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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教育法基本原理1.法律的概念广义:与法的含义相同,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称。狭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按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2.教育法的概念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教育活动的行为规范的总称。3.教育法的基本原则保证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原则、教育的公共性原则、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4.教育法的体系结构分为纵向结构和横向结构。我国的教育法体系是由纵向五个层次、横向六个部门构成的。纵向结构:1、教育基本法;2、部门教育法;3、教育行政法规;4、地方性教育法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5、教育规章。横向结构:义务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成人教育;教师;民办教育。5.我国现行的基本教育制度学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制度,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扫盲教育制度,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学位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6.我国现行有效的教育法律1980:《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6:《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最新修改199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6:《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8:《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章教育法制与教育管理1.教育法制的概念1、指国家制定的有关教育的法律和制度,是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制度的总合。(静态概念)2、指有关教育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活动过程。(动态概念)3、将其理解为依法治教,按照依法治理的原则和方式来管理和规范各种教育活动。2.教育法制的特征能保障国家教育权的有效行使能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能保障学校自主办学有完善的立法制度和法规体系有明确的法律责任规定有完善的法律监督制度有与法治社会相适应的法律文化3.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关系方向具有一致性可能现有教育政策,其中一部分逐渐转变成教育法条纹。(无法则依政策)区别:制定机关:教育法-立法机关,教育政策-其它包括地立法机关及党范围:有些情况法律不介入,但政策可介入形式:法律: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通知、指示、决定、意见等实施方式:教育法:国家强制力;教育政策:行政、教育、宣传、社会鼓励等稳定性:教育法稳定性强,政策较灵活4.教育法与教育道德的关系一致性:都是行为规范区别:表现形式:教育法-表现在法律、法规、规章中,正式发布;教育道德-师德、教育道德、学术道德等,由教师共同体决定。调正范围:法律-调整范围窄;道德-宽实现方式:法律-强制性,违法则承担责任;道德-自发性,社会舆论渗透、专业共同体制裁发展前景:道德可能纳入法律范畴,法律调整对象可能转换成道德,可能相互转化。5.结合实际谈如何依法治教依法治教含义:依照法律管理教育事业。具体而言,是指国家机关以及有关机构依照有关教育的法律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从事有关教育的治理活动,以及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和公民依照有关教育的法律规定,从事办学活动、教育教学活动以及其他有关教育的活动。包括:依法行政;依法治校;依法执教其中依法治校在中间,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是依法行政的延伸,同时是依法执教的基础。依法治校的基本要求:加强制度建设:制定完善学校章程、教育教学、学籍管理等各项制度;校规必须透明、公开;校规内容要合法,应适时修改、废止、清理。保护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处分应合法、合理、符合正当程序)完善民主监督机制:校务公开;推进教职工代表大会对校务的民主参与第三章教育法的制定、实施和监督1.立法的概念立法的概念:国家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法规的活动。教育立法的概念:国家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教育法律和法规的活动。2.法律适用的概念法律的适用:一种特殊的国家管理活动广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将法律运用于具体的人或组织的专门活动。狭义:专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3.遵守法律的概念指公民、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都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去行为。4.教育立法的程序教育法律议案的提出;教育法律草案的审议;教育法律的通过;教育法律的公布5.教育法律实施的主要方式法律的试用和法律的遵守。6.教育法律监督的方式和种类方式:自上而下;自下而上;每一层级的横向监督种类: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对教育法制定的监督和实施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及教育督导制度。行政机关:政府及其部门。三种方式:上级对下级行政机关监督,行政机关部门之间的监督,行政机关对学校(法人)的监督。督导制度平行于政府。督导团中是聘请的专家等,除了督导是否合法还可以以专业的角度进行教学督导。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主要是指法院对行政机关及公民法人(学校)的活动监督。社会力量的监督。一切非国家机关的监督。第四章中国高等教育行政1.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概念是指国家对教育进行领导管理的组织结构和工作制度的总称。主要包括教育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各级教育行政机构的隶属关系,以及相互之间的职权划分。2.高等教育行政管理的基本体制中央集权为主,中央和地方权力具有适当的划分。1、人民代表大会对教育行政管理负有最高、最终的决定权和监督责任2、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分工负责、分级管理3、教育部是全国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有统筹规划、协调管理的职责。3.高等教育行政行为的概念高等教育行政行为是指教育行政主体在对高等教育实施行政管理活动或行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4.高等教育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主体合法:指做出行为的主体必须依法成立,并且具有教育行政主体资格行政权限合法:教育行政主体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管理行为。内容合法:行为所涉及的权利义务以及对这些权利义务的影响或处理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程序合法:行为符合一定的顺序、步骤、期限和方式。第五章高等教育基本制度1.高等教育的方针高等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方向),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手段),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目标)。2.高等教育的基本原则积极发展高等教育的原则(政府的态度)确保公民依法接受高等教育权利的原则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和效益的原则保障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自由的原则(学术自由)高等学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的原则(大学自治)鼓励高等学校开展交流与协作的原则扶持和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高等教育的原则3.高等教育学制高等教育学校教育制度,简称高等教育学制,主要包括各类高等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学习年限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与联系。内容有:高等教育的类型: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实施机构。专科:专科学校;本科:综合性大学,独立设置学院;研究生:综合性大学及独立设置的学院,科学研究机构。修业年限。专科:2-3年;本科:4-5年;硕士研究生:2-3年;博士研究生:3-4年。入学条件。4.高等教育学业证书学制高等教育学业证书:是指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对在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正式注册并完成了规定的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的证书。高等教育学业证书包括学历证书和非学历性的其他证书。学历证书包括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三种。高等教育学业证书发放是一种国家特许的权力。5.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种类学历证书包括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三种。第六章高等学校和其它高等教育机构1.设立高等学校及其它高等教育机构的基本条件通过《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条例》设立主体: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中间两个要法人资格才能设立民办高等学校,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政治能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精神健全)设立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设立条件:组织机构和章程(名称,校址,办学宗旨,规模,学科,教育形式,内部管理体制,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章程的修改程序,以及其它)合格的教师(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在民办高等教育中规定专职教师和兼职教师的比例)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此外,大学或独立设置的学院要求有较强的教学科研力量,较高的教学研究水平,和相应规模能够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大学还必须设有三个以上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为主要学科,独立设置的学院要求至少一个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为主要学科。还需要国家相关部门批准。2.高等学校及其它高等教育机构的基本权利一、各级各类学校共有的权利(教育法第28条)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聘任教师及其它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二、高等学校特有的权利(高等教育法第32-38条)制定招生方案和调节系科招生比例;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对外科技文化交流与合作;校内人事均是面向高等学校办学行为,因此也成为高等学校自主权。高等学校行使权利的性质:既有民事权利,又有行政权利。3.高等学校及其它高等教育机构的基本义务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它职工的合法权益;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它有关情况提供便利;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依法接受监督。4.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见问题2.5.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公办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为法人代表,及其它机构(如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等)民办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由举办者决定,但1、应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2、理(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组成;1/3以上成员应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3、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6.何种情况学生应予退学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2、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4、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6、本人申请退学的。7.对退学决定有异议的学生应如何申诉校内申诉: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复查决定)再申诉:如果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应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8.高等学校学生纪律处分的类型和条件纪律处分是对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一种处理,包括五种形式: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退学不是一种纪律处分,只意味着学籍的终止(是学籍管理的一部分)。以开除学籍为例,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法律规定):(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第七章高等学校的教师1.高等学校教师的权利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教育教学权)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科学研究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对学生的指导和评价权)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
本文标题: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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