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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培训讲义《职业病防治法》于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于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0号主席令颁布,自2002年5月1日施行。共设7章79条,包括总则、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章。一、相关术语1、职业卫生(劳动卫生、工业卫生):指根据劳动条件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提出改善劳动条件,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措施,以达到防治职业病的目的。2、劳动条件:指生产过程、劳动过程和生产环境。3、预防:指预先采取防范措施,这是贯彻于职业病防治活动全过程的根本措施。它包括为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所采取的一切措施,特别强调前期预防,强调从职业病危害源头采取措施。4、控制:指对工作场所、职业活动过程中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评价、干预措施。目的是保证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5、消除:指依靠科技进步,产业结构调整,技术改造和其他治理措施,用无毒材料、工艺代替有毒材料、工艺,根除工作场所已经存在的职业病危害。6、职业病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7、职业病: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8、职业禁忌: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9、职业健康监护指职业健康监护是对职业人群实行的预防职业病危害,提高劳动者健康水平为目的的健康监护。二、《职业病防治法》在很大程度上对用人单位的行为进行了规范,详细规定了用人单位的义务,并对用人单位违反这些义务的行为,科以相应的法律后果,即违反义务的用人单位应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对卫生行政部门在监督管理中的职责和义务以及违反职责和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给予了明确规定。法律责任的种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职业病防治法》回答了5个问题■是什么?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的国家法律■管什么?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企业■怎么管?职业危害申报等法定制度■管多少?严重职业危害,职业病名单■谁来管?各级政府,政府卫生等行政部门,工会组织,企业三、职业病防治方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四、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宗旨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五、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国家在职业卫生管理领域实行卫生监督制度,《职业病防治法》中有如下规定:1.规定职业卫生监督的行政主体“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职业卫生要求,依照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2.规定职业卫生监督的对象(相对人)“本法使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包括:①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也包括用人单位以外的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单位;②在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③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工作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④承担职业性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3.规定职业卫生监督的内容①对用人单位执行《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以及职业病诊断和职业病病人保障等义务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②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性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医疗卫生机构执行《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六、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时的法律依据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职业卫生监督执法的基本原则是依法行政,因此,职业卫生监督执法的依据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各种技术法规,即职业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等。1、法律依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相关法律还有《劳动法》、《企业法》、《工会法》、《乡镇企业法》、《矿山安全法》等。2、卫生监督执法的行政法依据有:《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3、行政法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尘肺病防治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4、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职业病目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行政执法处罚文书规范等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诊断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七、卫生行政部门在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中的职责和义务: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中的职责可以概括为:⑴接受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和进行审批;⑵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和“三同时”进行审批;⑶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⑷对职业病危害现场进行调查;⑸查阅和复制相关资料和采集样品;⑹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⑺对发生或可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和有效控制后解除临时控制措施;⑻对劳动者的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进行监督;⑼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性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资质认证和监督;⑽对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资格认定和监督八、对职业卫生监督机构和监督执法人员规定的义务有: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依法行政,严格执法,遵守纪律,同时还规定了职业卫生监督机构和监督执法人员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六十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九、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与法律责任:《职业病防治法》对劳动过程中用人单位的义务做了明确规定,主要有以下内容:1、健康保障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2、职业卫生管理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3、保险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4、报告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向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和职业病危害事故、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结果。5、卫生防护义务:用人单位必须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6、减少危害义务:用人单位应当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7、职业危害监测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8、不转移危害义务:用人单位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9、职业危害告知义务: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不得隐瞒其危害,还应通过合同、设置公告栏、警示标识和提供说明书等方式告知劳动者。10、培训教育义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当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和教育。11、健康监护义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12、事故处理义务:发生或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13、特殊劳动者保护义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孕妇、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14、举证义务:劳动者申请作职业病鉴定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的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15、接受行政监督和民主管理的义务。1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障劳动者权利的义务。十、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一)、行政责任《职业病防治法》在第六十二条至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规定了用人单位的行政责任。1.第六十二条规定的行政责任(1)违法行为l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l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l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l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2)行政责任建设单位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2.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行政责任⑴违法行为:l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l未采取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l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l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1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上述行为都是不作为的违法行为。本法在前面的章节中已经详细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从事某些行为,即用人单位具有实施某些积极作为的义务,未履行这些作为义务,即构成违法。⑵行政责任:对上述不作为的违法行为,本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处罚种类有:警告,责令改正;如用人单位在限定的期限内未作改正,给予二万元以下的罚款。3、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行政责任⑴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有:l未按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l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l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l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性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本条所列的违法行为也都是不作为的违法行为。用人单位的作为义务都已被规定在其他章节中,对这些作为义务的不履行,即不作为,构成违法。⑵行政责任本条规定的行政责任是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主体为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种类:l警告;l二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卫生行政部门在警告之外,可另处罚款,也可以视具体情况单纯处以警告。4、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行政责任⑴违法行为:本条规定下列行为是违法行为:l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l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l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l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l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l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l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l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⑵行政责任处罚种类:l警告,责令限期改正;l逾期不改的,处五万元至二十万元的罚款;l如果情节严重,责令停止作业,或者提请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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