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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笔记3/2一经济法的语源1.经济法一词18世纪法国空想共产主义的著名代表之一摩莱里在《自然法典》中首先提出来的,现代经济法始于德国《煤炭经济法》。2.我国自1979年以来使用“经济法”概念,与现在的概念不完全一样(有些法现在被列入民法)*3.现代经济法: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干预(共同特征)二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1.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政府零控制2.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市场失灵需要法律规制(反垄断/不正当竞争)3.新经济自由主义——自由放任+政府干预**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从自由竞争阶段进入到垄断阶段以后才产生的。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1.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是“独立的调整对象”,从某种意义上讲,每一个法律部门的形成都是渐进的,是长期法律实践选择的结果。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是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3.两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的表现形式:市场监管关系——监督管理宏观调控关系——调节与控制市场监管法:反垄断法食品安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保护法宏观调控法:财税调控法投资调控法金融调控法规划调控法4.宏观调控: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中央政府为主的国家各级政府,为了保证整个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并取得较好的宏观利益,主要运用间接手段,对一定范围内经济总体的运行进行引导和调节的过程。)宏观调控包括财税调控、金融调控、投资调控、价格调控。1)宏观调控的主体一方一定是政府2)宏观调控的基本目标是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均衡发展3)宏观调控的手段是综合的,包括法律手段、经济手段、行政手段。**5.经济法定义: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四经济法的地位1.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2.经济法属于公法领域(法域属性)3.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26-31)五经济法的渊源(经济法的表现形式)一)制定法,是指由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的,以规范性文件为表现形式的法,是经济法的主要渊源。《宪法》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修改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和修改行政法规二)习惯法,习惯经国家认可并赋予法律约束力成为习惯法,属于经济法的渊源三)判例法,指由国家认可并赋予法律约束力的判例,现中国除香港外有判例无判例法四)法定解释,也称为法律解释、正式解释,包括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属于经济法的渊源3/9第二章企业法律制度我国企业法定分类的基本形态主要是:1.个人独资企业:一个自然人投资;无限责任;个人所得税2.合伙企业: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无限责任;个人所得税3.公司: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有限责任;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第一讲公司法概述一公司的概念和分类:1.概念:依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由股东投资设立的企业法人*营利:有营利组织和非营利组织*企业法人:法人的形式种类有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2.公司的分类A.按国籍分:本国公司/外国公司B.按公司信用基础分: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C.按公司之间关系分:母公司—子公司(法人)总公司—分公司(非法人)*D.我国公司法中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形式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二1.公司设立的原则自由设立主义:无设立条件特许主义:国家特别许可或专门的法令许可特许主义(核实/审批主义):主管机关批准,如股份公司上市*准则主义(注册):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2.公司章程制定者—股东/发起人章程的约束力—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章程的内容—绝对必要记载,相对必要记载,任意记载事项3.公司名称公司名称有四部分组成:公司所处行政区域字号或商号行业或经营特点公司的组织形式4.公司登记注册登记终止登记变更登记三公司的组织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权力机构——股东会执行机构——董事会/执行董事监督机构——监事会/监事股份有限公司:权力——股东大会执行——董事会监督——监事会3/16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1.设立条件:人数要件:股东50个以下(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可以1个人)规章要件:公司章程共同制定资本要件:由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任认缴的出资额其他条件:公司名称,住所,组织机构等2.设立程序(1)起草公司章程(2)认缴出资额(3)预定公司名称(4)确立公司组织结构(5)申请设立登记3.股东出资方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其他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劳务不可当做出资)二股东及股东权利1.股东: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要作为公司的发起人,要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未成年人、不具有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不能做公司的发起人,但可以做股东。2.股东权利(1)知情权: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查阅公司会计账簿。(2)投票权(3)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力(5)异议股东的股份收买请求权(6)股东的诉权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1.股权转让方式(1)对内转让:公司内部股东转让,不受限制(2)对外转让: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受限制2.股权转让的限制(仅限对外转让)(1)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2)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3.股权转让的程序(1)公司内部股东变更登记;股东名册(2)新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工商变更登记4.异议股东股权收购请求权5.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继承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四公司治理机构1.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1)资本多数决: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2)股东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2/3以表决。2.董事会(1)组成:3~13人。规模小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2)董事会会议:一人一票,本人出席,不能出席委托他人出席3.监事会(1)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不少于1/3)(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三节股份有限公司1.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1)主体条件:2~200发起人(2)资本条件:由公司章程规定的股本额(3)章程条件:发起人制定(4)其他要件:有公司名称、住所等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1)发起设立(发起人认购公司全部股份)(2)募集设立(发起人现认购公司一部分股份不少于35%,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向特定对象募集)3/23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发起设立的程序募集设立的程序1.拟订公司章程1.拟订公司章程2.认购股份3.缴纳出资2.发起人认购股份3.公告招股说明书4.签订承销协议书5.申请批准募股6.公开募集股份4.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7.召开创立大会5.申请设立登记8.申请设立登记四发起人的责任股份公司设立失败1.未按期募足股份2.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募足股款后30日内)3.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五上市公司特别规定1.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2.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由具有法律、经济、财会等专业知识、社会信用良好的人士担任3.设立董事会秘书4.信息公开制度——公开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及重大诉讼,梅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六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转让*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本公司股份的收购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少于5%)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第四节公司法基本制度一公司财务与会计1.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资本公积金:股份有限公司已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公积金的用途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二公司的合并、分立1.公司合并*吸收合并:A+B=A;B的人格消失;A的人格存续;兼并*新设合并:A+B=C;A、B的人格都消失。产生新的人格C2.公司分立*派生分立:A=A+B;B公司的人格派生出来,A的人格继续存续;电信=电信+移动+网通*新设分立:A=B+C;A公司的人格消灭,产生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新人格;中国民航=国航+东航+南航3.合并、分立后果*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任职资格1.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人员。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忠实义务——董事、监事、经理在履行职务时应以公司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严格禁止公司的管理人员为了谋取自身的利益而损害公司的利益。忠实义务本质上管理者的一种品行的要求,核心内容是在发生利益冲突的时候,不能以损害公司的利益为代价而谋取个人的私利(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2)《公司法》第149条规定禁止挪用、借贷;竞业禁止;披露公司秘密等(3)兼任禁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四.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公司法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按照本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股东要求解散公司)清算: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股利。清算结束后,注销公司五公司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虚假出资、抽选出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挪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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