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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宁波市港口经营许可申请的条件和材料目录第一部分:港口经营许可条件第二部分:港口经营许可申请材料第三部分:危险货物港口经营许可申请条件第四部分:危险货物港口经营许可申请材料第五部分:危险货物港口经营年度核验应提交的材料第六部分:港口经营许可申请书和相关表格第七部分:港口经营许可工作流程图第一部分:港口经营许可条件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符合规定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一)码头及其他港口设施服务1.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港口建设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2.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其中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包括相应污染应急处理)可委托专业公司完成。(二)港口旅客运输服务1.码头、客运站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港口建设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2.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三)货物装卸、仓储服务1.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港口建设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2.应当具备相应的装卸、搬运、堆存的设施设备。(四)港口拖轮、驳运服务1.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码头等设施;2.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拖轮、驳船等设施。(五)船舶港口服务1.为船舶提供岸电服务,应当具备相应岸上供电设施、设备;2.为船舶提供淡水、物料供应服务,应当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供应船和岸基设施;3.为船舶提供船员接送服务,应当具备相应的交通船;4.为船舶提供油料供应服务,应当具备相应的供油船和岸基设施;5.为船舶提供船舶污染物(含油污水、残油、洗舱水、生活污水及垃圾)接收服务,使用船舶从事船舶污染物(船舶生活垃圾除外)接收的,应当拥有至少一艘不低于300总吨的适应船舶污染物接收的中国籍船舶;使用船舶从事船舶生活垃圾接收的,应当具备相应的垃圾接收船;使用港口接收设施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港口接收设施应处于良好状态;使用车辆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应当拥有至少一辆垃圾接收、清运专用车辆;6.为船舶提供围油栏供应服务,应当具备相应的围油栏作业船和围油栏等设施。(六)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服务1.从事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服务,其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应当合格;2.从事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维修服务,应当具备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设施和设备。三、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相应资质的管理人员;为船舶提供船舶污染物(船舶生活垃圾除外)接收服务的,应当配备海务、机务、环境工程专职管理人员至少各一名,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三年以上相关专业从业资历。四、有健全的港口经营管理制度、港口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五、为船舶提供油料供应服务、船舶污染物(船舶生活垃圾除外)接收服务、围油栏供应服务的,应当同时遵守《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六、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同时遵守《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07年第10号),具备对外开放资格。第二部分:港口经营许可申请材料申请从事港口经营,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申请从事各类港口经营业务,均须提交的基础文件和资料(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交验原件,所有表格应当同时提交电子版文档)(一)港口经营许可申请书;(二)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四)经营管理机构组成文书复印件;(五)办公用房所用权或使用权证明复印件;(六)负责安全生产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或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通过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证明材料复印件;(七)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及劳动合同复印件;(八)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港口统计等规章制度;(九)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预防自然灾害预案,从事旅客运输港口经营人还应提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十)租用他人港口设施、设备从事港口经营的,提交与港口设施、设备权属人签订的租赁协议和安全责任协议,以及港口设施、设备权属人的港口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租用军用码头或公务码头从事港口经营的,提交租赁协议;(十一)租用他人港口机械从事港口经营的,提交与港口机械权属人签订的租赁协议和安全责任协议,以及港口机械权属人的港口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十二)租用他人港作船舶(包括拖轮、驳船、供水船、物料供应船、供油船、船舶生活垃圾接收船、交通船等)经营的(租赁方必须为光船租赁),提交与港作船舶权属人签订的光船租赁合同、光船租赁登记证书复印件;(十三)外商投资港口经营业务的,提交《外商投资港口经营人登记表》(表1)。二、按各类港口经营业务,还须提交的相应文件和资料(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交验原件,所有表格应当同时提交电子版文档)(一)码头及其他港口设施服务1.码头岸线使用批准文件复印件;2.码头泊位一览表(表2),过驳锚地、浮筒一览表(表3);3.码头设施竣工验收证书复印件(新建码头设施投入试运行的,提交试运行备案文件复印件;临时使用港口岸线新建的码头、《港口法》施行前建成投入使用且没有竣工验收资料的老码头,提交有资质单位出具的技术检测评估报告,或者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评估出具的评估意见)、码头设施基础资料(比例为1∶500~2000的码头总平面布置图、近期码头前沿水域水深测量图的纸制图纸及CAD格式的电子版图纸)及港口锚地设置、浮筒设置等批准相关文件复印件;4.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设施设备清单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方案;委托专业公司完成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包括相应污染应急处理)的,提交与有资质单位签订的协议以及该单位的资质证明复印件。(二)港口旅客运输服务1.港口客运站一览表(表4);2.候船设施和上下船舶设施的竣工验收证书复印件(新建设施投入试运行的,提交试运行备案文件复印件);3.必要的安全检查设施设备清单;4.客运服务管理制度。(三)货物装卸、仓储服务1.港口库场一览表(表5),港口储罐一览表(表8),泊位前沿装卸机械一览表(表6-1),港口库场装卸机械、水平运输机械一览表(表6-2);2.仓库、堆场、储罐等固定设施竣工验收证明文件复印件(新建设施投入试运行的,提交试运行备案文件复印件);3.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港口装卸机械设备、集装箱拆拼箱设备、车辆滚装服务设备、场内机动车等)的检测合格证复印件;4.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书复印件。(四)港口拖轮、驳运服务1.港作船舶一览表(表7);2.港作船舶的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防污染证书、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复印件;3.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书复印件。(五)船舶港口服务1.为船舶提供岸电服务。(1)港口为船舶供电的主要设施、设备清单;(2)电力部门出具的港区变电所的用户变、配电工程检验结论书复印件;使用码头变电箱的,提交电力部门出具的出厂合格证复印件;(3)电工证复印件,特种操作设备人员上岗证复印件。2.为船舶提供淡水、物料供应服务。(1)港作船舶一览表(表7);(2)供水设施、设备清单,供水合同;(3)供水船、物料供应船的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防污染证书、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复印件;(4)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书复印件。3.为船舶提供船员接送服务。(1)港作船舶一览表(表7);(2)交通船的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防污染证书、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复印件;(3)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书复印件。4.为船舶提供油料供应服务。(1)港口仓库、堆场一览表(表5),港作船舶一览表(表7),泊位前沿装卸机械一览表(表6-1),港口储罐一览表(表8);(2)供油船的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防污染证书、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复印件;(3)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4)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书复印件;(5)为国际航运船舶提供油料(含保税油)供应的,还应提交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复印件。5.为船舶提供污染物(船舶生活垃圾除外)接收服务。(1)港作船舶一览表(表7);(2)使用船舶从事船舶污染物(船舶生活垃圾除外)接收的,应当拥有至少一艘不低于300总吨的适应船舶污染物接收的中国籍船舶,提交船舶污染物接收船的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防污染证书、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复印件;应当配备海务、机务、环境工程专职管理人员至少各一名,提交专职管理人员具有三年以上相关专业从业资历的证明复印件;(3)使用车辆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应当拥有至少一辆垃圾接收、清运专用车辆,提交自有垃圾接收、清运专用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6.为船舶提供生活垃圾接收服务。(1)港作船舶一览表(表7);(2)使用船舶从事船舶生活垃圾接收的,提交垃圾接收船的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防污染证书、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复印件;(3)使用车辆从事船舶生活垃圾接收的,应当拥有至少一辆垃圾接收、清运专用车辆,提交自有垃圾接收、清运专用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7.为船舶提供围油栏供应服务。(1)港作船舶一览表(表7);(2)应当拥有至少一艘围油栏作业船,提交自有围油栏作业船的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防污染证书、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复印件;(3)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常备围油栏的数量、规格及技术说明;(4)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书复印件。(六)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服务1.供租赁的港口设施、设备清单(表2~5)、港口机械清单(表6)、港作船舶清单(表7)、港口储罐清单(表8);2.从事码头及其他港口设施、设备租赁服务的,提交码头岸线使用批准文件复印件、港口设施竣工验收证书复印件、码头设施基础资料(码头地理位置图、比例为1∶500~2000的码头总平面布置图、近期码头前沿水域水深测量图等);3.从事港口机械租赁服务的,提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检测合格证复印件;4.从事港作船舶租赁服务的,提交自有港作船舶的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防污染证书、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复印件;5.从事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维修服务的,提交主要维修设施、设备清单。第三部分:危险货物港口经营许可申请条件从事危险货物港口经营,除应当符合“第一部分:港口经营许可申请条件”中规定的许可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设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危险货物装卸管理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设施设备;(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设施设备。第四部分:危险货物港口经营许可申请材料申请从事危险货物港口经营,除应当按“第二部分:港口经营许可申请材料”中规定的提交相关文件和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一)港口经营许可申请书;(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危险货物装卸管理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从业资格证书(表9);(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应急设备、设施清单(表10);(四)危险货物作业场所一览表(表11);(五)安全设施专项验收合格证明(对新建成投产项目,提交安全设施专项验收合格证明;对已投产项目,提交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安全评价报告)。第五部分:危险货物港口经营年度核验应提交的材料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年度核验中,应当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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