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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幼儿配方乳粉管理制度目录一、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货查验制度二、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索证索票制度三、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制度四、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存贮制度五、不合格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退市制度六、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购销货台账制度七、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自检制度八、从业人员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学习培训制度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管理制度一、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货查验制度1、购进乳制品时,本公司负责查验证明供货方的有效证件(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并按产品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该批乳制品质量合格的凭证(检验报告等),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2、本公司负责对购进的每批乳制品的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乳制品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乳制品的商标,包装标签,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失效日期;乳制品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3、本公司绝不购买,销售无质量合格证明,无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过期,变质或者不符合乳品质量合格证明,无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过期,变质或者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制品。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乳制品,本公司将拒绝进货;如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本公司将及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4、本公司向供货方索取的有关乳制品的相关凭证,将进行统一保管,集中备案,以建立乳制品进货查验记录;该类凭证及记录,本公司的保存期限少于二年,并随时接受工商部门的检查。5、本公司将采取措施,保持所购买,销售的乳制品质量,购买及销售需要低温保存的乳制品的,本公司将配备冷藏设备或者采取冷藏措施。二、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索证索票制度1、购进乳制品时,按照产品批次向供货方索取主体资格证明及该批乳制品的检验报告并保存,并做好台账记录。2、对购进的乳制品的包装标签标识进行查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址;(2)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保质期、执行标准;(3)产品规格、等级、主要营养成分及含量3、绝不购买销售无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报告)、无标签或标签标识不清、过期变质的乳制品,如发现假冒伪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三、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制度1、从事经营活动的每一位员工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与直接接触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工作。3、员工患上述疾病的,应立即调离原岗位。病愈要求上岗,必须在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后才可重新上岗。4、企业发现有患传染病的职工后,相关接触人员必须立即进行体检,确认未受传染的,方可继续留岗工作。5、每位员工均有义务向部门领导报告自己及家人身体情况,特别是本制度中不允许有的疾病发生时,必须立即报告,以确保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受污染。6、在岗员工应着装整洁,佩戴工号牌,勤洗澡、勤理发,注意个人卫生。7、应建立员工健康档案,档案至少保存三年。四、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存贮制度1、乳制品入库要验收,登记;验收时要检查乳制品的质量,卫生状况,数量,批号,出入库登记要与乳制品名称,批号相符。2、乳制品存储时,与地面,墙壁应有一定距离,便于通风;要留出通道,便于人员通行;同时,乳制品应按入库的先后次序,生产日期,品种分类,分架存放,并做到先进先出。3、乳制品的仓库要通风良好,门窗,地面,货架要清洁整齐,不存放私人物品,不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其它杂物,并确保库房的周围无污染源。4、库房应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定期清扫,定期通风换气,定期查看是否有超期乳制品,如有超期乳制品及时处理。五、不合格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退市制度1、本公司在经营的乳制品中,对质量不符合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将立即停止销售,追回已经售出的乳制品,并记录追回情况,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通知乳制品生产企业。2、本公司在自行销售乳制品过程中,如发现自有乳制品已过期变质,外包装损毁和真空包装已进入空气的乳制品,将及时撤下柜台退出市场。对于已经进入市场销售的乳制品,发现有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将立即停止销售并撤下柜台。六、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购销货台账制度1、本公司负责建立乳制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对外批发,零售的乳制品的品种,规格,数量,来源或流向等内容,并配置有经专业培训的乳制品安全专职管理人选。2、本公司保证乳制品的销售台账真实,有效,且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3、本公司对每批拟对外销售的乳制品进行严格检查,防止假冒伪劣食品和不符合卫生标准及规定的乳制品进入市场。4、本公司负责向销售者及经销商提供购货凭证,严格履行不合格乳制品的更换,退货等义务。5、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应严格按照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不得用社保卡销售婴幼儿配方奶粉。6、乳制品销售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不得少于二年。销售的乳制品有温度要求的配备货架,保温柜,配备符合要求的设备。七、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自检制度1、验收员对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行验收时,在对照名录、查验文件资料以及食品标签标识时,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应予以拒收或退货,不得验收入库,并同时向质管部报告:不在国家批准的生产企业名录之内的企业生产的;企业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的;无相应批次全项目检验报告(包括法定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和企业自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进口无中文标识的;同一生产企业用同一配方生产的不同品牌的;牛、羊乳及其乳粉、乳成分制品以外的其他动物乳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的;距保质期不足12个月的或过期的;包装破损、污染、封口不牢、衬垫不实、封条损坏的;标签脱落、字迹模糊不清或者标识内容与实物不符的。2、应当建立完备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货查验记录,进货查验记录必须如实记载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名称、适用的年龄段、生产企业名称(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为进口商或进口代理商名称)、商标、规格、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数量、价格、进货日期。3、批次检验报告应随货同行,并存档备查,无同批次检验报告单不得验收入库。八、从业人员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学习培训制度1、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及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维修、保洁、仓储、服务等人员,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各自的职责接受培训教育。2、质量管理部负责制定年度员工培训计划,报总经理批准后下发实施。行政部门按照培训计划合理安排全年的质量教育、培训工作,并负责建立职工教育培训档案。3、培训方式以企业定期组织集中学习和自学方式为主,以外部培训为辅。任何人无正当理由,均不得缺席企业的培训,并应自觉完成学习计划。4、新录入员工、转岗员工上岗前须进行质量教育与培训,主要培训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婴幼儿配方乳粉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岗位职责、各类质量台帐、记录的登记方法等。培训结束后统一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5、参加外部培训及在职接受继续学历教育的人员,应将考核结果或相应的培训教育证书原件交行政部门验证后,留复印件存档。6、企业内部培训教育的考核,由行政部门与质量管理部共同组织,根据培训内容的不同可选择笔试、口试,现场操作等考核方式,并将考核结果存档。7、培训和继续教育的考核结果,作为有关岗位人员聘用的主要依据,并作为员工晋级、加薪或奖惩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本文标题:婴幼儿配方乳粉管理制度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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