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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行贿反受贿程序文件编号BL-HRP-15版/次A/0生效日期2010年5月2日页次Page1of21.目的为防止工厂在管理过程中出现行贿受贿这种滥用职权的行为,并确保所有人得到合法的权益及合理的保障。2.范围本条款适用于工厂可能发生的行贿受贿的行为。3.职责总务部根据法律法规及SA8000标准,负责调查﹑处理可能发生的任何行贿受贿行为并及时制止,同时制定补救措施。4.工作程序4.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动用公司款项或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前一情形,以收益额计算;后一情形,以收益额与出资应得收益额的差额计算。4.2利用职务收回扣、要中介费、变相行贿。4.3公司管理人员应以人为本,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合理对待行贿受贿,如果在管理过程中产生以上问题,受贿行贿数额达到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数额,公司将送交公安机关处理。5.关于行贿罪与受贿罪的处理方式5.1行贿罪的成立条件根据刑法第389条之规定行贿罪是指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5.1.1职权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构成行贿罪。此外,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但是,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5.1.1.1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5.1.1.2行贿数额不满1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5.1.1.3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5.1.1.4向3人以上行贿的;5.1.1.5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5.1.1.6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已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5.2对行贿罪的处罚反行贿反受贿程序文件编号BL-HRP-15版/次A/0生效日期2010年5月2日页次Page2of2第390条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5.3受贿罪的成立条件5.3.1索贿,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5.3.2收受贿赂,即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目的,行为人在客观上是否为行贿人谋取了利益、谋取到了利益,并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既包括正当利益(贪赃不枉法),也包括不正当的、非法的利益(贪赃又枉法)。5.3.3商业受贿,公司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公司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5.4对受贿罪的处罚5.4.1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5.4.2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5.4.3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5.4.4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5.4.5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编制审核批准
本文标题:反行贿反受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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