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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院感科兼公共卫生科科长陈泽芬2015.12.16学习目标•掌握职业病防治法的概念、职业病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的诊断以及法律责任★•熟悉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和原则☆•了解职业病防治立法现状、职业病病人的保障以及职业病防治的监督○内容•第一节概述•第二节职业病的预防和防护•第三节职业病诊断与病人的保障•第四节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第五节法律责任第1节概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范围的疾病。从立法意义上说构成职业病必须有的4个要件——病人必须是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疾病必须是在职业活动中产生的;病因必须是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病种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目录》范围内的。我国法定职业病的种类(10大类115个病种)——尘肺13种;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职业中毒56种;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种;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3种;职业性肿瘤8种;职业性皮肤病8种;职业性眼病3种;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3种;其他职业病5种。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情况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多,患病数量大;尘肺病等慢性职业病一旦发病往往难以治愈,伤残率高,严重影响劳动者身体健康甚至危及生命安全。职业病危害分布行业广,中小企业危害严重;从煤炭、化工等传统工业,到计算机、医药等新兴产业以及第三产业,目前都存在职业病危害。背景资料:《健康报》2004年6月14日《社会周刊》以《救救煤矿工人的肺》为题,刊发了长篇报道:尘肺病的普遍症状是:胸闷、胸痛、气短、咳嗽、全身无力,重者丧失劳动能力,甚至不能平卧,连睡觉都得采取跪姿,最后因肺功能衰竭,呼吸困难跪着而死。专家称,这种病一旦患上,无药可治。尘肺病的治疗是一个世界性难题。给煤矿工人做洗肺手术,从引流管排出来的“洗肺水”就会变得像煤尘一样浑浊。来自制作陶瓷的产业工人,引流出“洗肺水”会呈现如同牛奶一样的乳白色。2004年健康报《社会周刊》以《救救煤矿工人的肺》为题刊发了长篇报道:尘肺病的普遍症状是胸闷、胸痛、气短、咳嗽、全身乏力,重者丧失劳动能力,甚至不能平卧,连睡觉都得采取跪姿,最后因肺衰竭,呼吸困难跪着死亡,其状之惨,令人目不忍睹。[焦点访谈]尘肺之痛(2011.02.14)根据卫生部公布的《2009年全国职业病报告情况》,尘肺病占当年职业病总例数的79.96%。尘肺病是“最有名的职业病”,有人又将其称为“隐形矿难”,因为每年死于尘肺病的矿工人数相当于死于矿难人数的两倍之多。这是一个死于尘肺病的煤矿工人的肺的标本,肺已经变成与煤炭一样的黑色。病情严重的患者死后,肺部会像石头一样坚硬。我国每年14万人死于尘肺病,大多为挖煤工。据修水县委县政府提供的资料显示,“1987年上衫乡金矿成立,从1994年到2007年,乡里组织采金人员分五批在江西省职业病医院进行了检查。到目前为止,全乡共查出尘肺病患者489人,患者年龄从40到60岁不等,其中,45岁到55岁之间占80%以上,尘肺病家庭占全乡总户数的近1/6。1994年至今,已死亡137人。1998年至今上衫乡已累计赔偿504万元。”“东湖事件”东湖公司位于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郊尾镇东湖村。这里盛产石英石矿。2003年6月,46名在此打过工的贵州籍民工患上严重的矽肺职业病,先后有10人死亡,这就是轰动一时的“东湖事件”。“东湖事件”引起了国务院关注,温家宝总理作出重要批示,要求严肃执法,对不顾工人生命安全的企业依法追究责任,并要公开通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7部局和有关专家组成联合调查组专程进行调查处理。尘肺——是由于在职业活动中长期吸入生产性粉尘(灰尘),并在肺内潴留而引起的以肺组织弥漫性纤维化(疤痕)为主的全身性疾病。我国法定十二种尘肺有:矽肺、煤工尘肺、电墨尘肺、碳墨尘肺、滑石尘肺、水泥尘肺、云母尘肺、陶工尘肺、铝尘肺、电焊工尘肺、铸工尘肺。尘肺病的临床表现:咳嗽、咳痰、胸痛、呼吸困难、咯血。有没有能治愈尘肺病的药物?到目前为止,国内外还没有一种肯定能治愈尘肺病的药物。因为肺脏组织一旦纤维化,是不可能恢复到原来的生物组织结构的;而任何药物动力学也不可能使进入细支气管、肺泡和间质的粉尘运动到呼吸道以外;肺脏是两个“囊带”,对于粉尘是只能进不能出。19岁少女得“怪病”在珠三角某合资鞋厂工作才半年多的张小姐,近一个月来老感到自己打不起精神来,手脚也不那么听使唤。一二个星期后,她的手腕、脚腕下垂,走路移步十分艰难,拖着脚掌挪动,有点像企鹅,她只好卧床休息。正当厂方准备以“偷懒”名义炒她“鱿鱼”时,同车间其他班组也陆续出现几位跟她有类似病症的工人,消息一传开,全厂职工人心惶惶,都说厂里出了“怪病”。这种怪病究竟是什么呢?经过广东省职业病专家的毒理检测和会诊,原来怪病是一种化学品中毒,其元凶是该厂车间正在使用的有机溶剂“正己烷”!正己烷属限制性使用的有毒工业溶剂,现在全国不少三资企业和乡镇企业如制鞋厂、制球厂、玩具厂、电子厂等都在使用这种化学溶剂,若劳动安全卫生防护差,就会引起中毒。广东“镉增高”事件2004年广东惠州两家电池生产企业接受检测的1021名职工中,177人镉超标,2人镉中毒,被确诊为职业病。镉中毒是慢性过程,潜伏期最短为2-8年,一般为15-20年。目前,医学界认为还没有有效的药物可以让镉从体内排除。电池厂177员工尿镉超标从2004年12月到2005年4月,300多名受到镉污染危害的女工相继向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提交起诉书,要求被告企业先行支付将来镉病可能发作所需的医疗费和交通费,并予以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5万元。但是她们的起诉书一一被驳回。她们不服,又上诉到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然被驳回。全国仅农民工就有2亿多,主要从业于各种职业危害和高污染、高风险和高负荷产业,很多人因患职业病而返贫。★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职业病危害转移趋势:1.职业病危害由境外向境内转移;2.职业病危害由经济发达地区向欠发达地区转移;3.职业病危害由大中城市向乡村转移;4.职业病危害由大中型企业向中小型企业转移。★职业病防治法——是调整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职业病防治立法现状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2011年12月31日第11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对职业病防治法进行了修订,并从公布之日起施行。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职业病防治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职业病防治法立法目的——预防、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劳动者履行保护健康义务主张健康权利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职业病防治法有关当事方法律关系☆职业病防治的方针和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工作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意义——①这是法定的制度,由卫生行政部门实施。②将所有的职业病危害项目都纳入监督范围之内。③申报的范围是法定职业病的各个危害项目。④用人单位如实、及时申报,接受监督是它们的法定义务。前期预防制度——立法意图:控制危害产生源头主要内容:1、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2、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3、工作场所的基本要求;4、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第二节职业病的预防和防护一、职业病前期预防★二、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立法意图——明确劳动工作过程中职业病防治要求明确用人单位在用人过程中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法定义务和责任明确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利用人单位应建立职业病防治管理机构、方案和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并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用人单位应采取职业病防护措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且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不符合的,不得使用。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备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放射工作场所应设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并佩戴个人剂量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目的在于及时了解职业病有害因素的产生、扩散和变化规律;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程度以及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鉴定评价。可为保护劳动者健康,采取相应的防护设施提供科学的依据。劳动者的健康制度——订立劳动合同;职业卫生培训;健康检查;应急救援与控制措施;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用人单位10项义务:配备防护设施、治理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危害评价与管理劳动者健康监护(上岗前、在岗中、离岗时)危害告知(合同、作用场所、培训教育)建立危害监测和劳动者健康档案职业病报告义务对患职业病者的救治、安置依法参加工伤劳动保险落实职业危害治理和职业病防治经费未成年工、女工保护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8项权利:获得职业卫生培训教育获得职业卫生防护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服务知情权:危害、危害后果、防护条件拒绝强令违章操作、冒险作业批评、检举、控告参与民主管理要求并获得健康损害赔偿劳动者案例:苯中毒2002年2月26日,温州市某鞋材加工厂工人陈某开始从事鞋底清洗工作。6月6日出现鼻出血,牙龈出血症状,即回老家休养。因症状不断加剧,7月14日前往医院治疗,入院7小时后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诊断结果为急性再生障碍性贫血并发颅内出血而致死。经温州市职业病诊断小组诊断,陈某系职业性苯中毒死亡。中毒原因分析原料使用:使用的清洗液中含有40%的纯苯(剧毒)。作业环境:该厂无有效的通风排毒设施,车间生产环境苯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达29.6倍。危害告知:劳动合同中没有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岗位职业危害的告知内容。农民工开胸验肺事件2004年6月,农民工张海超到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上班。工作3年多后,张海超开始感觉身体不适,先后到河南省人民医院、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河南胸科医院等省会各大医院就诊,几家医院均诊断为尘肺。为了确诊,2009年1月,张海超到了北京,他先后在北京协和医院、中国煤炭总医院、北京朝阳医院、北京大学第三附属医院等医院就诊,得出的结论也为“尘肺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职业病的诊断要由当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进行。张海超从北京回来后,就去了具备资格的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就诊,5月25日,张海超得到了郑州职业病防治所的诊断结果,让他难以接受的是,诊断结果却是“无尘肺0+期(医学观察)合并肺结核”,建议进行肺结核诊治。农民工开胸验肺事件在多方求助无门后,张海超2009年6月9日开始在郑大一附院呼吸内科住院。在张海超的坚持要求下,该院于6月22日对其进行“胸腔镜辅助小切口右肺楔形切除术,肋间神经冷冻术”。术后出院诊断为:尘肺合并感染。“开胸验肺”事件被媒体广泛报道。卫生部派出专家督导组赶到河南,督导该事件尽快解决。督导组专家还专程来到张海超家中看望会诊。
本文标题:第11章-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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