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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建立城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黑名单”制度的暂行办法各县直属机关、各乡(镇)人民政府: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秩序的规范管理,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增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信用意识,维护招标投标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确保我县招标投标的有序工作,促进我县工程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列入不良行为的范围(一)凡在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参与工程建设(政府采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包括施工单位、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经查实,有下列违法违纪行为之一,列入不良行为:1、投标企业在投标报名时提供虚假、无效证件,隐瞒在建工程情况和不良行为记录等行为的;2、投标企业不遵守投标会场纪律,无理取闹,扰乱招标投标秩序的;3、投标企业有低于企业成本价或恶意过高报价行为的;4、施工、监理企业项目部人员在有关部门组织的不定期2抽查中,无正当理由不到岗或中标后人员擅自撤换的;5、监理企业对施工项目部人员监督不力,发现人员擅自变更,长期不在岗以及有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6、中介机构丧失诚信,违规操作,不认真履行职责,成果质量低劣的;7、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的工程量清单经核实单项增减超过10%以上或者其编制的标底经有关部门审核误差总价超过+20%以上的;8、有其他违反建筑市场及招标投标管理有关规定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的。二、列入黑名单的范围经核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直接列入建设工程(含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黑名单:(一)建设单位及其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的;2、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组织施工的;3、对应招标、应进场交易的项目不招标、不进场交易的;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肢解发包或以各种方式规避招标、虚假招标的;4、与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或者投标人相互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公众利益的;5、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未及时竣工备案的;6、严重违反工程承发包合同、廉政合同,恶意拖欠工程款或有严重不诚信行为的;7、按执业资格人员计分管理办法或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3黑名单的,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二)施工单位和监理、勘察、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及其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未取得资质(资格)证书承揽工程或超越资质(资格)等级、范围承揽工程的;2、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反规定进行分包的,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本人)名义承揽工程的;3、转让、出租、出借、涂改、伪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其他单位(个人)挂靠本单位(本人)承揽工程的;4、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5、擅自变更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或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严重不到位的;6、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接工程的;7、施工、监理企业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8、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9、严重违反招标投标纪律的。(三)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骗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2、伪造、涂改《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证书》的;3、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4、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5、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6、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政府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7、擅自变更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8、向采购主管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技术专家4等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9、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的。三、对有不良行为记录和列入黑名单的处理(一)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建设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对施工单位和中介机构,给予通报批评,暂停其一年到三年在我县范围内参与投标资格或中介机构的执业、代理资格,并由主管部门从诚信行为保证金中进行经济处罚。(二)对列入黑名单的建设单位及其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作出处理;对施工单位和中介机构给予通报,暂停其一年到三年在我区范围内参与投标资格或中介机构的执业、代理资格;对列入黑名单的个人给予通报,暂停其三年以上投标资格或执业、代理资格,情节严重的,直至取消在我县范围内参与投标或执业、代理资格。(三)对在建设活动过程中行贿的单位和个人,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后,取消或者限制其在一定时期内进入我县建设市场。其中: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下的,停止投标或从业一年;行贿数额在2~5万元的,停止投标或从业三年;行贿数额在5~10万元的,停止投标或从业五年;行贿数额超过10万元的,停止投标或从业,并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吊销其资质证书。四、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的建立与管理(一)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实行统一扎口、分类管理的原则。负责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平台的部门,对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建设、执行及其处理情况进行督查,对报送的情况进行审核、记录并在平台5上发布。各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工程项目中发现的不良行为和黑名单进行记载并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工程建设各监管部门,对相关部门报告的和在工作中发现的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要第一时间处理并通报给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平台,以便及时向社会公布。(二)不良行为和黑名单记录自录入网上信用档案之日起,不良行为网上记录期限为三年,黑名单网上记录期限为五年。超过上述期限的记录,应将其从网上信用档案中予以删除。但处罚期限未到期的,不予删除。(三)对有不良行为记录或列入黑名单,须追究党政纪或刑事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相关监管部门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行政处分建议书》或《追究刑事责任建议书》及有关证据材料移送监察机关或检察机关。监察机关或检察机关收到建议书后,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有关监管部门。(四)监察机关或检察机关在查处工程建设领域的违法违纪案件后,对涉及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个人,需要相关监管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或黑名单的,在违法违纪事实查清后或行政处分决定发出、法院判决之日起10日内将《监察建议书》或《检察建议书》送达有关监管部门。相关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执行或者采纳监察、检察建议的情况通报给监察、检察机关。(五)各相关部门要加强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建设工作,落实专人负责、专人管理。对负有监管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因工作严重不负责造成后果的,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根据情节轻重,依纪依法追究责任。6(六)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所作出的以下行政处理决定应给予公告: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4、暂停或者取消招标代理资格;5、取消在一定时期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6、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7、暂停项目执行或追回已拨付资金;8、暂停安排国家建设资金;9、暂停建设项目的审查批准;10、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其他行政处理决定。(七)公告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应当作为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资质审查、招标代理机构选择、中标人推荐和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和评标专家考核等活动的重要参考。五、附则1、本办法由开阳县监察局会同开阳县住建局、开阳县发改局、开阳县检察院、开阳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负责解释。2、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与本规定有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2014年11月19日
本文标题:关于建立城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黑名单”制度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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