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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法》讲解洮南市草原工作站一、草原的概念、作用和现状谈起草原,常使人想起“天苍苍,野茫茫,风吹草低见牛羊”的动人景象。但是从科学上到底什么是草原呢?常常由于人们的学科不同,各自有不同的认识。《草原法》所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天然草原包括草地、草山和草坡;人工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还草地,不包括城镇草地。”这就非常明确界定了草原的概念。我国是草原资源大国,天然草原近4亿公顷(60亿亩,约为耕地的3倍),占国土总面积的41.7%。主要分布在内蒙古、新疆、西藏、青海、四川和宁夏等省、自治区,草原总面积仅次澳大利亚,居世界第二位;但人均占有草原面积只有0.33公顷,为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草原不仅仅是畜牧业的重要生产资料,又是重要的自然资源,是我国最大的绿色生态屏障,抵御沙漠的前哨阵地和重要的水源涵养地,黄河、长江等大江大河及其主要支流都发源于草原区,上中游都流经草原区。我国西部地区草原面积占绿色植被总面积的79%,西北地区已达到85%,青海、西藏等省区都在90%以上。据科学研究表明,草原一旦被破坏,水土流失将大量增加。因此,加强西部生态建设的主体任务就是加强草原保护和建设。同时,西部大部分地区降水量都比较少,中科院联合全国有关专家共同编写的《中国西部大开发生态环境建设对策建议书》中明确提出,在年降水量350毫米以下的地区只宜种草。因此,在西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开展退耕还林还草工作时,退耕还草是科学和有效的恢复植被的措施。我国草原大都分布在边疆和少数民族地区,草原畜牧业是广大牧民基本生产方式和重要生活内容。草原生态保护和建设工作,不仅关系到这些地区少数民族人民生产生活水平的改善和经济的发展,更直接关系到这些地区的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我们洮南市草原总面积232万亩,其中可利用面积167万亩。全市草原可分为四类九组十型。一是山地草原类;二是平原草甸草原类;三是低洼草甸类;四是沼泽草甸类。属于典型农牧交错带地区,西北部为草山草坡,中部为洮、蛟两河冲积的平原草甸,南部多沙、碱化草原。但是从我市目前草原现状上看,全市现有草原总面积约为100万亩,剩余130多万亩草原都已处于“已垦草原”状态之中,都已经改变草原用途了。而且草原“三化”呈逐年上增状态,我市草原已经不再是“风吹草低见牛羊”时代的草原,我市草原到了不得不管理、整治的时候了。二、《草原法》的产生和发展及新《草原法》颁布实施的战略意义(一)《草原法》的产生和发展《草原法》是调整有关草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有关草原的法律制度。法律制度主要是和草原所有权相联系的。草原的所有权是一种土地所有权。在以游牧经济为主的奴隶制社会里,草原是部落公有的,由部落首领或奴隶主掌握着草原所有权。在以种植农业经济为主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里,草原成为可供统治者开垦的荒地,演变为奴隶主和地主阶级掌握所有权的井田、官田和私田。在资本主义社会,草原和其他土地一样都成了商品,资本家通过购买或者租赁,就可以取得草原所有权或使用权,以经营牧场或用于其他用途。牧场经济的生产力水平,当然远远超过了游牧经济,也超过了封建社会种植为主的农业经济。这种新的生产力要求废除封建社会土地所有权的束缚。因此,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过程中,草原和其他土地一样都变成了商品,可以自由购买或租赁,通过货币这个一切权利中的权利,牧场主掌握了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这就是资本主义社会草原所有权的法律形式,它保证了草原做为牧场经济需要的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旧中国的草原所有权,保持着奴隶制和封建制等几种社会所具有的法律形式,大部分是王公贵族、寺院的领地,少部分为属于部落公有或牧主所有,牧民则承受着沉重的剥削。草原的法律制度,又不限于所有权制度,还有关于开垦草原与保护草原的法律规定。翻开中国的历史,几乎历朝历代都在垦荒种粮,从商鞅变法时鼓励垦荒,“殖谷即农”,到以后的“屯田戌边”。明朝和清朝,为了和居住草原的民族盟好,曾采取过限制垦荒的措施。但到了清朝后期,则专门设制了垦荒的机构,开始时小规模的招民认垦,后来为了交付庚子赔款,制定了大规模官办垦务的办法,滥垦了不少草原。长期居住在草原上的少数民族,有着朴素的保护草原的法律规定。随着时代的变迁,历史的沿革,经济的发展,世界各国的草原立法,已趋于更加完备。包括有关草原保护、管理和利用,草地建设和改良,林间草地的放牧管理,牧草种子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令。(二)新中国的草原法律制度——《草原法》在新中国诞生前夕,1947年5月,我国四大牧区之一的内蒙古,成立了全国第一个少数民族的自治区,在牧区的民主改革中废除了封建特权,实行了“自由放牧,增畜保畜”,“保护牧场,禁止开垦”等一系列方针、政策,使自治区的草原牧业获得了迅速的恢复发展。但是,人民公社化使从事草原畜牧业生产的经济组织和牧民对作为基本生产资料的草原,长期处于责、权、利分离的状态,造成了滥垦、滥牧、滥占等吃草原“大锅饭”的现象。据1975年资料记载,当时全国草原的退化(包括沙化、碱化)面积共计七亿六千多万亩,占可利用草原面积的22.89%。由于片面强调以粮为纲,忽视牧区、半农半牧区的特点,盲目开垦破坏草原,约有1亿多亩。1978年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把全党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以后在拨乱反正和调整国民经济方面进行了大量工作。首先,在农村进行了改革,实行了农业生产承包责任制,接着在草原牧区也实行了承包责任制,解决吃草原“大锅饭”的问题和进行相应的改革。我国草原法的起草工作从这一年便开始了。1982年我国公布了新宪法,第一次明确了我国草原在自然资源中的地位。1984年10月中共中央公布了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了我国经济“是公有制的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使越来越多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准则需要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经过全国草原工作者7年的努力工作,198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就是在上述背景下诞生了。这是我国第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专门的《草原法》。在《草原法》颁布施行的前后,全国有十一个省、自治区制定颁布了本地草原管理条例或《草原法》实施细则。农业部也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办法和规定,从此我国草原工作走上了法制管理的轨道。我国第一部《草原法》的实施,对依法加强草原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多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发生了很大变化,原《草原法》二十三条规定已经明显不能适应和满足我国草原保护、建设和管理的需要。2002年8月23日—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草原法》(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和讨论。共有三十位委员对修改草案提出了意见。而后,全国人大组织工作组,又赴有关省、自治区进行调研和征求意见,对《草原法》(修订草案)进行充实和补充,修改后的《草原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江泽民主席发布了第八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三)新修订的《草原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这次新修订的《草原法》,认真总结了17年来的实践经验,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草原规划、保护、建设和管理利用等方面的法律制度,特别是法律承包、基本草原保护和草畜平衡制度的建立,适应了新形势下草原生态建设和畜牧业发展的需要,更有利于调动农牧民保护和管理利用草原的积极性,实现了草原永续利用和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的目的。新修订的《草原法》是草原管理的基本法律,是广大从事草原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人员的行为规范,是各级政府及各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监理机构进行草原监督管理的法律依据,是打击草原违法行为的法律武器。新修订的《草原法》对草原的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作出了更明确的规定,从而为改善草原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发展现代化草原畜牧业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证。新《草原法》的出台,必将对加快草原地区经济发展,提高广大农民的生活水平,促进草原地区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三、《草原法》的主要内容及解决的问题新修订的《草原法》共有九章75条,其中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草原权属,第三章规划,第四章建设,第五章利用,第六章保护,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与原《草原法》相比,新修订的《草原法》章节结构更加清晰、合理,内容上更加充实、全面,各项规定也更加明确、具体,增强了可操作性。概括起来,新《草原法》主要在以下六方面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一)关于草原权属草原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除外。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包括抵押、抵债、倒卖等)非法转让草原。如果违反此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象这们违法案件逐年增多。2003年安定镇友谊村为了偿还本村刘凤双的债务,经市人民法院调解的情况下,将本村四社东侧10公顷退耕还草地以抵债方式按机动地形式承包给刘凤双,抵偿刘凤双108000.00元债务。我们立案查处后立即终止了友谊村非法转让草原的行为,没收友谊村的违法所得108000.00元并处三倍罚款,并且市政府收回了该村这10公顷草原使用权。“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使用草原的单位,应当履行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的义务。”我市草原使用权除被市政府依法收回三块草原使用权以外,全部归各行政村所使用。“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核发使用权证,确认草原使用权。”我们2002年开始至如今已对部分草场核发了草原使用权证,目前我们正在进行草原普查,普查完毕将要对所有草原核发草原使用权证书。(二)关于草原的承包经营与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我国80年代实行草原承包以来的实践证明,实行草原家庭承包经营,将人、畜、草基本生产要素统一于家庭经营之中,有利于调动广大牧民保护和建设草原的积极性。为了进一步稳定党在牧区的政策、完善草原家庭承包制,保证草原承包经营权的稳定,减少草原承包纠纷,规范草原承包工作,新《草原法》对草原承包的主体、承包经营期内进行调整的原则和条件、承包合同的主要内容、承包双方的权力和义务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为了规范对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新《草原法》还明确规定了草原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原则、转让的条件等内容。(三)、关于草原建设长期以来,对草原重利用、轻建设的问题比较突出,对草原只求索取,忽视建设的现象十分普遍。尽管近几年国家对草原建设的投入不断增加,草原建设速度不断加快,但由于我国草原面积大,历史欠帐多,投入仍明显不足,草原建设速度仍然赶不上草原退化的速度。因此,新《草原法》对草原建设作了四个方面的规定:一是规定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对草原建设的投入,并按照谁建设、谁使用、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草原;二是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支持草原水利设施建设、改善人畜用水条件、加强草种基地建设、做好防火准备工作、安排草原改良、人工种草和草种生产资金等方面的职责;三是规定国家鼓励与支持人工草地建设、天然草原改良和饲草饲料基地建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支持、鼓励和引导农牧民开展草原围栏、饲草饲料储备、牲畜圈舍、牧民定居点等生产生活设施的建设;四是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和水土流失的草原组织专项治理,并规定大规模的草原综合治理列入国家国土整治计划。(四)、关于草原利用目前,我国草原利用中普遍存在着利用方式不合理、超载过牧严重、草原利用失衡等问题。同时,非牧业建设征占用草原的审批也存在着管理不规范、不严格的问题,征占用草原逐渐增多。为了使草原得到合理的利用,新《草原法》规定,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合理利用草原,采取措施保持草畜平衡;实行划区
本文标题:《草原法》讲解(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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