其责任便被免除多发生在民商法中,在刑法和行政法中并不多见不诉行为必须出于主体的自愿3.自首、立功免责4.人道主义免责5.协议免责一、制裁广义制裁:所有法律责任实现方式的统称狭义制裁:专指惩罚这种责任实现方式(一)违宪制裁(二)刑事制裁(三)民事制裁二、补偿(一)民事补偿(二)行政补偿三、强制第四节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拓展阅读守法与违法柏拉图:《克力同篇》罗尔斯论“公民服从一种不正义法律的义务”何怀宏编:《西方公民不服从的传统》,吉林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法律责任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4章“责任与惩罚”。哈特:《惩罚与责任》,王勇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作业预习“立法原理的制度”、“司法原理和制度”阅读[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十一章(特别是第六节),了解孟德斯鸠的分权思想
本文标题:【法学基础理论】第八讲+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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