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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管理学资料 >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李媚 亲属与继承法 第1讲
亲属法婚姻法结婚:条件;程序;无效;可撤销婚姻事实婚姻亲属:夫妻;父母子女;其他家庭成员间关系离婚:登记离婚;诉讼离婚;离后子女监护、抚养问题;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与救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收养法收养成立:条件;程序收养的效力:当事人权利义务收养解除:法定事由;程序;解除效力继承法法定继承继承人范围和顺序;代位继承;转继承遗嘱继承遗嘱的形式、遗嘱效力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遗赠;遗赠扶养协议遗产的处理继承开始遗产:遗产分割和债务清偿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遗产第一章亲属法概述第一节婚姻、家庭和社会一、婚姻的定义•婚姻是为当时社会所承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婚姻三要素:•1.异性的结合。•是否必须是男女两性结合?同性婚姻合法化问题?•彩虹旗组织•2.配偶的结合。•具有夫妻身份才受法律保护VS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配偶间权利义务的强制性。南京换妻案?•3.为当时社会制度所承认的。•历史概念;“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钻穴隙相窥,逾墙相从,则父母国人皆贱之”《孟子·滕文公下》•宗教、民族差异:一夫一妻、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等二、家庭的定义•家庭是由婚姻、血缘或收养关系所组成的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因婚姻而结成的,会因婚姻解除而解除。如夫妻关系,姻亲关系等。•因血缘和收养结成的,不会因基础婚姻关系解除而解除。如父母子女关系等。•近亲属:法律上有权利义务的亲属•近亲属的范围: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间,是近亲属。三、婚姻家庭的属性•婚姻家庭关系经过法律调整就称之为亲属法律关系。•两方面属性:•1.自然属性。婚姻法律关系会考虑其自然属性•如规定最低法定婚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患有一定疾病建议不结婚等规定。•2.社会属性。婚姻家庭关系由一定经济基础决定•“群婚制是与蒙昧时代相适应的,对偶婚制是与野蛮时代相适应的,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的一夫一妻制是与文明时代相适应的”——恩格斯•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1.群婚制。团体婚姻,一定范围原始群体内部,一群男子和一群女子按照相同辈分,互为夫妻。•2.对偶婚。一男一女在或长或短的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的偶居关系。•3.一夫一妻制。随着生产力发展,社会分工,私有经济因素逐步扩大,•逐渐形成以男子为中心,以一定私有财产为其经济基础一夫一妻制婚姻家庭。•我国古代一夫一妻多妾制度。第二节亲属关系和亲属法一、亲属关系•亲属是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亲属关系:夫妻,父母子女,及其他家庭成员关系。•古代亲属关系种类:•宗亲:出自同一祖先的男系血亲,如叔侄,堂兄弟等•外亲;指以女性血统相联系亲属,如舅舅,姨表和姑表兄弟姐妹等•妻亲:指夫对妻的血亲之间亲属关系。如妻子的父母,兄弟姐妹等。•法律意义:株连九族中九族如何确定;确定五服之外可通婚等•现代亲属关系种类:根据亲属关系发生的原因,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三类。二、亲属关系的发生•亲属关系发生原因:因结婚、出生、收养等发生。•1.血亲关系的发生。•血亲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自然血亲:因人的自然出生而产生。不论婚生非婚生•直系血亲:生育自己的和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旁系血亲:彼此间具有间接血缘联系,有同一个祖先,除直系血亲以外的亲属。•拟制血亲:指彼此本无血缘关系,但法律因其符合一定条件,确认其与自然血亲具有同等权利和义务的亲属。•拟制血亲分两类:养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子女关系亲等•亲等,指亲属的等级,是法律上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单位。•罗马法上的亲等计算法:•直系血亲计算法:从己身往上数和往下数,自己不算,每经过一代就一亲等。·•旁系血亲计算法:找出同源直系血亲,从己身往上数至双方共同的直系血亲(即同源人),再从同源人数到所指的亲属,经过一代为一亲等。•寺院法亲等计算法:•直系血亲计算:与罗马法相同。•旁系血亲计算:从己身和所要计算的人分别往上数至血缘同源人,两边亲等数相等时,就采用一边亲等数;若亲等数不等,则采用多的一方的亲等数。∠我国:采用代的表述方式。•直系血亲计算法:从自己算起,自己是一代,往上或是往下数,一世为一代。•旁系血亲计算法:己身为一代,从自己往上数到所指亲属同源直系尊亲属,两边相等为代数;两边不等大的为代数•法律意义:直系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拟制血亲同•直系血亲计算比较:•祖父母、外祖父母(二亲等)父母(一亲等)己身(罗马、寺院,不计算)子女(一亲等)孙子女、外孙子女(二亲等)祖父母、外祖父母(三代直系)父母(两代直系)己身(我国、一代)子女(两代直系)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代直系)•祖父母(二亲等)姑姑、叔伯、姨妈、舅舅:(三亲等)表、堂兄弟姐妹(四亲等)父母(一亲等)己身(罗马、不算)兄弟姐妹(二等亲)祖父母(二亲等)姑姑、叔伯、姨妈、舅舅等:二亲等旁系表、堂兄弟姐妹:二亲等旁系父母(一亲等)自己(寺院、不算)兄弟姐妹:一亲等旁系祖父母(三代直系)姑姑、叔伯、姨妈、舅舅等:三代旁系表、堂兄弟姐妹:三代旁系父母(二代直系)自己(我国、代际):一代兄弟姐妹:二代旁系•2.配偶,指男女两性之间因结婚而发生的亲属关系,即夫妻配偶关系。•配偶关系的发生:男女结婚。•3.姻亲,指除配偶外的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关系。•姻亲关系的发生:男女结婚。•姻亲关系的类型:•(1)血亲的配偶,伯母,舅妈,姑父,姨父,兄嫂,弟妹,姐夫,妹夫,儿媳,女婿等•(2)配偶的血亲,岳父岳母,公公婆婆,妻兄弟姐妹,夫的兄弟姐妹,小叔子,大舅哥等都是配偶的血亲•(3)配偶血亲的配偶,连襟,妯娌等。•法律意义:姻亲间只有在法律特别规定时才有权利义务关系。如尽了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和儿媳可分得遗产。三、亲属关系的终止•1.血亲关系的终止•(1)自然血亲关系因出生而发生,因死亡而终止(自然或宣告死亡);•父母离婚不影响自然血亲;•父母死亡不影响与(外)祖父母等的自然血亲关系•案例:甲乙结婚,甲父不同意,声明断绝父子关系,随后甲死亡,乙丧失劳动能力,对于甲和乙3岁儿子丙,甲父是否有抚养义务?•思考:声明断绝父子关系有效吗?《婚姻法》第28、2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问题:未婚先孕商量流产,但女方未做,男方并不知情,后亦无往来,男方是否承担扶养子女义务?•(2)拟制血亲关系因死亡或法定解除等而终止。如收养关系解除或不再抚养继子女等。•案例:张某和吴某婚后未生育,兄嫂一岁小儿子过继给其扶养,悉心照顾小张,抚养成人有工作。结婚成家后婆媳关系不和,小张想自己非亲儿子要搬走。张某和吴某不同意。小张一家仍搬走,且多年无往来。后张某死亡,吴某卧病在床,生活困难,请求小张支付赡养费。小张认为未办收养手续,自己未被收养,且已搬出,即使有也解除了。所以,没有义务照顾吴某生活。•是否形成了收养关系?收养登记?事实收养?如何解除?•《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事实收养→92年《收养法》:弃婴孤儿收养登记,其他的协议或公证→99年《收养法》:收养登记•收养关系解除:《收养法》第27、28条。•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后果:《收养法》第30条。•2.配偶关系终止。•原因:因一方死亡或双方离婚而终止。•死亡:包括自然死亡,也包括宣告死亡。•被拟制死亡人又出现,若配偶未再婚,婚姻关系自动回复;若再婚了,不恢复;即使再婚后又离婚,婚姻关系也不自动恢复,除非配偶愿意。•离婚:包括登记离婚和诉讼判决离婚。•登记时或自法院准予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生效时,为配偶关系终止时•问题:若一审判决离婚,在15天上诉期间婚姻关系是否解除?•判决尚未生效,尚未解除婚姻关系,一方死亡,则发生继承关系。•如果过期没有上诉,则判决生效,婚姻关系解除。•3.姻亲关系的终止。•姻亲关系因有一方死亡或是双方离婚而终止。•争议:姻亲关系是否因离婚而消灭?•消灭主义:离婚导致姻亲关系存在的基础丧失,故消灭姻亲关系。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不消灭主义:之间本无权利义务关系,法律无必要规定姻亲随着离婚而消灭。德国和瑞士。•争议:配偶一方死亡,是否会消灭姻亲?•不当然消灭,除非再婚或声明消灭VS自然消灭,除非声明保留•我国《婚姻法》无规定,按照习惯,离婚一般会终止姻亲关系。配偶一方死亡是否终止姻亲关系,由当事人自己决定。•亲属与家属的概念区分:家属相当于近亲属。四、亲属关系特点•1.亲属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除依法律规定外,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绝对永久性VS相对可变更性•2.亲属关系只能产生于特定的法律事实。•基于自然事件,如出生;或基于法律行为,如结婚等。•3.法律确认一定范围的亲属相互之间具有权利义务关系。•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互有扶养权利义务的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祖孙、兄弟姐妹等。五、确定亲属关系的法律意义亲属关系:指一定范围亲属所具有的权利义务关系。•婚姻家庭法上效力:扶养义务主体确定;继承权;禁止结婚亲属范围;夫妻之间的法定财产制等。•其他民事法上效力:法定代理人效力;监护效力;对失踪人、精神病人申请宣告失踪或死亡的效力等。•刑法上特定犯罪的构成主体:如遗弃罪和虐待罪的主体是特定亲属身份。•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可以由被害人的近亲属告诉。•诉讼法上效力:诉讼法定代理权;申请回避的主体•劳动法上效力:受抚恤权、获得赔偿权、困难补助权的亲属范围。•国籍法上效力:国籍的取得、退出等。六、亲属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亲属法,规定亲属身份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以及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法律规范的总和。•形式意义亲属法:民法典中的亲属编。•在制定民法典前,我国亲属法律规范包括:《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2001年《婚姻法解释一》、2003年《婚姻法解释二》、2011年《婚姻法解释三》,2017年《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补充规定);《收养法》等•亲属法调整对象:调整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当中的人身和财产关系。
本文标题: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李媚 亲属与继承法 第1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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