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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采砂许可(行政许可)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河道采砂许可(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8月29日修订通过,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1988年6月3日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01月08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2000年12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常委会公告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可采区内采砂、取土、淘金,须先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后,按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4、《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十四条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十四条:河道采砂许可证由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审批发放。涉及航道的,有许可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订本权限划分根据《关于明确自治区管理的河道(河段)的通知》(桂水电水管字〔1993〕第13号)规定。(一)流域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柳江(柳城至象州三江口)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大中型工程(根据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范围及模表(实行)的函规定:桥梁(公路)单孔跨径≥20米或多孔跨径总长﹥30米;桥梁(铁路)桥长﹥20米;码头(内河)≥500吨级;景观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穿河(堤)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隧洞、管道长度﹥500米)。(二)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审批:1.左江、右江、明江、郁江(含邕江)、融江、龙江、洛清江、桂江(含漓江)、贺江、北流河、南流江、九洲江、湘江、资江等河道干流(省区边界上、下游10公里外)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大中型工程或中央和自治区审批立项的其他建设项目(工程等级优先,工程等级难以确定的,则按立项权限执行,下同);2.两市边界河段或跨市河流边界上、下游10公里河段范围的所有建设项目。(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审批:1.上述河道建设项目未达到流域机构或自治区审批条件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2.两县边界河段或跨县河流边界上、下游5公里河段范围的所有建设项目。(四)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审批: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和未达市审批条件的建设项目。注:1.行政审批对象和范围涉及多个不同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2.上述工程不含国际河流上的建设工程及国家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3.工程等级按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2007年修)标准划分。四、行政审批条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十四条:河道采砂许可证由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审批发放。涉及航道的,有许可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订本权限划分根据《关于明确自治区管理的河道(河段)的通知》(桂水电水管字〔1993〕第13号)规定。(一)流域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柳江(柳城至象州三江口)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大中型工程(根据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范围及模表(实行)的函规定:桥梁(公路)单孔跨径≥20米或多孔跨径总长﹥30米;桥梁(铁路)桥长﹥20米;码头(内河)≥500吨级;景观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穿河(堤)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隧洞、管道长度﹥500米)。(二)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审批:1.左江、右江、明江、郁江(含邕江)、融江、龙江、洛清江、桂江(含漓江)、贺江、北流河、南流江、九洲江、湘江、资江等河道干流(省区边界上、下游10公里外)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大中型工程或中央和自治区审批立项的其他建设项目(工程等级优先,工程等级难以确定的,则按立项权限执行,下同);2.两市边界河段或跨市河流边界上、下游10公里河段范围的所有建设项目。(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审批:1.上述河道建设项目未达到流域机构或自治区审批条件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2.两县边界河段或跨县河流边界上、下游5公里河段范围的所有建设项目。(四)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审批: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和未达市审批条件的建设项目。注:1.行政审批对象和范围涉及多个不同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2.上述工程不含国际河流上的建设工程及国家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3.工程等级按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2007年修)标准划分。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一)河道采砂已科学规划,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二)河道采砂权已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实施;(三)河道采砂不得改变河势、损坏水工程、破坏水生态环境;不得改变和损坏水文和防汛测报设施、破坏航道通航条件;(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六、申请材料详见附件2七、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八、行政审批数量:数量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十、咨询、投诉电话:咨询电话:(0770)2881345投诉电话:(0770)2883116、2818048附件:1.河道采砂运行流程图2.申请材料目录3.河道采砂申请书(空白)附件1河道采砂许可权力运行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材料当场进行形式审查作出处理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市水政监察支队承办(共限8个工作日)承办人提出审批意见(6个工作日)业务科室负责人审核(限2个工作日)制作决定文件,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限5个工作日,不计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局领导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限2个工作日)附件2申请材料目录序号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材料依据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是否需电子材料份数规格必要性及描述来源渠道签名签章要求备注1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许可申请表《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原件否1份A4纸必要申请人自备本人签名或公司印章2中标通知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复印件是1份A4纸必要申请人自备本人签名或公司印章3河道开采权出让合同及缴费收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复印件否1份A4纸必要申请人自备本人签名或公司印章4采砂机具出厂合格登记证书或船舶登记证、船员证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复印件(原件备查)否1份A4纸必要申请人自备本人签名或公司印章序号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材料依据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是否需电子材料份数规格必要性及描述来源渠道签名签章要求备注5采砂实施方案弃渣处理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原件否1份A4纸必要申请人自备本人签名或公司印章6河道采砂安全生产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原件否1A4纸必要申请人自备本人签名或公司印章7处理与第三者水事权益协议文件和相关图件,协议由河砂开采权的中标人或买受人与河道采砂可能造成其合法水事权益受影响的第三者签订《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复印件(原件备查)否1A4纸必要申请人自备本人签名或公司印章7涉及航道的,需提供同级交通运输部门出具的关于河道采砂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复印件否1A4纸必要交通运输部门政府或相关机构盖章8申请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复印件否1份A4纸必要申请人自备加盖申请人公章9身份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复印件(原件正本核验)否1A4纸必要申请人自备加盖“与原件无异”章附件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申请书申请单位(个人)(盖章)申请日期:年月日填写说明一、本书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河道采砂申请审批工作。二、本表由审批机关统一编号。三、“申请单位”,由一个单位申请采砂的,填写该单位的名称;由几个单位联合申请的,填写其协商推举的代表单位名称;单位与个人联合申请的,填写单位名称。推举的代表应提交有关联合兴办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四、“依据的有关文件及资料目录”填写项目实施所依据的审批机关的有关批复文件名称及文号。五、“采砂性质和种类”填写经营性采砂、吹填造地、吹填固基、整治河道和整治航道等在河道采砂种类。六、“采砂作业方式”填写吸采式、链斗采挖式等。七、“现场监管单位”为采砂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八、申请人在递交本表时需另外递交以下材料:1.营业执照的复印件(申请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2.采砂申请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者有关文件;3.船员证书、船舶证书的复印件;4.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申请个人)及船只作业负责人的1寸照片、采砂船(机具)照片各一张;申请单位名称企业代码法定代表人职务地址电话邮编申请个人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电话邮编申请理由依据的文件及资料目录船只作业负责人姓名电话性别职务采砂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姓名岗位职务或职称姓名岗位职务或职称姓名岗位职务或职称采砂设备基本情况船名船号船主姓名采砂功率(马力)采砂机具照片注:此表格按采砂船只数量填写相应份数。采砂项目名称采砂性质和种类开采量日采量吨总采量万吨开采时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采完批准总量后自动失效)采砂所在河段规划采区名称采砂作业方式采砂能力控制开采高程砂石堆放地点弃料处理方案开采范围(控制点坐标)示意图注:此表格按采砂船只数量填写相应份数。现场监管单位负责人姓名职务办公地点联系电话现场监管方案:采砂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印章)年月日
本文标题:河道采砂许可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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