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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征收管理主讲:高建华Tax666@126.com培训主要内容第一讲所得税优惠政策第二讲所得税特殊业务第三讲特别纳税调整第四讲第一讲所得税优惠政策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税率、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2010一、免税收入及不征税收入(一)免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二)不征税收入1、财政拨款;是指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并纳入预算管理的费用。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2010财税【2008】第001号: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预提所得税二、定期减免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1、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财税[2008]149号(8)远洋捕捞。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1、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2、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优惠项目目录(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500万元以内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500万元以上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关联方之间发生技术转让所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适用本条规定。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三、减计收入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非国家限定并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1、《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财税[2008]117号)2、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3、《关于资源综合利用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67号)四、加计扣除1、残疾人员工资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按实际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是经认定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和精神残疾人员。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但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本通知第二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研究开发费用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进行摊销。所称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是指国内尚未形成研究开发成果的技术、产品和工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五、加速折旧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六、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条例第97条: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七、优惠税率(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行业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性质年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制造业不超过30万元不超过100人不超过3000万元非制造业不超过30万元不超过80人不超过1000万元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85号)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八、税额抵免1、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其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企业购置上述设备在五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停止执行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并补缴已抵免税款。注意: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后,企业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固定资产原值中已不包括进项税额,因此,可抵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设备投资额不应该包括增值税金额。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2、自200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国税发〔2008〕52号)注意: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关于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电话通知》九、其他优惠政策1、下岗再就业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山东省转发23号文件的通知(鲁财税[2009]51号)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鲁地税函[2009]73号2、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等优惠政策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国旅集团有限公司重组上市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82号)十、减免税管理1、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行业或区域所得税待遇项目的,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计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所得额;没有单独计算所得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2、凡生产经营项目适用不同税率和不同税收待遇的,按企业经营收入、职工人数或资产总额等因素在各生产经营项目之间合理分配应纳税所得额。3、企业投资经营的项目依照规定享受减、免税的,在减免税期未满时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税收优惠:减免税期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重新计算减免税。4、几个文件优惠文件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管理方式问题的通知(鲁国税发〔2009〕68号)2010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2010第二讲所得税特殊业务(一)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以前年度损失的处理2010(二)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X涉外企业重组步骤及筹划案例2010(三)清算业务的所得税处理《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第三讲特别纳税调整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一、关联交易的调整方法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1、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注:关联关系的界定)2、关联业务往来,包括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提供劳务、融通资金及其他类型。3、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所遵循的原则。4、合理方法是指: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5、实际发生的共同成本,按照与所有权、和收益权相配比的原则,以协议的方式确定分摊比例及应分摊的数额。6、企业可以按照税法的规定,以预约定价安排的方式签订成本分摊协议。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按协议分摊的成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企业未按本条例的规定报送协议,或准备、保存和提供相关资料;(2)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3)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或经济实质。二、预约定价安排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1、预约定价安排是指企业就其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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