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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概述第一部分课前案例案例一:专家意见书对刑事诉讼的影响某甲(未成年)等五人被指控犯有强奸罪。某甲的律师某乙,在北京邀请著名教授、律师、退休法官、检察官等十余人召开专家论证会,各位专家在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案情介绍和出示的部分辩护证据后出具了《专家意见书》,认为该案指控的事实并非真相,对某甲等不应认定有罪。问:审理案件的法院是否受此专家意见书的约束?答:专家意见书在中国刑事诉讼中:1、无任何法律地位,法院不应受专家意见书的影响;【专家意见只是将某些理论应用于案件处理,专家不是证人,不是当事人,不是鉴定人,没有事实认定的权力】2、退一步说,专家意见书中对法律解释的意见可供法院参考,但关于事实认定部分只能由事实审理者在法庭上审理(参与事实认定不合适);3、这些专家在刑诉法中找不到相应的地位,类似于美国的法庭之友(最初源于罗马法,后被英美习惯法所继承,它不是诉讼当事人的任何一方法院之友可以是任何一个人,应诉讼双方任何一方的请求或自愿提供相关资讯与法律解释的法律文书给法庭,以协助诉讼进行,或让法官更了解争议的所在)。【一般是律师试图翻盘,但结果往往适得其反】案例二:公民个人能否提起刑事诉讼某甲和某乙承包的水稻田相邻。因灌溉用水纠纷,某甲用铁锹将某乙打成轻伤。问:某乙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某甲的刑事责任?答:1、我国采用公诉自诉并存制度方式,通常情况下,由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公诉,对于特殊案件要允许被害人以自诉人的身份提起自诉。2、公诉与自诉的划分标准:A某些案件只能是自诉案件,这案件是指告诉才处理(五个亲告罪,包括侮辱罪【刑法246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诽谤罪【刑法246条:同上】,虐待罪【刑法260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刑法257条: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侵占罪【刑法270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必须去法院自诉,不经侦查阶段。B可公诉可自诉,由被害人自由选择。包括故意伤害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等8类案件。C某些案件只能公诉,没有被害人的案件,如贪污、偷越国边境、贩毒、赌博。D有些案件可以由公诉转自诉、如抢劫、强奸、杀人、故意伤害重伤、本来应当公诉,但如果公安检察院不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被害人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E对被害人而言,公诉比自诉好,可节约时间成本,便于取证。自诉的优点在于其灵活性与主动性,与公诉的区别关键是举证责任。案例三:人民法院能否审判人民检察院未起诉的犯罪事实某甲被指控犯有盗窃罪。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某甲尚有杀人罪行。问:人民法院能否直接审理某甲的杀人罪行并对盗窃罪和杀人罪进行量刑?答:不可以,法院只能建议其补充起诉,是否补充起诉由检察院决定,原因是现代国家实行控审分离原则,控诉职权由检察院独揽,审判职权由法院负责,因此,起诉限制审理的范围,如果检察院不起诉,法院便不能审理。【例如王书金案、聂树斌案】若检察院起诉某甲犯有抢夺罪,审理时发现凶器,法院能否判抢劫罪?-2-答:法院有权就检察院起诉的事实改变罪名,法院不能审检察院未起诉的事实,但对已指控的事实可以进行不同的法律评价,即改变罪名案例四:民意能否成为适用死刑的标准某甲因在繁华路口无证摆摊被城管处罚,之后在城管办公室用刀将城管队员刺成两死一伤,逃离现场后被抓捕归案。经媒体报道后,网上评论几乎一边倒地认为某甲是弱者,甚至是“抗暴英雄”,不应适用死刑立即执行。问: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死刑时,是否需要考虑民众的感受?(夏俊峰案)答: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时要考虑的因素:一是事实认定的准确性;二是法律运用的正确性,即定罪量刑(死刑统一适用的尺度、特别注意);三是死刑的一般预防作用(减少未来暴力的数量)。最高院不应当屈从于民意,如夏俊峰案。第二部分:基本理论一、刑事诉讼法概述(一)诉讼的词意:在法院主持下解决法律争议的一项活动(二)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刑事诉讼是指检察机关或自诉人指控犯罪,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辩护,法院集中裁判,最终做出有罪或者无罪裁决的活动。刑事诉讼法:狭义是指1979年制定,1996年修订,2012年第二次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广义是指包括刑事诉讼法典,其他法律中的规定、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规定,国际公约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三)刑事诉讼法的渊源1、宪法。2、刑事诉讼法①。(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3、有关法律规定。由人大及常委会制定4、有关法律解释。立法解释②(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六机关规定》③,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决定》【兼具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性质】《高法解释》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高检规则》⑤,《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公安规定》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重要性:刑事诉讼法人大立法解释六机关规定高法解释高检规则公安规定5、有关行政法规、规定。(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法律援助制度,即国家为穷人提供免费律师6、有关的国际公约。ICCPR和CAT。ICCPR,即“两权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我国属于签署但尚未批准的状态,因此公约的规定在我国尚不能实施。【我国未参与制定,规定了禁止双重危险】CAT,《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和处罚公约》,我国既签署了但没有批准,并且为贯彻该公约,我国刑诉法中增加了第54条(我国宪法未规定禁止酷刑,因此,该条的立法依据是国际条约)几个词汇辨析起诉——自诉、公诉我国的刑事起诉制度分为公诉和自诉,具体见P1。-3-自诉是指刑事案件被害人以自诉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公诉是指由检察院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申诉——A起诉阶段申诉和B生效裁判申诉A刑事诉讼法第176条,177条【第一百七十六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第一百七十七条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1、不起诉申诉针对的对象:被害人可以针对所有的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可以针对微罪不起诉(认为某人实施了较轻的犯罪行为免除了刑罚或不做处罚)提起申诉;2、时间期限为7天;3、向谁提:被害人是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被不起诉人是向做出决定的检察院提。B《刑事诉讼法》第241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1、提出的主体: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2、提出的期限:《刑事诉讼法》未规定期限限制,法院的司法解释有刑罚执行完毕2年的限制,但同时规定了大量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十条: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一)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二)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三)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向谁提:向法院、检察院提出均可。上诉《刑事诉讼法》216条【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1、只有当事人提出来的才叫上诉,检察院对未生效的裁决提出的叫抗诉。【主体条件】2、只有针对未生效判决裁定的才叫上诉,对已生效判决裁定提出的是申诉。3、上诉有期限限制,判决为10日,裁定为5日。4、上诉权只有1次,实行两审终审制。抗诉——二审抗诉和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检察院认为法院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要求法院重新审理的一项活动,分为二审抗诉和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两者的区别有:针对的对象期限限制提出抗诉的检察院对抗诉进行审理的法院抗诉的次数二审抗诉一审未生效裁判判决10日裁定5日做出一审未生效裁判的法院的同级检察院,通常是提起公诉的那个检察院(当对自诉案件提出时就不是)提出抗诉的检察院的上一级法院只限1次(发回重审除外)【刑诉法225条第2款】-4-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已生效裁判无限制做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的上级(不是上一级)检察院,如果是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提出抗诉的检察院的同级法院无限制二、《刑事诉讼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一)刑事诉讼法与刑法。1、刑事诉讼法的首要任务是确保刑法的正确实施(立法任务、宗旨、价值,《刑事诉讼法》第1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2、《刑事诉讼法》中的很多条文要依照刑法规定才能确立其含义(例如追诉时效、告诉才处理、不需要判处刑罚、以刑罚作为逮捕、简易程序的标准、和解的标准、微罪不起诉的十六个微醉)3、《刑事诉讼法》除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以外,还具有约束警察、维护特定人之间的信任等独立价值,具体在查明真实一章中探讨。程序是否有其独立价值?(二)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1、刑事诉讼主要是涉及人权保障,对警察进行约束,以及无罪推定等。2、刑事诉讼法把大量条文规定在侦查起诉阶段,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是规定直接审理的。刑事诉讼必须侦查起诉,并且该阶段具有决定性影响,侵犯人权的行为也主要发生在侦查起诉阶段。三、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课本)(一)研究对象1、刑事诉讼法律规范2、刑事诉讼实践3、刑事诉讼法理论(二)研究方法:辩证思维、理论联系实践、比较与借鉴Librarybased和empirical的研究方法四、中国刑事诉讼当前趋势1、审判为中心、证人鉴定人出庭、非法证据排除、司法规范化、冤案纠正是目前的热点和主流问题。A.审判为中心:以庭审查明的事实作为判决的基础,是以侦查为中心(即侦查是查明事实的中心,以搜查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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