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HAF核安全法规目录体系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二○○七年六月2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一、核安全法规文件体系包括:第一层次:由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共3个;第二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及相关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共21个;第三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核安全导则”,共约70个;第四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技术文件”,近百个。其中第一、第二层次的文件通称为“核安全法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法规是必须遵循的1995年国家核安全局出版过核安全法规汇编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对1995年版汇编进行了补充和修订,重新进行了编号。目前的核安全法规共分8个系列:HAF系列HAF0xx/yy/zz——通用系列HAF1xx/yy/zz——核动力厂系列HAF2xx/yy/zz——研究堆系列HAF3xx/yy/zz——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HAF4xx/yy/zz——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HAF5xx/yy/zz——核材料管制系列HAF6xx/yy/zz——民用核承压设备监督管理系列3HAF7xx/yy/zz——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目前我国共有三个行政法规(核安全法规)HAF00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HAF002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HAF00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每个核安全行政法规下又有若干实施细则、实施细则附件等部门规章,目前共有21个部门规章通用系列:HAF0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HAF001/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附件——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颁布发和管理程序HAF001/0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核设施的安全监督HAF001/02/0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一——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HAF001/02/0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研究堆营运单位报告制度4HAF001/02/0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三——核燃料循环设施的报告制度HAF002/01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核动力厂系列:HAF101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HAF102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3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HAF103/01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附件一——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研究堆系列HAF201研究堆设计安全规定HAF202研究堆运行安全规定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HAF301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HAF401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核材料管制系列HAF501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规定HAF5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民用核承压设备监督管理系列5HAF601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01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HAF602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HAF603民用核承压设备焊工及焊接操作工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制订过程中三、核安全导则——指导性的文件、推荐的实践,以便满足法规的要求1992年国家核安全局出版过“核安全导则汇编”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对1992年版汇编进行了补充、修订并重新进行了编号核安全导则也是按8个系列分类的HAD系列约70个导则其中:核动力厂系列中对应于HAF101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有:HAD101/01核电厂厂址选择中的地震问题HAD101/06核电厂厂址选择与水文地质的关系HAD101/12核电厂地基安全问题等12个安全导则对应于HAF102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有6HAD102/01核电厂设计总的安全原则HAD102/02核电厂的抗震设计与鉴定HAD102/07核电厂堆芯的安全设计HAD102/13核电厂应急动力系统等15个导则对应于HAF103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有HAD103/01核电厂运行限值和条件HAD103/02核电厂调试程序HAD103/06核电厂安全运行管理HAD103/08核电厂维修等9个导则在通用系列中,对应于HAF003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有:HAD003/01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的制定HAD003/06核电厂设计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8核电厂物项制造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3核电厂物项和服务采购中的质量保证等10个导则四、核安全技术文件、技术报告这类文件是专家们的技术见解、推荐的建议,甚至有一些是方法探讨,不是必须遵循的,可以参考使用,这类技术报告往往是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技术报告的翻译稿。编号为:HAF·JHAB等。如:HAF·J0001核电厂厂址选择中的剂量评价HAF·J0002含有有限量放射性物质核设施的抗震设计7HAF·J0007核电厂应急电力系统的安全评价HAF·J0043核事件分级手册HAF·J0045质量保证分级手册HAF·J0053核设备抗震鉴定试验指南HAF·J0080核电厂在役检查指南HAB·J0086—1常压堆海水淡化厂安全设计准则HAB·J0086—2常压堆海水淡化厂运行及事故工况分类HAB·J0086—4常压堆海水淡化厂核设计准则HAB·J0086—5常压堆海水淡化厂反应堆热工水力设计准则五、相关核安全法规简单1、HAF00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1986年10月29日国务院发布,共6章26条主要内容包括:a)适用范围:核动力厂其他反应堆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后处理设施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其他需要严格监管的设施适用的阶段: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全寿命过程b)监督管理职责:国家核安全局——独立行使核安全监督8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管理营运单位——直接负责核设施的安全c)安全许可制度: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制定和批准颁发安全许可证:《核设施建造许可证》《核设施运行许可证》《核设施操纵员执照》其他营运单位在核设施建造前向核安全局提交:核设施建造申请书》、《初步安全分析报告》经审核批准获得建造许可证后才能开工建造。核设施运行前应提交运行申请书、最终安全分析报告,获得装料、调试的批准文件,方可装料、调试、获得运行许可证后,才可运行。d)核安全监督:国家核安全局派出监督员执行安全监督,有权采取强制性措施、停工令,营运单位必须执行。2、HAF0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1993年12月31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共7章34条主要内容包括: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许可事项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9颁发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评审工作申请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需要提交的文件资料操纵员执照在选址、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五个阶段都有相应的安全许可证。厂址选定前6个月,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厂址选定后,基础混凝土浇注前12个月,交建造申请书及4个文件资料堆芯首次装料前12个月,交首次装料申请书及13个文件资料首次达到满功率运行之日起经12个月试运行后,交运行许可证申请书及4个文件资料退役活动前两年交退役申请书及3个文件资料。3、HAF102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1991年国家核安全局曾发布过,后于2004年4月发布了新版设计安全规定,新版设计安全规定包括:1.引言2.安全目标和纵深防御概念3.安全管理要求4.主要技术要求5.核动力厂设计要求6.核动力厂系统设计要求有2个附件,1个附录10附件Ⅰ、附件Ⅱ分别为“假设始发事件”和“多重性、多样性和独立性”,与规定本身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附录1为规定的补充和说明“沸水堆、压水堆和压力管式反应堆的安全功能”4、HAF103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1991年国家核安全局曾发布过,后于2004年4月发布了修改的运行安全规定,主要内容包括:1.引言2.核动力厂营运单位3.人员的资格和培训4.核动力厂调试5.核动力厂运行6.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维修、试验、监督和检查7.核动力厂修改8.辐射防护和放射性废物管理9.记录和报告10.定期安全审查11.退役5、HAF003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6、民用核承压设备活动的法规及要求1)相关法规HAF601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0900)11HAF601/01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HAF0901)HAF602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HAF)HAF603民用核承压设备焊工及焊接操作工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HAF)2)范围民用核承压设备指:a)核动力厂及反应堆中执行核安全功能的承压设备及其支承件;b)包容反应堆的钢制安全壳、安全壳的钢衬里;c)包容放射性物质的承压设备及其支承;d)其它需严格监督管理的承压设备。核承压设备活动:从事核承压设备设计、制造、安装、试验、检验、在役检查、维修、退役、迁移及转让等活动。还适用于:为制造核承压设备提供关键承压材料及零、部件的生产。3)监督管理职责国家核安全局:独立行使国家核安全监督主管部门:核安全检查核设施运行单位:对核承压设备活动质保体系的控制4)资格许可制度12资格证:核承压设备设计资格许可证;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核承压设备安装资格许可证。取证:a)单位同时向主管部门及核安全局申请;b)由主管部门审查、评定;c)由国家核安全局会同其他部门核准;d)由国家核安全局发证。许可证有效期五年,开展核承压设备活动前三个月报核安全局,并在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条件和范围内开展核承压设备活动。5)我院资格核电厂安全1、2、3级核承压设备设计资格研究堆核承压设备设计资格49-3堆按核电厂要求6)对核承压设备设计单位的安全监督质量保证方面主要检查:a)质量保证大纲的适用性、有效性;b)接口管理;c)质量保证组织机构、人员职能、权限、行使职能;d)大纲程序的完整性及其实施情况;e)设计修改与变更控制程序的执行情况;f)其他设计控制措施设计活动的检查:a)承压设备类别和安全等级与规范和标13准的一致性;b)压力边界结构的完整性和超压保护装置的设置;c)设计中是否考虑断裂设计、抗震设计和压力边界在各工况下、可能引起的破坏;d)事故工况下设备的可运行和功能能力;e)设备的可检测和可维修性。14HAF00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年10月29日国务院发布)HAF001/01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1993年12月31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1993年修改)HAF001/01/01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颁发和管理程序(1993年12月31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HAF001/02核设施的安全监督(1995年6月14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1995年修改)HAF001/02/01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1995年6月14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HAF001/02/02研究堆营运单位报告制度(1995年6月14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HAF001/02/03核燃料循环设施的报告制度(1995年6月14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HAF002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1993年8月4日国务院令第124号发布)HAF002/01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1998年5月12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HAF003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1991年7月27日国家核安全局令第1号发布1991年修改)HAF101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1991年7月27日国家核安全局令第1号发布1991年修改)HAF102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2004年修改)HAF103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2004年修改)HAF103/01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1994年3月2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HAF201研究堆设计安全规定(1995年6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HAF202研究堆运行安全规定(1995年6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995年修改)HAF301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1993年6月17日国家核安全局令第3号发布)HAF401放
本文标题:HAF核安全法规目录体系简介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169853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