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反不正当竞争法Anti-UnfairCompetitionLaw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中国反垄断法:2007年出台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出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反垄断内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第7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利,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行政垄断)第11条:禁止低价销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第12条:禁止搭售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第15条:串通投标的规定(限制竞争协议)(一)相同点:目的相同为了推动和保护竞争,禁止市场主体以不合理的手段谋取利益,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推动国家经济技术发展。(二)不同点:1、立法理念:直接目的不同2、侧重点不同3、公私法色彩不同-从总则看-从救济手段上看4、违法行为和特点不同5、适用范围上的差别1、立法理念:直接目的不同•反不正当竞争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强调的是竞争的方式和手段。•反垄断法: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提高经济运行效率,强调的是自由竞争的前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条:为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反垄断法第1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度本法。2、侧重点不同反不正当竞争法:重点保护善意经营者权利和微观特定主体的利益从而维护竞争秩序。•反垄断法:关注市场结构、份额、保证企业自由参与竞争的权利,提高经济效率和消费者社会福利,是从宏观上保护国家、社会的整体利益。(更多针对大企业:只有相当规模的企业才有可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或者限制竞争,而一般的中小企业根本没有资金、技术实力做到这一点。)3、公私法色彩不同都兼具公法和私法色彩,但各有不同侧重。反不正当竞争法私法色彩更重,而反垄断法公法色彩更重。一般而言,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设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是一个或多个生产者针对特定的生产者所实施的。(1)从总则看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民商法的原则--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保护私人所有权,更多具有民事法律的性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反垄断法:更多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对市场管理和干预,其手段是国家的公权利,适用的是社会整体利益的调节机制,法规具有强制性。具有强烈的经济法色彩。反垄断法第4条:国家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2)从救济手段上看反不正当竞争法:私力救济为主,公力救济为辅A、公权干预的方法:执法机关的查处权和行政责任。第3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2)从救济手段上看反不正当竞争法:私力救济为主,公力救济为辅B、私力救济第4条: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第20条赋予受害者直接的诉权。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从救济手段上看反垄断法:公力救济为主(中国),或公力私力救济相结合A、专门设立特定的执法机关:第九条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二)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三)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四)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第十条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2)从救济手段上看反垄断法:公力救济为主(中国),或公力私力救济相结合B、强烈的行政干预色彩:强制性的禁止、许可、罚款直至强行解散或分割企业等公权利,是对所有权行使的限制。第十三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第十四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第十七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第二十一条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第二十七条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下列因素:(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2)从救济手段上看反垄断法:公力救济为主(中国),或公力私力救济相结合C、私人诉权受限制:不一定存在受垄断行为侵害的当事人,即便有受害者,它们也是抽象、模糊、不确定,没有明确规定诉权,只是赋予了单位和个人的举报权。(美国强调私人诉权,欧盟也正在向美国学习)第三十八条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对涉嫌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4、违法行为和特点不同反不正当竞争法:多为公开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些行为容易认定和识别。如: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虚假广告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反垄断法:垄断行为大多隐蔽,不容易界定,况且要结合市场支配力、构成比例等因素综合分析。4、违法行为和特点不同比如,反垄断法第17条第2款: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4、违法行为和特点不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足点是主要是道德上的判断,而反垄断法的立足点更多的是经济学、统计学上的判断。第十八条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5、适用范围上的差别反不正当竞争法:不适用除外制度,所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均受规制。第3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第4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5、适用范围上的差别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豁免了一些本属垄断的行为,如国家垄断,自然垄断等。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控制,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第十五条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第19条第2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第28条: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的,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二、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行为包括不正当竞争行为和部分垄断行为。原因: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实行的时候还没有制定反垄断法,因此一些垄断行为也自然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行为。二、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所列举的行为之外的虚假表示行为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一)“不正当竞争”行为概括和列举相结合的方法•概括的方法:Art.2.2&2.3•列举的方法:Art.5-Art.15(一)“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般规定:Art.2.2&2.3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一)“不正当竞争行为”一些新型的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会员积分返利,购物返奖券。-不附随交易的有奖销售:一些电视台、电台、网站等媒体通过举办有奖答题、投票活动,一方面吸引观众,另一方面赚取通信费。-以高价销售价值微小产品的有奖销售活动。(即价高但质不次)-虚拟世界的利诱性销售行为。(一)“不正当竞争行为”:列举规定1、采用欺骗性标志从事交易行为: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1)知名商品(2)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3)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并不真的要求有混淆的结果)(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相关概念:商业混同1商品主体混同2营业主体混同3商品质量混同4其他形式的混同1商品主体混同(反法Art.5(1)(2)哈尔滨呼兰酒厂于1991年初开始生产大高粱酒,注册商标为“呼兰河”,该酒曾获多项大奖且该酒厂对其产品进行了大力宣扬,在黑龙江省各地深受消费者欢迎。1992年10月,黑龙江省庆安酿酒厂开始生产大高粱酒,注册商标为“一元康夫”,而该酒使用的瓶贴装潢在图案、色彩及其排列上都与“呼兰河”牌大高粱酒的瓶贴装潢相同,只是注册商标、厂址等不同,但在瓶贴上所占比例很小,很不显著。1商品主体混同(反法Art.5(1)(2)雲碧芳达有一次在山东某城市的火车站广场小店买了一瓶“脉动”饮料,上车喝了才发现味道不对,仔细看了半天,没发现包装上有什么异样,再仔细看,竟然是“脉劫”!!本来脉动的字体就是那样有尖尖的棱角的,劫字多出的一竖用很短的三角形尖尖代替,太难分辨了。我家还买到了丑粮液的呢我喝过芬远和雲碧小说看过有本金庸新著,后来才知道作者叫
本文标题:89环保培训试题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133837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