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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电子商务法第十章电子商务法第一节电子商务法概述第二节电子商务涉及的法律问题第三节电子商务立法构想第十章电子商务法掌握电子商务法的概念和特征、立法概况理解电子商务法产生的必然性掌握电子合同、电子签名、电子认证面临的法律问题和解决途径掌握电子支付、网络知识产权、电子商务税收的法律障碍和解决模式了解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原则和体系构想本章学习目标第十章电子商务法第一节电子商务法概述一、电子商务法产生的必然性电子商务对传统法律的挑战随着互联网应用的日益普及,电子商务逐渐成为一种全新的贸易方式和商业模式。传统法律在调适由电子商务的新问题时出现力不从心的现象,这严重制约了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成为我国发展电子商务的瓶颈之一。电子商务法产生的必然性电子交易具有不同于传统交易的法律上的表象。为了保证其规范和有序进行,法律必须作出相应的调整,从而消除传统民商事法律对电子商务运作构成的障碍。第十章电子商务法第一节电子商务法概述二、电子商务法的概念与特征1、电子商务法概念广义的电子商务法,包括了所有以数据电讯方式进行的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其内容极其丰富,至少可分为以电子商务为交易形式的,和以电子信息为交易内容的两大类规范。狭义的电子商务法,是指以数据电讯(DATAMESSEGE)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因交易形式所引起的商事关系的规范体系。第十章电子商务法第一节电子商务法概述2、电子商务法的特征国际性技术性开放性复合性第十章电子商务法第一节电子商务法概述三、电子商务的立法概况1、国外电子商务的立法概况在国际组织方面,联合国贸法会自1985年至今主持制定了一系列调整国际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文件。世界各国主要是经济发达国家也纷纷加强了电子商务的国内立法。第十章电子商务法第一节电子商务法概述2、国内电子商务立法概况《合同法》中在合同形式条款中加进了“数据电文”这一新的电子交易形式《专利法实施条例》规定可以电子通讯方式提出专利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于2005年4月1日实施,为电子商务中信息流、金融流和物流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律环境,对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起了极大的推动作用,它标志着我国首部“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化法律”正式诞生。第十章电子商务法一、域名争议极其解决网络最初的商务功能体现在:作为发布信息、宣传企业的网络平台由于人们越来越重视互联网的平台功能随之而来得引发的纠纷:域名争议第二节电子商务涉及的法律问题第十章电子商务法1域名域名是INTERNET上用来寻找网站所用的名字,是INTERNET上的重要标识,相当于主机的门牌号码,在全世界,没有重复的域名。企业上网的第一步就是要为自己的公司申请域名。例如:中央电视台的域名是http:www.cctv.com第十章电子商务法(2)域名的结构至少包括两个部分:顶级域名和二级域名顶级域名是用以识别域名所属类别、应用范围、注册国等公用信息的代码,因特网国际特别委员会(IAHC)在最近公布的一个报告中,将顶级域名(TLD)定义为三类:国际顶级域名国家顶级域名通用顶级域名第十章电子商务法国际顶级域名有一个:.int(国际联盟、国际组织可在.int下注册,比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域名为wipo.int第十章电子商务法国家顶级域名,每个国家被赋予一个唯一的域名,如下表:地区名称代号国家或地区名称aa南极洲at奥地利au澳大利亚be比利时ca加拿大cn中国dk丹麦fr法国it意大利jp日本nl荷兰nz纽西兰uk英国za南非第十章电子商务法通用顶级域名有.com(公司企业).net(网络服务机构).org(非营利性组织).edu(教育机构).gov(政府部门).mil(军事部门)第十章电子商务法二级域名二级域名是指域名使用者自己设计的,能够体现其特殊性,并据以同他人域名相区别的字符串。根据因特网的发展需要,各国还可以设计三级、四级域名等,以分别代表不同的地域或行业。第十章电子商务法3什么是中文域名中文域名是含有中文的新一代域名,同英文域名一样,是互联网上的门牌号码。中文域名在技术上符合2003年3月份IETF发布的多语种域名国际标准。中文域名属于互联网上的基础服务,注册后可以对外提供WWW、EMAIL、FTP等应用服务IE7。0以上都支持第十章电子商务法中文通用顶级域名的分类.中国(CN).网络.公司第十章电子商务法4如何注册国际域名”授权的机构进行;如:.com.国际域名的申请由“Internet国际特别委员会(IAHC)org等(国际通用顶级域名)域名服务器在美国由美国管理注册.cn(国家顶级域名)域名服务器在中国由CNNIC(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管理注册第十章电子商务法分析下面是哪一类的域名:://www.greenpeace.orghttp:mail.163.comhttp:www.sina.com.cnhttp:www.sina.com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第十章电子商务法其实每一个人都可以轻松的注册到各种域名如:要注册国际通用顶级域名.COM等可访问:“在先申请”的原则第十章电子商务法5域名抢注问题域名有如企业的网络商标由于注册便捷,费用低,好多知名企业的域名被他人抢注如:康柏公司500万美元Mcdonalds.com用捐款换回://www.xiaohongmao.com/第十章电子商务法6防止及解决域名纠纷的措施(1)适当增加新的顶级域名在原有的通用国际顶级域名的基础上另外确定了7个新的顶级域名,.biz(商业)、.aero(航空业)、.coop(商业协会)、.info(信息)、.museum(博物馆)、.name(个人)和.pro(专业人员)(2)域名注册组织以强化域名注册合同的约束来预防纠纷的发生2001年2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日内瓦举行的“与国家顶级域名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会议上,公布了其起草的“国家顶级域名预防与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推荐作法”,再次建议各国家顶级域名的注册、管理组织重视域名注册合同预防纠纷的作用。域名注册合同预防纠纷的作用主要就是通过保证域名注册联系信息的真实性和确切性达到的,它能够增强域名注册人的责任感,防止恶意注册人逃避责任。若发生纠纷,域名注册合同还是纠纷处理程序的基础第十章电子商务法(3)建立纠纷处理机制1999年10月24日,ICANN国际互联网信息中心公布了《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及《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实施规则》1999年11月29日,ICANN指定了第一个“纠纷处理服务提供者”——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调解中心。各国成立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第十章电子商务法(4)法律制度解决域名争议利用《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和《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来解决域名争议的目的是先行快捷、便利及低成本地解决域名注册和使用中大量的“恶意抢注”问题,它们并不能替代和排除诉讼或仲裁方式。司法程序是解决纠纷的最终途径。美国1999年11月的《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善意域名注册人-----正当权益给予保障。恶意域名注册人-----判令责令没收、取消、转让该域名,还增加了对被抢注者的法定赔偿,每个域名的赔偿额在1000美金至lO万美金之间。第十章电子商务法我国的相应法律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案例:劳力士的域名纠纷案第十章电子商务法7域名抢注问题仍然严重上海抢注的唐老鸭.cn丁磊抢注的163.com第十章电子商务法第二节电子商务涉及的法律问题二、电子合同的法律制度1、电子合同的概念我国合同法虽然没有明确的对电子合同作出明确的定义,但从法律条文上分析我国已经承认了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并规定电子合同形式为书面形式。依照国际上通行的观念,电子合同可以理解为以互联网络为载体,当事人为实现一定目的,通过电子数据交换或电子邮件所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协议或者契约。第十章电子商务法第二节电子商务涉及的法律问题2、电子合同的特征合同订立过程需虚拟性合同存储的形式不同合同的生效地点不同合同成立的签章方式不同合同的可信度不同第十章电子商务法第二节电子商务涉及的法律问题3、电子合同的订立电子合同是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因此,电子合同的订立依然要遵循合同订立的基本程序——要约和承诺。第十章电子商务法第二节电子商务涉及的法律问题(1)电子要约与要约的生效要约:我国《合同法》地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两个要件:一是内容具体明确;二是要标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电子要约是以电子形式出现的要约,作为要约的一种形式,上述要约的特征也适用于电子要约。第十章电子商务法第二节电子商务涉及的法律问题要约生效的时间:在要约生效的时间问题上,学术界和各国立法存在一定的分歧。一种是发信主义,认为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只要要约已处于要约人控制范围之外,如要约电报的发出,要约即发生效力;一种是到达主义,认为要约只有在到达受要约人之时才能发生效力。其中,英美法系的观点采用的是发信主义,而大陆法系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则采用的是到达主义。第十章电子商务法第二节电子商务涉及的法律问题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要约一经生效,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均具有拘束力。要约生效之前可以撤回。要约生效后还可以撤销。电子要约的撤回和撤销:电子要约的撤回和撤销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第十章电子商务法第二节电子商务涉及的法律问题(2)电子承诺与承诺的生效承诺:《合同法》第21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具备的条件是:一承诺应由受要约人做出;二承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做出。三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电子承诺是以电子形式作出的承诺,基本要义与合同法界定的承诺是一致的。第十章电子商务法第二节电子商务涉及的法律问题承诺的生效:我国《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对于承诺生效的方式,《合同法》规定有三种,分别是受到承诺通知、作出行为和签订确认书。第十章电子商务法第二节电子商务涉及的法律问题承诺的撤回和撤销我国《合同法》第27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英美法系立法一般对承诺采用的发信主义原则,承诺一经发出即告生效,不存在撤回问题。大陆法系的立法一般对承诺生效采用到达主义,承诺到达要约人时才发生效力,因此允许受要约人撤回承诺。承诺没有撤销的问题,因为承诺根本不存在要求对方答复的问题。第十章电子商务法第二节电子商务涉及的法律问题(3)电子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我国《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可见承诺生效的时间直接决定着合同成立的时间。我国对于承诺生效的时间采用了是“到达主义”。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但成立后的合同并不必然产生当事人所追求的法律效果,只有符合符合规定的生效要件的合同才会产生法律拘束力。第十章电子商务法第二节电子商务涉及的法律问题三、电子签名的法律制度1、电子签名的定义我国《电子签名法》第2条界定的电子签名的概念为:“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第十章电子商务法第二节电子商务涉及的法律问题2、电子签名的立法历程世界上第一部电子签名法制定于1995年,是由美国的犹它州制定的《犹它州电子交易法》新加坡于1998年颁布了《电子交易法》日本政府在2000年5月颁布《电子签名及认证业务的法律》后,于同年6月又颁布了《数字化日本之发端—行动纲领》联邦德国在2001年5月16日公布了《德国电子签名框架条件法》中国2005年4月1日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章电子商务法第二节电子商务涉及的法律问题199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推出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其中第7条对“签字”问题做了具体规定。欧盟委员会1997年4月提出著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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