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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法一、传染病防治法概述•1、传染病的概念:•传染病是由病源性细菌、病毒、立克次体和原虫等引起的一类疾病,它可以在人与人之间、动物与动物之间或人与动物之间传播。•2、传染病的特点:传染性、流行性、反复性3、传染病防治法的概念传染病防治法是调整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4、传染病防治法制建设过程•1950年:《关于发动秋季种痘的指示》•1955年:《传染病管理办法》•1978年修订为《急性传染病管理条例》传染病防治法制建设过程•1989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91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进行修订,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立法宗旨: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基本原则: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三、传染病防治法的适用范围传染病防治法的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一切单位和个人”,既包括我国的一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也包括我国领域内的外国驻华机构、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单位;既包括中国人,也包括在我国境内的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等一切自然人。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和国际惯例,所有驻中国的外国使、领馆人员必须遵守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没有传染病防治方面的豁免权。法定传染病分类管理的法律规定(根据新法修订)根据传染病的危害程度和应采取的监督、监测、管理措施,参照国际上统一分类标准,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将全国发病率较高、流行面较大、危害严重的37种急性和慢性传染病列为法定管理传染病,并根据其传播方式、速度及其对人类危害程度的不同,分为甲、乙、丙三类,实行分类管理。四、法定传染病•1.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2种)•2.乙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25种)•3.丙类传染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10种)•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增减病种的权限•增加或减少甲类传染病病种:——国务院•增加或减少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乙类或丙类传染病管理的病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合法权益保护•医院不得拒收传染病病人,传染病病人个人隐私受尊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五、传染病预防的法律规定1、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的制定•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是指经过一定程序制定的处置传染病暴发流行的事先方案。•《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的主要内容:•传染病预防控制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传染病的监测、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在发生传染病疫情时的任务与职责;•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的分级以及相应的应急工作方案;•传染病预防、疫点疫区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用。2、传染病监测预警制度•⑴传染病监测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进行监测。•监测职责:包括日常监测和对国外和新发现传染病监测•⑵传染病预警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国或某个地区发出预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本地区发出预警3、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要求在传染病预防控制中履行下列职责:(1)实施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和方案;(2)收集、分析和报告监测信息,预测传染病的发生、流行趋势;(3)开展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理及其效果评价;•⑷开展传染病实验室检测、诊断、病原学鉴定;•⑸实施免疫规划,负责预防性生物制品的使用管理;•⑹开展健康教育、咨询,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⑺指导、培训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传染病监测工作;•⑻开展传染病防治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提供技术咨询。4、预防接种制度•疫苗分类管理•疫苗是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分两类:•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国家实行有计划预防接种的病种有脊髓灰质炎、麻疹、白喉、百日咳、破伤风、肺结核和乙型肝炎•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5、传染病社会综合预防制度•开展卫生宣传教育•改善环境,改造设施,从源头控制并减少传染病危害•控制传染源,预防传染病扩散•防止医院和医源性感染六、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1、疫情报告人⑴义务疫情报告人任何单位和个人⑵责任疫情报告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军队医疗机构•港口、机场、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卫生行政部门2、报告时限•1、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人或疑似病人,或发现传染病暴发和突发原因不明暴发以及卫生部规定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人时,应在2小时内完成网络直报;无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小时内以最快方式向当地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于2小时内寄出传染病报告卡。报告时限•2、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病原携带者,政府列入传染病管理的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应在24小时内,通过网络进行信息的录入报告。无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应在24小时内寄出传染病报告卡。临床医生医疗机构指定专业机构同时网络直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网络直报省级国家卫生部国务院市级3、疫情通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县、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本单位有关人员军队卫生主管部门毗邻及相关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机构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卫生部动物防疫机构毗邻及相关卫生行政部门县、市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互通互通互通4、疫情公布•定期公布:卫生部定期公布全国疫情•省、自治区、直辖市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公布:卫生部或授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疫情1、控制传染源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发现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控制措施:①对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乙类传染病中的非典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人,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人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拒绝或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部门协助治疗单位采取强制措施。淋病、梅毒病人应当在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接受治疗。尚未治愈前,不得进入公共浴池、游泳池;②对除非典病人、肺炭疽病人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人以外的乙类、丙类传染病病人,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七、传染病的控制③对疑似甲类传染病病人,在明确诊断前,在指定的场所进行医学观察;④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和密切接触的人员,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⑤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以及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淋病、梅毒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接受检疫、医学检查和防治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病人及病原携带者,应当接受医学检查和防治措施。2、切断传播途径为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必要时当地政府可报经上一圾地方政府批准,采取下列紧急措施:⑴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⑵停工、停业、停课;⑶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⑷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⑸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紧急措施的撤销和解除,由原决定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决定并宣布。3、宣布疫区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报经上一级地方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在疫区内实行紧急措施,并可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决定,可以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4、对尸体的处理对于患鼠疫、霍乱和炭疽病死亡的病人尸体,由治疗单位负责消毒处理后立即火化。患病毒性肝炎、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白喉、炭疽、脊髓灰质炎死亡的病人尸体,由治疗单位或者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消毒处理后火化。不具备火化条件的农村、边远地区,由治疗病人的医疗单位或者当地卫生防疫部门负责消毒后,可选远离居民点500米以外、远离饮用水源的地方,将尸体在距地面2米以下深埋。5、药品生物制品等的供应医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供应预防和治疗传染病的药品和器械,生物制品生产单位应当及时供应预防和治疗传染病的生物制品。预防和治疗传染病的药品、生物制品和器械应当有适量的储备。铁道、交通、民航部门必须优先运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处理疫情的人员、防治药品及生物制品、器械。八、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⑴行政处罚■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本法提出的其他预防、控制措施的⑵行政处分•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情节轻微的•从事传染病的医疗保健、卫生防疫、监督管理的人员和政府有关主管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的2、刑事责任•妨碍传染病防治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一)客体: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二)客观: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三)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四)主观: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传播严重危险这一结果是不明知的。但行为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行为则是故意的。如果行为人明知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传播严重危险而仍实施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行为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而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1、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2、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3、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感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4、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本罪属结果犯,必须以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即
本文标题:传染病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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