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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讲义(2011年版)杜筠翊编版权所有第1页共3页第一编古代法古代法综述一、古代奴隶制法的主要组成1、古埃及法:BC.4000的习惯法;BC.3000美尼斯(Menes,埃及第一王朝)的成文法;公元前6世纪因被征服而中断;原始文献稀缺。(注1)2、古巴比伦法:BC.3000,《乌尔纳姆法典》、《苏美尔法典》、《汉穆拉比法典》3、古印度法:BC.700,婆罗门教,《摩奴法典》4、希伯来法:BC.11世纪,《摩西十诫》5、古希腊法:BC.20世纪-5世纪6、古罗马法:BC.8世纪-AD.3世纪-AD.476-AD.6世纪《查士丁尼法典》二、古代东、西方法的比较1、划分东西方的标准(1)地理标准(2)文化标准:罗马教会/帝国的分裂,世界分为东西方(近东、中东、远东)(3)政治、经济标准:如日本2、经济基础(1)东方:公有制为主,以农耕文明为主,缓慢、简单、粗陋。(2)西方:商品经济开始发展3、民主政治(1)东方:君主专制主义(2)西方:民主/贵族共和国4、宗教影响西方法从宗教中抽象出理性/正义的价值目标5、法律渊源东方多集中于君主;西方多元、分散(本章完)《外国法制史》讲义(2011年版)杜筠翊编版权所有第2页共3页第一章楔形文字法第一节楔形文字法的概念一、概念1、古代两河流域各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法律总称;BC.3000-BC.6世纪。2、两河流域:底格里斯河,幼发拉底河;美索不达米亚。二、产生与发展1、BC.3000-2500:苏美尔人,阿卡德人,建立城市国家(同希腊);出现了习惯法,并走向成文法。2、BC.22世纪:乌尔第三王朝(乌尔纳姆建立);出现《乌尔纳姆法典》(迄今世界上第1部成文法典)。3、分裂后城邦国家法典:《苏美尔法典》。4、BC.19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第6代王汉穆拉比(BC.1792-1750);《汉穆拉比法典》。5、BC.6世纪:新巴比伦王国灭亡;期间有《赫梯法典》、《亚述法典》。第二节《汉穆拉比法典》一、制定BC.1792-1750;现藏于法国卢浮宫。二、结构、内容1、结构:序言、正文、结语;共282条2、内容:(1)财产制度(土地)王室土地:出租;分封公有制(为主)公社集体所有土地所有制私有制(2)社会结构奴隶:权利客体阿维鲁穆:国王、大臣、僧侣、商人、自耕农等自由民穆什钦奴:下层可能沦为奴隶军人:属于穆什钦奴;人身依附,经济依附(土地从国王处取得);土地的使用《外国法制史》讲义(2011年版)杜筠翊编版权所有第3页共3页权可以继承,但以子女服兵役为条件;严格保护军人的人身和财产。(3)婚姻、家庭、继承法①以契约为基础的买卖婚,“无契约无婚姻”;(注1)②丈夫可以纳妾,可以随意提出离婚——夫权;③家内继承原则:诸子均分,女儿取得嫁妆;遗嘱继承,限于家庭范围内;(注2)④家长制。注:1、古代法的婚姻理论基础多建立在契约理论之上,至今西方部分国家仍然如此。2、古代继承分为“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现代除实行“世袭贵族制”的国家,大多数国家的继承法仅调整财产继承。与“诸子均分”相对应的是“长子继承”,此两种继承方式会造成不同的财产再分配结果,对社会的影响也不同。两种继承方式与生产方式和资源禀赋有关。遗嘱继承的发达必须以财产权的完善与独立为前提,体现意思自治原则。(4)债权法①债的形式:契约之债,重要契约采取书面形式;侵权之债并不发达,与犯罪尚未在责任性质上区分。②禁止出借人提高法定利息:谷33.3%,白银20%;保护借用人和农业。③保护人质不受虐待。(5)刑法①刑民合一②刑罚:保留同态复仇的氏族习惯③连坐/连带责任:如建筑师之子对建筑工程的连带责任。(6)诉讼法①管辖权:世俗法院管辖司法权与行政权不分,国王有最高司法审判权,可向其上诉②民事案件具有私诉性质:私人提起,私人执行③刑事案件具有国家追诉性质:不因受害人宽恕而免除④保留私刑⑤证据制度:发誓,神明裁判(如投水)(注1)注:1、当时的法庭技术尚不发达,另外信仰的作用不可忽视,对人的心理有重要的影响。三、法典的特点1、维护君主专制统治(1)君主的最高统治地位,“君权神授”(2)自由民对奴隶的统治权、支配权2、体现团体本位思想(1)公民的权利以对国家和公社履行义务为前提(2)个人的权利、义务与公社团体成员资格相联系3、保留原始习惯(法)残余4、诸法合体、刑民不分,缺乏抽象规则,反映习惯法和判例法的影响(本章完)
本文标题:《外国法制史》讲义(楔形文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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