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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知识重点给大家做点贡献-法律基础知识1、名词解释法律:法律是一个国家、一个社会进行社会管理,维持社会秩序,规范人们生活的基本规则,也是一个社会、国家的民众在一定历史时期内共同生活所必须遵循的普遍规范,具有政治统治、社会管理和文化传播等多重功能。法学:是指现代社会科学领域中研究法律及法律相关问题的一门体系宠大、义理精深的独立科学。根本法:即宪法,它规定的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根本问题,如国家的性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政治体制与权力划分、经济制度、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等。普通法:是指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普通法的内容一般只涉及社会生活的某一方面,如民法、行政法、刑法等,其法律效力低于宪法。不能与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实体法:是指规定和确认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和职责的法律。程序法:是指规定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的法律。公法:调整国家机关之间以及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或一方为国家或国家所属的公共团体的法律。私法:调整公民和法人等平等主体间的法律关系的法律。国际法:为一般国际社会公认,实施区域并不以一个国家的领土为限,而是在国家与国家相互之间有效的法律是国际法。国内法:由一个车家制度,实施区域仅以一个国家的领土为其范围的法律是国内法。法律基础课:是通过传授基本的法学理论知识,使学生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充分认识法律对于现代社会,包括对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的重要作用,了解“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性和迫切性,通过学习必要的法律基础知识,使学生初步了解我国法律体系的宏观情况,掌握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主要精神和内容,增强法制观念和社会责任感,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公民意识;正确先使和履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增强运用法律知识和手段维护国家、集团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能力,通过提升政治、法律和专业的综合素质,使学生成为既有精深专业基础,又具备现代视野,能适应21世纪社会发展需要和应付未来挑战的高层次专门人才。2、法律与国家、社会、公民个人的联系是什么?答:法律与国家的联系:法律是国家文明的重要组织部分,不能脱离国家而独立存在,这种与国家政权的紧密关系,是法律制度区别于伦理道德、一般生活习俗的重要特征,健全的法律制度构成了现代国家的基础。没有人民,不成其为国家,没有领土,不成其为国家,没有主权,不成其为国家,而缺乏健全的法制,而不成其为一个成熟的国家。法律与社会的联系:首先,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源于社会生活;其次,法律除了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之外,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社会整体和大众的利益与要求。再次,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以及外在的风格特征,除受社会发展阶段、国家类型等因素决定以外,还会受到生活方式、文化传统、民族习惯、社会风俗等因素的影响。法律的发展取决于社会生活本身。法律与公民的联系:在现代社会,法律的重心与终极目标在于确认并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法律制度是每个公民最重要的人生保障。3、学习“法律基础”课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答:⑴注意法律的专业性与广泛联系性的统一;⑵注意法律的阶级性与社会性的统一;⑶注意法律的理论性与实践性的统一;⑷注意法律的民族性与国际性的统一。4、有人认为“我不犯法,法律就跟我没关系”,这种观点是否正确?答:不正确,一方面虽然我们自己可能不会有意识去做违法的事,但如果缺少基本的法律知识,就很可能犯了法而不自知。另一方面,对于公民个人而言,法律的价值也在于保护他的权利。自身不犯法,但不能保证绝对不会受到不法侵害。在遭受不法侵害时,只有通过法律手段才能获得合理救济。如果缺少基本的法律知识,自身的权利很有可能得不到应有的保障。第一章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1、名词解释法:是由国家制度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律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法的历史类型:法的历史类型是指按照法律制度赖以建立的生产关系类型和反映阶级意志的不同,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进行的基本分类。法律制定:泛指有关国家机关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补充、废止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活动。狭义的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称国会、国家立法机关等)制度、修改、补充、废止基本法律(或法典)和法律的活动。违法: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因违反法律规定,致使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受到破坏,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法律实施: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使法律规范的要求和规定在社会生活中得到贯彻和实现的活动,这是法作用于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1、法的基本特征、本质、历史发展。答:法的基本特征:⑴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⑵法是国家制度或者认可的;⑶法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⑷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2、社会主义法的本质、特征和作用。答:我国社会主义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这一意志的内容归根结底是由我国的生活条件决定的。它的主要牲是: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规范性和社会性的统一;科学性和公正性的统一;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国家强制力和人民的自觉遵守的统一;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其作用主要表现为: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对外经济、政治、文化关系的发展。3、法律制定的特点、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答:法律制定的特点:⑴法律制定是国家的专有活动,是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进行活动的法律形式之一;⑵法律制度是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⑶法律制度是制度、修改、补充、废止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活动。我国法律制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党的基本路线。我国法律制定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是:⑴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⑵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正确结合;⑶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稳定性和连续性;⑷坚持群众路线,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⑸有选择地汲取和借鉴我国历史上和外国的立法经验。6、法律的遵守与违法、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答:法律责任:广义的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同义,狭义的法律责任专指违法者对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的责任。法律制裁:是国家专门机关对违法者依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而采取的惩罚措施。按照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可以将法律责任分为违宪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按照承担法律责任的不同,可以将法律制裁分为违宪制裁、刑事制裁、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4、法律规范、法律部门、法律体系和法律渊源。答: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度中认可,具有普遍约束力和行为规则,规定了社会关系参加者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并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法律规范的特点:⑴它是一般性的行为规则,而不是个别指令;⑵它包含着一定的行为模式,是必须遵守的规则,而不是一般的倡导或建议;⑶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性的行为规则,而不是一般的社会团体规范;⑷它具体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时的法律责任,是适用法律的根据。法律部门:是指以调整社会关系的领域和调整方法作为主要标准,对现行法进行的一种分类,凡是调整同一领域社会关系并运用相同的调整方法的法律规范就构成一个法律部门。如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刑法和诉讼法等法律部门。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在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的基础上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法律渊源:是指法的“形式渊源”,即法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法的产生方式不同,制定机关不同,其表现形式和法律效力等级也不同。5、法律适用的基本要求和基本原则答:我国法律适用的基本要求是:正确、合法、及时、合理、公正。我国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衡;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等。7、违法的构成条件。答:⑴违法必须是人们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⑵违法必须是在不同程序上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对社会造成了一定危害的行为;⑶违法必须是行为者出于故意或过失;⑷违法的主体必须具有法定责任能力。8、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基本内容、主要特点、作用和培养。答: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统称。其基本内容包括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和正义观、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要求、公民的权利义务观念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等。法律意识的基本内容:包括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和正义观、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要求、公民的权利义务观念以及相关的法律理论和知识等。法律意识的主要特点:⑴它是以马克思列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的法律意识;⑵它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共同意志的集中反映;⑶它是我国社会主义上层建筑中重要的社会意识形态,为巩固和维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为解放和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服务;⑷它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民主法制建筑中不断丰富、不断发展和不断完善。法律意识的作用:指导法律制定、法律适用以及法律的遵守。法律意识的培养: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的法律观的宣传教育;二是普通法律知识。9、法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伴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10、违法构成的条件:⑴违法必须是人们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仅有思想而无行为不构成违法。⑵违法必须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必须是对社会造成一定危害的行为。⑶违法必须是行为者出于故意或过失,也就是行为人要有主观方面的过错。⑷违法的主体必须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第二章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有法可依:是要求国家社会生活的各方面都应纳入法制的轨道,一切都有法律作依据,都有章程可遵循。有法必依:是对守法提出的要求,它要求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都要严格依法办事。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对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基本要求,必严是不偏不过,偏即不正,过犹不及,是要不拆不扣地按照法律办事;必究是不失不纵,这既是对违法的责任人而言,也是对执法的责任人而言。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础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德治:就是以道德的教育、倡导、建设为手段来治理国家,并达到人民行为举止优良、社会道德昌明、国家安定祥和。1、新时期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是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2、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的主要内容。答: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的主要内容: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必须坚持改革开放不动摇,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法制建设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包含的三个组成原则,就是人人平等的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即权利平等原则;人人平等地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即义务平等原则;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不能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对任何犯法都要平等的追究法律责任,即责任平等原则,这三条原则是同原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总原则,是不可分割的。只有真正做到这三个组成原则,才能确立法制的权威,才能取信于民,才是健全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4、“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答:“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新时期中国共产党执政理论。
本文标题:法律基础知识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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