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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58—20082010年6月本规程修编的背景•《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58—94)为第一版,于1994年7月颁布执行。十多年来,对规范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各地水厂改造、新建不断发展、新技术的引进与应用,使得原规程的相关内容不能适应当前水厂的需要和行业的发展。本规程修编的背景•新颁布的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于2007月1日开始施行,其中对浊度指标的要求有较大幅度提高,检测项目由35项增加到106项。为适应水质标准不断提高,各地水厂纷纷采取措施,对工艺进行改造或加强运行管理。因此,对《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58—94)进行修编也是势在必行。本规程修编的背景•近年来频发原水水质污染事件,水源水质污染、微污染很难在短时间内得到有效控制,为保证出厂水达标,水厂纷纷改进工艺、延伸处理流程、强化运行管理。《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58—94)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的需要。本规程修编的背景•建设部新修订的部门规章《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6号令)于2007年5月1日起实施,在供水安全保障程度方面的要求更高了,各级政府部门对城市供水水质和供水安全方面的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大,要求也更加严格,相关标准需要与之相适应。本规程修编的原则•根据建设部建标(2004)66号文件的要求,规程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广泛征求同行意见的基础上修订的本规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实事求是。充分考虑了我国供水厂的现状和发展,照顾到我国不同地区发展不平衡的情况,做到既考虑目前先进技术的应用情况,又要经济合理,符合实际需要,适用性强。按照能够满足各地的使用,争取3-5年不落后。本规程修编的原则•《规程》修订的具体内容要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与现行的相关标准协调一致。•《规程》的修订要有一定的前瞻性,同时要符合中国国情和供水行业的实际,从保障供水安全需要出发,并具有可操作性。本规程修编的原则•在基本保持《规程》原有章节不变的情况下,根据当前实际和发展需要,作适当的增减、调整和修改。•《规程》的范围仅限于供水厂内部,不包括水源系统、配水系统、公司调度系统和公司中心化验室。本规程修订的过程•2005年1月在北京组织召开了《规程》(CJJ58-94)修订工作启动会。会议明确了修订工作的原则、工作方法、分工及进度安排。组建了由北京市自来水集团公司牵头,天津市自来水集团公司、上海市市北自来水有限公司、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及武汉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等五个单位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参加,中国水协由刘志琪同志负责组成了编写组,并立即开展了工作。本规程修订的过程•2006年4月编写组成员单位分别完成了分工负责编写的内容后,由北京自来水集团参编人员汇总,形成初稿。•2006年7月和2007年6月分别召开交流研讨和征求意见会,并根据会上意见组织对初稿进行研究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2007年8月20日至9月5日,将征求意见稿在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在全国征求意见。本规程修订的过程•2007年9月在上海召开行业专家征求意见会,并组织进行了修改。•2007年9月30日至10月20日又将修改稿在中国水协网站和中国水星站上再次公示征求意见。•2007年10月,在各编写单位修改的基础上,中国水协组织部分编写组成员和专家,进行了统稿和修改,形成了送审稿后于11月初报建设部。本规程修订的过程•2008年6月,建设部组织召开了专家审查会,会后协会又根据专家意见组织进行了修改,形成报批稿后,于当年11月底又一次报给建设部。•经过一年多的审查修改后,于2009年11月印发,颁布公告。•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58—2008)将于2010年8月1日开始施行。本次修订概况和主要内容•修订后的《规程》共9章86节1088个条款,比原《规程》增加了1章46节532个条款,并增加了37个强制性条款,对主要章节的条款内容都进行了较为系统的修改、补充、完善和调整。•水质监测部分以新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为依据,对水厂出厂水和工艺过程水的水质化验指标提出新要求。水质检验项目和频率也作了相应的规定。增加了水质在线监测和预警系统的要求。强调了以地表水为水源的供水厂应对原水水质进行超前监测,及时掌握水质变化,应对突发的水污染事故,并提前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本次修订概况和主要内容•增加了预处理工艺方面的技术规定。对生物预处理、粉末活性炭及预氧化提出了工艺运行和质量控制方面的要求。•增加了臭氧、活性炭等深度处理工艺和设备方面的运行维护要求。•增加了污泥处理设备设施运行维护的要求。本次修订的重点和主要内容•增加了地下水处理设备设施运行维护的要求。•对配电装置的运行和维护的要求进一步细化,增加了防雷保护装置、直流电源等装置的运行和维护的要求。•增加了变频设备的运行和维护的要求。•增加了制水生产工艺自动化系统的运行与维护。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总则•水质监测•制水生产工艺•供水设施运行•供水设备运行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供水设施维护•供水设备维护•自动化系统的运行与维护•安全修编具体条款解读第一章总则1.0.1为加强城镇供水厂管理,确保安全、稳定、优质、低耗供水,制定本规程。1.0.2本规程适用于以地表水和地下水为水源的城镇供水厂的运行、维护及安全管1.0.3本规程规定了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与安全的基本技术要求,当本规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1.0.4城镇供水厂的运行、维护及安全,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第二章水质监测2.1一般规定2.1.1供水厂应设立水质化验室,并应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还应负责检验原水、净化工序水、出厂水和管网水水质。供水厂水质检验工作可由供水厂化验室单独完成或与其所属单位的水质监测中心共同承担完成。2.1.2当供水厂选用地表水或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时,其水质应分别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和《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的要求。第二章水质监测2.1.3水质不符合要求的水源,不应作为供水水源。当限于条件必须利用时,供水厂必须增加相应的处理工艺,并应加强相关指标的监测。2.1.4出厂水水质必须达到使管网水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规定的要求。该条为强制性条款。2.2原水2.2.1供水厂必须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区的原水水质特点对进厂原水进行水质检验。当原水水质发生异常变化时,应根据需要增加检验项目和频率。(该条为强制性条款)2.2.2以地表水为水源的供水厂宜在取水口附近或水源保护区内建立原水水质在线监测及预警系统,原水水质在线监测及预警项目可根据当地原水特性和条件选择。未建立原水水质在线监测及预警系统的供水厂应在适当的范围内划定原水水质监测段,在监测段内应设置有代表性的水质监测点。2.2.3以地下水为水源的供水厂应在汇水区域或井群中选择有代表性的水源井和全部补压井作为原水水质监测点。2.3净化工序水2.3.1供水厂应在每一个净化工序中设置水质监测点。当生产需要,工艺调整或者水质异常变化时,可增加工序水质检验项目和频率。2.4水质检验项目和频率2.4.1供水厂水质检验项目和频率应符合表2.4.1的规定。2.4.2水质检验项目和频率可在本规程表2.4.1的基础上根据条件和需要酌情增加。2.4.3对于部分检验频率低、所需仪器昂贵、检验成本较高的水质指标,无条件开展检验的单位可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2.5检验方法2.5.1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或现行行业标准的规定。2.5.2当尚无标准方法时,可采用其他非标方法,但应经过方法确认。2.6在线监测2.6.1供水厂应设置适当数量的浑浊度、余氯、pH等水质在线监测仪表,并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选择配置其他水质在线监测仪表。2.6.2在线监测仪器设备应达到所需的灵敏度和准确度,并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2.6.3水质在线监测数据应及时传递到控制中心进行监控和处理。2.6.4当在线仪表数据不能适时传递到控制中心时,其运行管理人员应定期查看、记录并反馈在、线仪表数据。2.6.5在线仪器设备应有专人定期进行校准及维护。当仪表读数波动较大时,应加强校对次数。2.7净水药剂及材料2.7.1供水厂使用的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水处理药剂,应具有生产许可证、省级以上卫生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及化验报告。并应执行索证及验收制度。(该条为强制性条款)2.7.2供水厂采用的水化学处理药剂、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GB/T17218和《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17219的规定。2.7.3每批净水药剂及材料在进厂时、久存后和投入使用前必须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进行抽检;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投入使用。2.7.4主要净水药剂及材料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2.7.4的规定2.8质量控制2.8.1供水厂应建立健全包括水质、净水药剂及材料、实验室质控在内的质量控制体系。2.8.2对水质可实行职能部门、供水厂两级管理,班组、化验室和中心化验室三级检验。2.8.3各级化验室应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方式进行内部质量控制与管理,并应贯穿于检验的全过程。2.8.4中心化验室应进行计量资质认证。2.8.5中心化验室应每年至少参加一次由国际、国内有关机构组织的实验室比对或能力验证活动。2.8.6化验室所用的计量分析仪器必须定期进行计量检定,经检定合格方可使用。计量分析仪器在日常使用过程中应定期进行校验和维护。(该条为强制性条款)2.8.7供水厂的水质检验及数据报送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合格,持证上岗。谢谢!
本文标题: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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