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公司发起人范围的界定
公司发起人范围的界定对拟设立公司的合伙人《公司法》引进了发起人的的概念,但对发起人的法律特征并未作出法律界定。本文是张学增律师在办理有关股东纠纷案件时就公司发起人纠纷的相关法律规定及案件审理过程获得的心得体会,现将其整理后与大家共享。《公司法》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第76条规定:“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第79条规定:“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拟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合伙人只有达到公司法的上述要求才能成为发起人。《公司法》对拟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合伙人虽然没有用发起人的称谓,但根据《公司法》第23条“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第24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第25条“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等规定能够看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的条件是相同的,因此,应当将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归为发起人的范畴。《公司法解释(三)》第1条将发起人定义为:“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一、为了设立公司进而签署公司章程的人是发起人。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股东制定的,对公司、股东、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自治规则,其作用是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制定公司章程包括起草、讨论、协商、签署等过程,参与起草、讨论、协商的人对公司章程的通过没有决定权,有权决定通过公司章程的人是签署人。所以,只有公司章程的签署人才是公司的发起人。二、向公司认缴出资或者认购股份的人是发起人。《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第80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根据上述规定,认购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认购股本的行为。认购出资或者股份与实际缴纳出资或者股款是不同的,出资人或者购股人只要作出了认购行为,无论其是否已经实际缴纳出资,都应当是公司的发起人。三、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是发起人。公司的设立职责是指发起人基于其发起人身份,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而应该享有的权利、应该负有的义务和应该承担的责任。履行公司设立职责,并不是要求发起人必须自己办理筹办事务,其可以授权其他的发起人代表自己进行具体的行为,发起人对公司设立事务承担责任,不以是否参与具体事务为条件。为设立公司“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履行公司设立职责”,构成了公司发起人必须具备的三个法律特征。发起人要承担《公司法》和《公司法解释(三)》规定的法律责任,必须同时具备这三个法律特征。作者北京市律师协会并购重组与不良资产处置委员会张学增律师
本文标题:公司发起人范围的界定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169325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